龔廷賢

《壽世保元》~ 卷八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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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23)

1. 滯頤

一論滯頤。乃涎流出而潰於頤間也。涎者脾之液。脾胃虛冷。故涎自流。不能收約。法當溫脾為主。宜服

溫脾丸

半夏(薑汁炒一兩),木香(五錢),丁香(二錢),益智仁(炒五錢),白朮(去蘆炒一兩),青皮(去白五錢),陳皮(五錢)

上為細末。薑汁打稀糊丸。麻子大。每二三十丸。米飲送下。

2. 囟陷

一論囟陷。乃臟腑有熱。渴飲水漿。致成泄痢。久則血氣虛弱。不能上交腦骨。故囟如坑。不得滿平。宜用黃狗頭骨炙黃為末。雞蛋清調敷之即合。

3. 囟填

一論囟填者。囟門腫也。脾主肌肉。乳食不常。飢飽無度。或熱或寒。乘於脾家。致臟與腑不調。其氣上衝。為之填脹。囟突而高。如物堆垛。毛髮短黃自汗是也。若寒氣上衝則牽硬。熱氣上衝則柔軟。寒者溫之。熱者涼之。劑量輕重。

4. 手拳

一論手拳不展。稟受肝氣怯弱。致筋攣搐。兩手伸展無力。宜服

當歸薏苡仁秦艽,米仁,棗仁,防風羌活(各等分)

上為末。煉蜜為丸。如雞頭實大。麝香湯化下。量兒大小服之。

5. 腳拳

一論腳拳不展。所稟腎氣不足。榮氣未充。腳指拳縮無力。不能伸放。宜服。

當歸身(酒洗),川牛膝(去蘆酒洗),山茱萸肉,人參牡丹皮,懷生地黃補骨脂

上為末。煉蜜為丸。如芡實大。空心。鹽湯送下。

一治富翁子。八歲不能步履。皆因看得太嬌。放不落手。兒身未得土氣。以致肌肉軟脆。筋骨薄弱。用黃土放入夾襖內與穿。內服地黃丸。加人參、鹿茸、牛膝、虎脛骨。服未半料。兒能行矣。

一治小兒稟賦。腎經虛熱。耳內生瘡。或肌肉消瘦。骨節皆露。名節疳。六味丸加鹿茸、牛膝各一兩。五味子四兩。若顱解不合。牙齒不生。眼睛不黑。腿軟難行。最宜此藥。

6. 痘瘡

夫痘瘡者。乃胎毒之所致也。嬰兒在胎之時。感其穢毒之氣。藏於臟腑之中。發時有遠近之不同耳。若值寒暄不常之候。痘疹由是而發。因其所受淺深。而為稀調焉。大抵始發之時。有因外感風寒而得者。有因內傷飲食而得者。有因時氣傳染而得者。有因跌撲驚恐而得者。大凡初起。

未見紅點。與傷寒相類。發熱煩躁。臉赤唇紅。身痛頭疼。乍寒乍熱。噴嚏呵欠。喘嗽痰涎等症。身熱未明。疑似之間。急須表散。可服敗毒散。以微發其汗。則胎毒隨汗而解。而痘疹亦隨發而出矣。痘苗一見之際。則禁表藥。恐發得表虛故也。惟視痘之稀稠。稀者輕。不須用藥。

而稠者重。宜以九味神功散以化其毒。痘自出至齊。宜此加減用之。能除諸病。毒已解盡。又看痘之起脹如何。如痘不起脹。此元氣虛也。宜保元湯主之。而痘必起脹。又看痘之貫膿如何。如痘不貫膿。此氣血虛也。宜內托散。加人乳好酒。此貫膿之巧法也。貫膿已滿。又看收靨如何。

若當靨不靨。灰陷黑陷。嘔吐白沫。為表虛。宜木香散治之。若當靨不靨。寒戰咬牙。癢塌泄瀉。為裡虛。宜異功散治之。有過服熱藥。以致熱毒猖狂。血氣彌盛。痘爛不靨者。宜小柴胡湯豬尾膏解之。收靨已畢。又看痘後有無餘毒。若餘毒盛。必因過服附子。熱毒失解。

聚而不散。以致渾身手足赤腫。成癰毒也。宜消毒飲五福化毒丹治之。又有毒攻。發為諸病。宜隨症而療之。大凡痘瘡七日以前為裡實。不可投溫燥之藥。能助毒也。八日以後為裡虛。不可投寒涼之劑。能伐生氣也。但世俗不分寒熱。但見痘出不快。舉手悉用陳氏治虛寒熱藥。

殊不知痘瘡屬燥熱者多。急以丹溪涼血解毒治之。若概投熱劑。豈無死者。今不知致病之因。又不求立方之意。倉卒之際。據症檢方。漫爾一試。設有不應。並其書而廢之。不思之甚也。余觀陳氏。其意大率歸重於太陰一經。蓋以手太陰為肺。主皮毛。足太陰為脾。主肌肉。

肺金惡寒。而易於外感。脾土惡濕。而無物不受。觀其用丁香、薑、桂。所以治肺之寒。用朮、附、半夏。所以治脾之濕。使肺果有寒脾果有濕。而兼有虛也。量而與之。中病則已。何傷之有。今徒見瘡之出遲者。身熱者。泄利者。驚悸者。氣急者。渴思飲水者。不問寒熱虛實。

率投木香散、異功散。間有偶中。隨有功效。設或誤投。禍不旋踵。何者。古人用藥制方。有向道。有監製。有反佐。有因用。陳氏之方。其時必痘瘡而挾寒者。其用燥熱補之。故其宜也。今未挾寒。而用一偏之方。寧不過於熱乎。余嘗會諸家之粹。求其意而用之。實未敢據其成方也。

若痘瘡虛寒淡白色。癢塌屬虛寒。宜用之。若發熱壯盛。齊湧紅紫色。燥癢。此屬熱毒。宜涼血。自陳氏方盛行後。屬虛寒者率得生。屬熱毒者愁不救。痘是胎毒。古人治法。只解毒。然氣血虛。則又送毒氣不出。及不能成就。故陳氏之法既行。而解毒之旨遂隱。只顧救其虛寒之痘。

而不能治其燥熱之瘡也。余思治法。陳氏與丹溪寒熱兼用。俱不可廢如痘瘡陷頂。灰白色。寒戰悶亂。腹脹泄瀉者。屬虛寒。只用異功等方治之。如熱甚紅紫。燥癢。屬熱毒者。急宜用涼血之藥。消毒等散。相兼而用之。豈有不中其病耶。余謂痘疹。乃小兒之酷疾。生死反掌。

古人論之不一。有見於寒者。有見於熱者。習者不可執一而誤赤子之生。何也。蓋痘疹乃胎毒所致。初生小兒。失於拭去口中穢毒者。一誤也。及長。失於未用預解胎毒免痘之方者。二誤也。初起發熱有當汗而不汗者。三誤也。將出之際。有不當汗而汗者。四誤也。既出之後。

有毒盛當解而不解者。五誤也。起脹貫膿之時。有當補虛而不補虛者。六誤也。有首尾症平。不當下而下者。七誤也。有首尾實熱。當下而不下者。八誤也。有首尾虛寒。當溫補而不溫補者。九誤也。有過服熱藥。致痘瘡後餘毒。當解毒而不解毒者。十誤也。凡此十誤。當預慎之。

務加通變。故曰。寒者溫之。熱者涼之。虛者補之。實者瀉之。又曰。化而裁之。神而明之。若斯治者。庶免小兒夭枉之禍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