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思邈

《備急千金要方》~ 卷一 諸論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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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諸論 (7)

1. 論合和第七

問曰:凡合和湯藥,治諸草石蟲獸,用水升數消殺之法則云何?答曰:凡草有根、莖、枝、葉、皮、骨、花、實,諸蟲有毛、翅、皮、甲、頭、足、尾、骨之屬,有須燒煉炮炙,生熟有定,一如後法。順方者福,逆之者殃。或須皮去肉,或去皮須肉,或鬚根莖,或須花實。

依方煉治,極令淨潔,然後升合稱兩,勿令參差,藥有相生相殺,氣力有強有弱,君臣相理,佐使相持,若不廣通諸經,則不知有好有惡。或醫自以意加減,不依方分,使諸草石強弱相欺,入人腹中不能治病,更加鬥爭,草石相反,使人迷亂,力甚刀劍。若調和得所,雖未能治病,猶得安利五臟,於病無所增劇。

例曰:諸經方用藥,所有熬煉節度,皆腳註之。今方則不然,於此篇具條之,更不煩方下別注也。

凡藥治擇熬炮訖,然後稱之以充用,不得生稱。

凡用石藥及玉,皆碎如米粒,綿裹納湯酒中。

凡鍾乳等諸石,以玉槌水研,三日三夜,漂煉務令極細。

凡銀屑,以水銀和成泥。

凡礜石、赤泥團之,入火半日,乃熟可用,仍不得過之。不煉,生入藥,使人破心肝。

凡朴硝、礬石,燒令汁盡,乃入丸散。芒硝、朴硝,皆絞湯訖,納汁中,更上火兩三沸,烊盡乃服。

凡湯中用丹砂、雄黃者,熟末如粉,臨服納湯中,攪令調和服之。

凡湯中用完物,皆擘破,干棗、梔子之類是也。用細核物,亦打碎,山茱萸、五味子、蕤核、決明子之類是也。細花子物,正爾完用之,旋覆花、菊花、地膚子、葵子之類是也。米麥豆輩,亦完用之。

凡橘皮、吳茱萸、菽等,入湯不㕮咀。

凡諸果實仁,皆去尖及雙仁者,湯揉撻去皮,仍切之。用梔子者去皮,用蒲黃者湯成下。

凡麥門冬、生薑入湯,皆切。三搗三絞,取汁,湯成去滓下之,煮五六沸,依如升數,不可共藥煮之。一法薄切用。

凡麥門冬,皆微潤,抽去心。

凡麻黃,去節,先別煮兩三沸,掠去沫,更益水如本數,乃納余藥,不爾令人煩。寸斬之,小草、瞿麥五分斬之,細辛、白前三分斬之,膏中細銼也。

凡牛膝、石斛等,入湯酒拍碎用之。石斛入丸散者,先以砧槌極打令碎,乃入臼,不爾搗不熟,入酒亦然。

凡桂、厚朴、杜仲、秦皮、木蘭輩,皆削去上虛軟甲錯,取里有味者稱之。茯苓、豬苓削去黑皮,牡丹、巴戟天、遠志、野葛等皆捶破去心,紫菀洗去土,曝乾乃稱之。薤白、蔥白,除青令盡。莽草、石南、茵芋、澤蘭剔取葉及嫩莖,去大枝。鬼臼、黃連皆除根毛。石葦拭去毛。辛夷去毛及心。蜀椒去閉口者及目。用大棗、烏梅皆去核。用鬼箭削取羽皮。

凡茯苓、芍藥,補藥須白者,瀉藥須赤者。

凡菟絲子,暖湯淘汰去沙土,干漉,暖酒漬,經一宿,漉出,曝微白搗之。不盡者更以酒漬,經三五日乃出,更曬,微干搗之,須臾悉盡,極易碎。

凡用甘草、厚朴、枳實、石南、茵芋、藜蘆、皂莢之類皆炙之。而枳實去穰,藜蘆去頭,皂莢去皮子。

凡用椒實,微熬令汗出,則有勢力。

凡湯丸散,用天雄、附子、烏頭、烏喙、側子,皆煻灰炮,令微拆,削去黑皮乃稱之。惟姜附湯及膏酒中生用,亦削去皮乃稱之,直理破作七八片。

凡半夏,熱湯洗去上滑,一云十洗四破,乃稱之,以入湯。若膏酒丸散皆煻灰炮之。

凡巴豆去皮心膜,熬令紫色。桃仁、杏仁、葶藶、胡麻,諸有脂膏藥,皆熬黃黑,別搗,令如膏,指㩢視泯泯爾,乃以向成散,稍稍下臼中,合研搗,令消散,乃復都以輕絹簁之,須盡,又納臼中,依法搗數百杵也。湯膏中雖有生用者,並搗破。

凡用麥糵、曲末、大豆黃卷、澤蘭、蕪荑皆微炒。乾漆炒,令煙斷。用烏梅入丸散者熬之。用熟艾者先炒細擘,合諸藥搗,令細散,不可篩者,納散中和之。

凡用諸毛羽齒牙蹄甲龜鱉鯪鯉等甲皮肉骨角筋鹿茸等皆炙之,蛇蛻皮微炙。

凡用斑蝥等諸蟲,皆去足翅,微熬,用桑螵蛸中破炙之,牡蠣熬,令黃色,殭蠶、蜂房微炒之。

凡湯中用麝香、犀角、鹿角、羚羊角、牛黃、須末如粉,臨服納湯中攪,令調和服之。

凡丸散用膠,先炙,使通體沸起燥,乃可搗,有不沸處更炙之。斷下湯直爾用之,勿炙。諸湯中用阿膠,皆絞湯畢,納汁中更上火兩三沸,令烊。

凡用蜜,先火煎,掠去沫,令色微黃,則丸經久不壞,掠之多少,隨蜜精粗,遂至大稠,於丸彌佳。

凡丸中用蠟,烊投少蜜中,攪調以和藥。

凡湯中用飴糖。皆湯成下,諸湯用酒者,皆臨熟下之。

凡藥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湯者、宜酒漬者、宜膏煎者,亦有一物兼宜者,亦有不入湯酒者,並隨藥性,不得違之。其不宜湯酒者列之如下:

硃砂(熟入湯),雌黃,雲母,陽起石(入酒),礬石(入酒),硫黃(入酒),鍾乳(入酒),孔公孽(入酒),礜石(入酒),銀屑,白堊,銅鏡鼻,胡粉,鉛丹,滷咸(入酒),石灰(入酒)藜灰

上石類一十七種。

野葛,狼毒,毒公,鬼臼,莽草,蒴藋(入酒),巴豆,躑躅(入酒),皂莢(入酒),雚菌藜蘆,䕡茹,貫眾(入酒),蕪荑,雷丸,狼牙,鳶尾,蒺藜(入酒)女菀,葈耳,紫葳(入酒),薇銜(入酒),白芨,牡蒙,飛廉,蛇銜,占斯,辛夷,石南(入酒),楝實,虎杖(入酒單漬),虎掌,蓄根,羊桃(入酒),麻勃,苦瓠,瓜蒂,陟釐,狼跋子(入酒),雲實,槐子(入酒),地膚子,蛇床子(入酒),青葙子,茺蔚子,王不留行,菥蓂子,菟絲子(入酒)

上草木之類四十八種。

蜂子,蜜蠟,白馬莖,狗陰,雀卵,雞子,雄鵲,伏翼,鼠婦,樗雞,螢火,䴮螉,殭蠶,蜈蚣,蜥蜴,斑蝥,芫青,亭長,蛇膽,虻蟲,蜚蠊,螻蛄,馬刀,赭魁,蝦蟆,蝟皮,生鼠,生龜(入酒),蝸牛,諸鳥獸(入酒),蟲魚膏,骨髓,膽血,屎溺

上蟲獸之類二十九種

古秤唯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此則神農之秤也。吳人以二兩為一兩,隋人以三兩為一兩,今依四分為一兩稱為定。方家凡云等分者,皆是丸散,隨病輕重,所須多少,無定銖兩,三種五種,皆悉分兩同等耳。凡丸散云若干分兩者,是品諸藥宜多宜少之分兩,非必止於若干之分兩也。

假令日服三方寸匕,須瘥止,是三五兩藥耳。凡散藥有云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准如桐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為度。錢匕者,以大錢上全抄之。若云半錢匕者,則是一錢抄取一邊爾,並用五銖錢也。錢五匕者,今五銖錢邊五字者以抄之,亦令不落為度。

一撮者,四刀圭也,十撮為一勺,兩勺為一合。以藥升分之者,謂藥有虛實輕重不得用斤兩,則以昇平之。藥升方作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納散藥,勿按抑之,正爾微動令平調耳。今人分藥不復用此。

凡丸藥,有云如細麻大者,即胡麻也。不必扁扁,但令較略大小相稱爾。如黍粟者亦然。以十六黍為一大豆也。如麻子者,即今大麻子,准三細麻也。如胡豆者,今青斑豆也,以二大麻子准之。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粒有大小,以三大麻子准之。如大豆者,以二小豆准之。

如梧桐子者,以二大豆准之。一方寸匕散,以蜜和得如梧桐子十丸為定。如彈丸及雞子黃者,以十梧桐子准之。

凡方云巴豆若干枚者,粒有大小,當先去心皮乃稱之,以一分准十六枚。附子、烏頭若干枚者,去皮畢,以半兩准一枚。枳實若干枚者,去穰畢,以一分准二枚。橘皮一分准三枚。棗有大小,以三枚准一兩。云乾薑一累者,以半兩為正(《本草》云一兩為正)。凡方云半夏一升者,洗畢,稱五兩為正。

椒一升,三兩為正。吳茱萸一升,五兩為正。菟絲子一升,九兩為正。菴䕡子一升,四兩為正。蛇床子一升,三兩半為正。地膚子一升,四兩為正。此其不同也。云某子一升者,其子各有虛實輕重不可通以稱准,皆取平升為正。

凡方云桂一尺者,削去皮畢,重半兩為正。甘草一尺者,重二兩為正。云某草一束者,重三兩為正。一把者,重二兩為正。

凡云蜜一斤者,有七合。豬膏一斤者,一升二合。

凡湯酒膏藥,舊方皆云㕮咀者,謂稱畢,搗之如大豆。又使吹去細末,此於事殊不允當。藥有易碎難碎,多末少末,稱兩則不復均平,今皆細切之較略,令如㕮咀者,乃得無末而片粒調和也。凡云末之者謂搗篩如法也。

凡丸散,先細切曝燥乃搗之,有各搗者,有合搗者,並隨方所言。其潤濕藥如天門冬、乾地黃輩,皆先切曝乾,獨搗,令偏碎,更出細擘,曝乾。若值陰雨,可微火烘之,既燥小停冷乃搗之。

凡濕藥,燥皆大耗,當先增分兩,須得屑乃稱之為正。其湯酒中不須如此。

凡篩丸藥,用重密絹,令細,於蜜丸即易熟。若篩散草藥,用輕疏絹,於酒中服即不泥。其石藥亦用細絹篩,令如丸藥者。

凡篩丸散藥畢,皆更合於臼中,以杵搗之數百過,視其色理和同為佳。

凡煮湯,當取井華水,極令淨潔,升斗分量勿使多少,煮之調和,候火用心,一如煉法。

凡煮湯,用微火,令小沸,其水數依方多少,大略二十兩藥用水一斗,煮取四升,以此為率。皆絞去滓而後酌量也。然則利湯欲生,少水而多取汁者,為病須快利,是以少水而多取汁。補湯欲熟,多水而少取汁者,為病須補益,是以多水而少取汁,好詳視之,不得令水多少。

湯熟,用新布,兩人以尺木絞之,澄去垽濁。分再服、三服者,第二、第三服以紙覆,令密,勿令泄氣。欲服,以銅器於熱湯上暖之,勿令器中有水氣。

凡漬藥酒,皆須切細,生絹袋盛之,乃入酒密封。隨寒暑日數,視其濃烈,便可漉出,不必待至酒盡也。滓可曝燥,微搗,更漬飲之,亦可散服。

凡建中、腎瀝諸補湯滓,合兩劑加水煮竭,飲之亦敵一劑新藥。貧人當依此用。皆應先曝令燥也。

凡合膏,先以苦酒漬,令淹浹,不用多汁,密覆勿泄。云晬時者,周時也。從今旦至明旦,亦有止一宿。煮膏當三上三下,以泄其藥勢,令藥味得出,上之使匝匝沸,乃下之,取沸靜,良久乃止。寧欲小生,其中有薤白者,以兩頭微焦黃為候,有白芷、附子者,亦令小黃色為度。

豬肪皆勿令經水,臘月者彌佳。絞膏亦以新布絞之。若是可服之膏,膏滓亦堪酒煮飲之。可摩之膏,膏滓則宜以敷病上,此蓋欲兼盡其藥力故也。

凡膏中有雄黃、硃砂輩,皆別搗細研如面,須絞膏畢乃投中,以物疾攪至於凝強,勿使沉聚在下不調也。有水銀者,於凝膏中研,令消散,胡粉亦爾。

凡搗藥法,燒香灑掃淨潔,不得雜語喧呼,當使童子搗之,務令細熟,杵數可至千萬,杵過多為佳。

凡合腎氣薯蕷及諸大補五石大麝香丸、金牙散、大酒煎膏等,合時煎時,並勿令婦人、小兒、產母、喪孝、痼疾,六根不具足人及雞犬六畜等見之,大忌,切宜慎之。其續命湯、麻黃等諸小湯不在禁忌之限。比來田野下里家因市得藥,隨便市上僱人搗合,非止諸不如法。至於石斛、菟絲子等難搗之藥,費人功力,賃作搗者隱主悉盜棄之。

又為塵埃穢氣入藥中,羅篩粗惡隨風飄揚,眾口嘗之,眾鼻嗅之,藥之精氣,一切都盡,與朽木不殊。又復服餌,不能盡如法,服盡之後,反加虛損,遂謗醫者,處方不效,夫如此者,非醫之咎,自緣發意甚誤,宜熟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