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楫
《醫燈續焰》~ 卷五 (1)
卷五 (1)
1. 火病脈證第四十九
病熱有火,洪數可醫。沉微無火,無根者危。
病熱而有火證,是火病也。火則脈應洪數。脈證相宜,故可醫治。若得沉微之陰脈,是無火矣。無火而仍病熱,則知為無根之陽。虛見熱象也,故主危殆。
白話文:
疾病伴有發熱且有火氣的症狀,這就是火性疾病。火性疾病的話,脈象應該呈現洪大快速的情況。當症狀和脈象相符,因此是可以治療的。但如果是得到沉細的陰性脈象,這表示並沒有火氣。在沒有火氣的情況下,仍然出現發熱的病狀,那麼可以判斷這是無根的陽性現象,也就是虛弱狀態下出現的熱象,所以病情會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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