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元御

《傷寒懸解》~ 卷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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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10)

1. 太陽傳經

傷寒中風,一日太陽,二日陽明,三日少陽,四日太陰,五日少陰,六日厥陰,日傳一經,六日而遍,此定數也。諸所謂不傳者,言不傳臟腑,並非不傳經絡。傷寒惟傳經一事,訛謬百出,道理未為難解,自是醫法不明耳。

2. 傳經一(太陽四十八)

太凡病若發汗、若吐、若下、若亡血、若亡津液,陰陽自和者必自愈。

發汗、吐、下、亡血、亡津液,不無損傷而邪退,正復,陰陽調和,不至偏勝,必自愈也。病非陰勝則陽勝,和而不偏,所以自愈。

3. 傳經二(太陽四十九)

太陽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若欲再作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

七日以上自愈者,即發於陽者七日愈之謂。六日六經俱盡故至七日自愈。素問熱論所謂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也。陽莫盛於陽明。陽明之經陽鬱熱盛則六經俱遍而鬱熱未衰,雖不入腑而經邪猶旺不肯外發,勢必再傳六經。針足陽明之經瀉其鬱熱則經不再傳自然愈矣。

4. 傳經三(太陽五十)

風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素問熱論:七日巨陽病衰,頭痛少愈;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愈;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十日太陰病衰,腹減如故,則思飲食;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不滿,舌乾已而嚏;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縱,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已愈矣。中風表解,自當即愈。設不了了,則餘熱未盡。

俟至十二日,經邪盡解,無不愈矣。風寒與溫熱之病,裡氣不同,而其經脈之絡屬,傷受之日期,無有不同也。

5. 傳經四(太陽五十一)

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

傷寒一日太陽二日陽明三日少陽,此定法也。二日三日,無不傳陽明少陽之理。若陽明少陽之裡證不見者,是但傳三陽之經而不傳陽明之腑也。陽明病皆腑病,非經病。故曰陽明之為病,胃家實也。胃家一實,則病邪歸腑,終始不遷。雖未嘗不傳三陰之經,而不復入三陰之臟。

所謂陽明中土,萬物所歸,無所復傳。以其陽盡而陰退也。至於葛根湯證,則腑病之連經,而胃熱之未實者。即其桂枝麻黃二證,亦陽明之經病,未成陽實之腑病者也。二三日中不見陽明胃家實證,此為不傳陽明之腑也。少陽病小柴胡證,皆臟腑病之連經,亦非但是經病。緣臟腑經絡表裡郁迫,故柴胡諸證久而不罷。

有至八九日,以及十三日。且有過經十餘日者。若不連臟腑,但在經絡,則三日少陽,四日已見太陰經病證。五日已見少陰經病證。六日經盡而汗解。何得少陽一經之證,如此久遠而不退乎?即其麻黃一證,亦少陽之經病,未成內連臟腑之證者也。二三日中不見少陽柴胡證,此亦為不傳陽明之腑也。

6. 傳經五(太陽五十二)

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煩躁,脈急數者為傳也。

浮緊之脈斷不能靜,設脈若安靜者為不內傳。若經邪郁迫陽明、少陽之經,胃氣上逆,頗欲作吐;與夫煩躁不寧,脈候急數者,是其表邪束迫之重與經氣鬱遏之極,此為必將內傳也。

太陽經病,裡氣和平,陽不偏盛則不內傳於腑,陰不偏盛則不內傳於臟。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安靜者為不傳,謂不傳於臟腑,非謂不傳於六經也。程氏以為溫病傳經,傷寒不傳經。果不傳經,是傷寒一日病在太陽,若脈候安靜,則一日而汗解也。既是傷寒,安有一日即解之理?若不經汗解,六經部次相連,安有太陽既病,但在此經,絕不捱經而內傳者乎?其謂數日仍在太陽,數日方過陽明,支離不通矣。又言或從太陽而陽明,或從太陽而少陽。

陽明在太陽、少陽之間,既過陽明而傳少陽,陽明何以不病?若不過陽明,何由而及少陽?後世庸妄,舊有直中陰經之說,未知三陽在表,何由超越三陽而內及陰經也。此皆下愚之胡談,不足深辨也。

7. 太陽解期(太陽五十三)

太陽病欲解時,從巳至未上。

巳、午、未,太陽得令之時,故解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