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璐

《傷寒纘論》~ 卷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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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下 (6)

1. 傷寒例

陰陽大論云春氣溫和夏氣暑熱秋氣清涼冬氣冷冽此則四時正氣之序也冬時嚴寒萬類深藏君子固密則不傷於寒觸冒之者乃名傷寒耳其傷於四時之氣皆能為病以傷寒為最者以其最成殺厲之氣也中而即病者名曰傷寒不即病者寒毒藏於肌膚至春變為溫病至夏變為熱病熱病者熱極重於溫也是以辛苦之人春夏多溫熱病皆由冬時觸寒所致非時行之氣也。

寒毒藏於肌膚至春變為溫病藏於骨髓至夏變為熱病不言藏於骨髓者脫簡也○內經云冬傷於寒春必溫病又云逆冬氣則少陰不藏腎氣獨沉言冬時寒暖不均和暖之際人之腠理不固忽然嚴寒驟至鬱閉其不正之氣於內當是之時少陰之經脈流行於外是不能退藏於密勢不得不受其邪然腎藏之真陽沉伏於內自不受邪所受邪者少陰之經耳故真陽充滿之人邪氣不能為害即使受邪氣行則已惟是不藏精之人先逆冬月蟄藏之令故邪氣行以襲入經脈骨髓乃至春夏溫熱之氣內動而發為溫熱也李明之曰冬傷於寒冬行春令也當冬而溫火勝而水虧矣水既已虧則所勝妄行土有餘也火土合德故為溫病所以不病於冬。而病於春者以其寒水居卯之分方得其權大寒之令。

復行於春腠理開泄。少陰不藏房室之勞傷辛苦之人。陽氣泄於處腎水虧於內。木當發生陽已處泄孰為鼓舞腎水內竭孰為滋養此兩者同病。生化之源既絕。木何成以生乎身之所存者熱也時強木長。故為溫病。

凡時行者春時應暖而復大寒。夏時應大熱而反大涼秋時應涼而反大熱。冬時應寒而反大溫此非其時而有其氣是以一歲之中。長幼之病多相似者。此則時行之氣也。

傷寒是感天時肅殺之氣以寒犯寒必先寒冰時行是感濕土鬱蒸之氣以濕犯濕必先濕。土陽明為營衛之原。始病則營衛俱病經絡無分。三焦相溷內外不通所以其病即發而暴非比傷寒以次傳經而入也。蓋地為汙穢濁惡之總歸平時無所不受。適當天時不正之極則平時所受濁惡之氣。亦必乘時迅發。

或冬時過暖肅殺之令不行至春反大寒冷。或盛夏濕熱汙穢之氣交蒸忽然熱極生風而入。汗孔閉拒毒邪不得發泄而為病病則老幼無分。此即時行之氣也。

從霜降以後至春分以前。凡有觸冒霜露體虛中寒即病者。謂之傷寒也。

言非體。虛即有風寒莫之能害。

其冬有非節之暖名曰冬溫。冬溫之毒。與傷寒大異亦有輕重為治不同。

冬溫者。時當大寒而反大溫東風時至則肌腠疏豁忽然大寒而衣袂單薄寒鬱其邪。其病即發者為冬溫以其所感非時溫氣故言與傷寒大異若不即發藏於皮膚則入傷血脈至春發為溫病藏於經絡則入傷骨髓至夏發為熱病矣。

從立冬節候其中無暴大寒又不冰雪而有人壯熱為病者此屬春時陽氣發於冬時伏寒變為溫病。

春時陽氣發於冬時未至而至也伏寒變為溫病言非時不正之溫氣又為外寒所伏至春而發為溫病也。

從春分以後至秋分節前天有暴寒者。皆為時行寒疫也其病與溫及熱病相似但治有殊耳。

此言非時暴寒之證。雖與溫熱相似而源委迥殊。以伏氣自內發外。必用苦寒內奪暴寒從外感冒。合用辛甘外解。故治有不同耳。

凡傷於寒。則為病熱。熱雖盛不死。若兩感於寒而病者必死。

尺寸俱浮者。太陽受病也當一二日發以其脈上連風府故頭項痛腰脊強。

尺寸俱長者。陽明受病也。嘗二三日發以其脈挾鼻絡於目故身熱目疼鼻乾不得臥。

尺寸俱弦者。少陽受病也。當三四日發以其脈循脅絡於耳故胸脅痛而耳聾。

此三經受病未入於腑者可汗而散。

尺寸俱沉細者太陰受病也當四五日發以其脈布胃中絡於嗌故腹滿而嗌乾。

尺寸俱沉者少陰受病也當五六日發以其脈貫腎絡於肺系舌本故口燥舌乾而渴。

尺寸俱微緩者。厥陰受病也。當六七日發以其脈循陰器絡於肝。故煩滿而囊縮。

此三經受病。已入於腑者。可下而已。

傷寒經絡傳變原不可以日數而測。此六經受病不過設以為例。粗工不察病機每以三四日當汗。六七日當下。誤人多矣。設伏氣發溫之。三四日可汗之乎病傳厥陰之六七日可下之乎若此可不辨哉。○凡云尺寸。則關在其中。可不言而喻。

若兩感於寒者。一日太陽受之即與少陰俱病。則頭痛口乾煩滿而渴。二日陽明受之即與太陰俱病。則腹滿身熱不欲食譫語。三日少陽受之即與厥陰俱病則耳聾囊縮而厥。水漿不入不知人者六日死若三陰三陽五臟六腑皆受病。則營衛不行臟腑不通而死矣。

其得病陰陽兩證俱見其傳經證陰陽兩經俱傳則邪氣彌滿充斥法當三日主死然必水漿不入不知人者。方為營衛不行。臟腑不通更越三日而陽明之經始絕也。

其不兩感於寒更不傳經不加異氣者。至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歇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十日太陰病衰腹減如故則思飲食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舌乾。已而嚏。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縱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人精神爽慧也。

更不傳經。不加異氣則邪氣傳盡正氣將復愈。日可期然亦立法大意不可拘執也。至若更加異氣乃病中之病莫可限於時日矣。

若過十三日以上不間尺寸陷者大危。

言尺寸之脈沉陷為正氣衰微莫能載邪外出。過經其病不間誠為危候也。

若更感異氣變為他病者當依壞證例治之。

若脈陰陽俱盛重感於寒變為溫瘧。

陽脈浮滑陰脈濡弱更遇於風變為風溫。

陽脈洪數陰脈實大更感溫熱變為溫毒溫毒為病最重也。

陽脈濡弱。陰脈弦緊更遇溫氣變為溫疫。

此以冬傷於寒。發為溫病。脈之變證方治如說。

言脈證皆變為熱。不得復用辛溫發表。所謂方治如說也。

凡傷寒之病。多從風寒得之。始表中風寒入里則不消矣未有溫覆當而不消散者。不在證治。

擬欲攻之。猶當先解表。乃可下之。

若表已解。而內不消非大滿猶生寒熱。則病不除。大滿大實堅有燥屎。自可除下之。雖四五日不能為禍也。

言非大滿大實而下之。則猶生寒熱變證。必待大滿大實堅有燥屎者方可下之。雖遲至四五日不能為害也。

若不宜下而便攻之。內虛熱入協熱遂利煩燥諸變不可勝數輕者困篤。重者必死矣。

夫陽盛陰虛。汗之則死下之則愈陽虛陰盛汗之則愈。下之則死。

陽乘陰位。則為陽盛陰虛。故可下而不可汗。陰乘陽位。則為陽虛陰盛。故可汗而不可下。即表病里和里病表和之謂也。蓋表實裡虛。而邪入腑汗之則死下之則愈裡實表虛。而邪鬱於經下之則死汗之則愈。

夫如是則神丹安可以誤發。甘遂何可以妄攻。虛盛之治相背千里。吉凶之機應若影響。豈容易哉況桂枝下咽。陽盛則斃。承氣入胃陰盛以亡死生之要在乎須臾。視身之盡。不暇計日。此陰陽虛實之交錯。其候至微發汗吐下之相反其禍至速而醫術淺狹懵然不知病源為治乃誤使病者殞歿。自謂其分至仁者。鑑此豈不痛歟。

桂枝下咽。陽盛則斃。承氣入胃。陰盛以亡。以概言汗下關係非細。不過藉此為例。非誤用二湯。必致不救也。

凡兩感病俱作。治有先後。發表攻裡。本是不同。而熱迷妄意者。乃云神丹甘遂。合而飲之。且解其表。又除其裡言巧似是。其理實違。夫智者之舉錯也。常審以慎。愚者之動作也必果而速安危之變。豈可詭哉。

兩感皆是熱邪。然治有先後。發表攻裡。本是不同持說甚正亦甚明。何奉議誤認為救里耶。

凡發汗溫服湯藥。其方雖言日三服。若病劇不解。當促其間。可半日中盡三服。若與病相阻。即便有所覺。如服一劑病證猶在故當復作本湯服之。至有不肯汗出服三劑乃解。若汗不出者。死病也。

凡得時氣病。至五六日而渴欲飲水。飲不能多。不當與也。何者。以胃中熱尚少。不能消之便更與人作病也。

至七八日大渴欲飲水者猶當依證與之。與之常令不足勿極意也。

若飲而腹滿。小便不利。若喘若噦。不可與之。忽然大汗出。是為自愈也。

凡得病反能飲水。此為欲愈之病。其不曉病者。但聞病飲水自愈小渴者。乃強與飲之。因成其禍不可復救。

上四條皆是春夏溫熱之邪。故言時氣病乃可與水。非冬月正傷寒可比例也。

凡得病厥脈動數。服湯藥更遲。脈浮大減小。初躁後靜此皆愈證也。

厥脈動數。猶言其脈動數不可連上句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