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合病並病篇
2合病並病總論
合病者。兩經三經一時並受。見證齊發。不似傳經之以此傳彼也。其證與前三陽篇之表裡證同。其當汗當下。不可汗下皆同。以其並感齊發。無先後之不齊。故謂之合。並病者。此經傳入彼經。遂至兩經俱病。非若傳經之此經傳入彼經。邪既傳入彼經。而此經之證隨罷也。謂之並者。
一經病而並及他經亦病。故謂之並。然傷寒論中。惟三陽有合併病。三陰證中無之。蓋因太陽皆屬汗證。陽明多下症。而少陽全不可汗下。其治法迥殊。不可淆亂。故立法森嚴。精詳審辨。倘治法一差。變證立至。非若三陰證之陰寒相似。理中四逆輩可通用也。故立合病並病之條。
以見兩經三經之病。偏多偏少。何重何輕。當以何者主治。何者當禁。如太陽證當汗。而與少陽合併。則禁汗。如陽明當下而太陽證未罷。則仍當汗而禁下。又如三陽合併。有少陽證在內。則汗下皆禁。若太少證俱罷。則仍可下之類也。然合病並病。非三陽經諸證之外。更別有合併病也。
其合併之義。即所以申明三陽傳變之中。又有兩經三經齊病。非傳非變者。更有一經病。並及他經亦病。遂至兩經皆病者之分別也。總之中風傷寒。有一定之例。一曰傳經。乃以此傳彼。彼病而此罷也。設有未罷。不可但治受傳之經。如太陽未罷不可下。少陽未罷不可汗下之類也。
二曰合病。乃兩經三經一時並感。見證齊發也。三曰並病。乃一經受病。傳入他經。而本經之證仍未罷。彼此皆病也。至若變證。非天然自感之病。皆誤治失治所致。乃人事所召。即壞病也。又不在定例中矣。夫傷寒論中之合併二義。自當各因其證治。分隸三陽條下。如當汗之並病。
及用麻黃湯之合病。自當隸於太陽篇中。如用葛根湯。及葛根半夏湯之合病。當隸於太陽陽明篇中。用大承氣。及白虎湯之合併病。當隸於陽明中篇。如用黃芩湯。及黃芩半夏生薑湯。至刺大椎。刺肺俞肝俞。刺期門之合併病。當隸於少陽篇中為是。舊因王叔和編次之時。雜亂於三陽篇中。
不使各歸本屬。而成氏注本。又不正其失。一任其顛倒錯亂。以後注家。雖議論繁多。而絕不及此。致尚論另立一門。後之學者。遂疑為三陽諸證之外。又有合併二病。未免多歧之惑。今若仍散歸諸篇。恐於叢雜之中。讀者模糊閱過。未能專悉其義。故仍喻氏之舊而發明其意。
庶令閱者專而易曉。與各歸本篇無異矣。倘得其理爽然。又何求焉。
辨誤,方氏條辨云。合之為言相配偶也。輕重齊。多少等。謂之合。以陽明切近太陽。所以合也。其說如此。豈少陽與太陽僅多陽明之一間。遂無合病邪。若是。則下文太陽與少陽之合病何來。喻氏遂因之而廣其說云。兩經之證。各見一半。如日月之合璧。王者之合圭璧。界限中分。
合病與並病總論
所謂「合病」,是指兩條或三條經絡同時受邪,症狀一併出現,不像傳經那樣由一經傳至另一經。其症狀與前文三陽篇所述的表證、裡證相同,該發汗、該攻下,或不可發汗、不可攻下的原則也相同。由於是同時感受病邪,症狀齊發而無先後之分,故稱為「合」。
「並病」則是指病邪從一經傳入另一經,導致兩經皆病,但不像傳經那樣,邪氣傳至另一經後,原本經絡的症狀隨即消失。稱為「並」,是因為一經發病後,連帶影響其他經絡也發病。
然而,《傷寒論》中僅三陽經有合病與並病,三陰經則無。這是因為太陽病多屬發汗證,陽明病多屬攻下證,而少陽病則完全不可發汗或攻下,治療方法截然不同,不可混淆。因此,條文規定嚴謹,必須仔細辨別。若治法有誤,變證立刻出現,不像三陰證的陰寒症狀相似,可用理中湯、四逆湯等通用方劑。因此,特別設立合病與並病的條文,以說明兩經或三經同時發病時,症狀偏多偏少、孰輕孰重,應以何者為主,何者需禁忌。
例如:太陽病應發汗,但若與少陽病合併,則禁止發汗;陽明病應攻下,但若太陽病症狀未解,仍應發汗而禁止攻下;又如三陽經合病,若包含少陽證,則發汗與攻下皆禁;若太陽、少陽症狀已解,則仍可攻下。
合病與並病並非在三陽經諸證之外另有所指,而是為了說明三陽經傳變過程中,可能出現兩經或三經同時發病(非傳變),或一經病邪影響他經,導致兩經皆病的情況。
總之,中風與傷寒的發病規律有一定模式:
- 傳經:病邪由一經傳至另一經,原經症狀消失。若原經症狀未解,不可僅治受傳之經,如太陽病未解不可攻下,少陽病未解不可發汗或攻下。
- 合病:兩經或三經同時受邪,症狀齊發。
- 並病:一經受邪後傳入他經,原經症狀未解,兩經皆病。
至於「變證」,並非自然感邪所致,而是誤治或失治造成,屬於人為因素導致的壞病,不在上述規律之內。
《傷寒論》中關於合病與並病的條文,本應根據證治歸屬於三陽經相應篇章,例如:
- 需發汗的並病,以及使用麻黃湯的合病,應歸於太陽篇;
- 使用葛根湯或葛根半夏湯的合病,應歸於太陽陽明篇;
- 使用大承氣湯或白虎湯的合病或並病,應歸於陽明篇;
- 使用黃芩湯、黃芩半夏生薑湯,或針刺大椎、肺俞、肝俞、期門等穴的合病或並病,應歸於少陽篇。
然而,王叔和編次時將這些條文雜亂置於三陽篇中,未按歸屬分類,而成無己的註解也未糾正此誤,後世註家雖議論繁多,卻無人提及此問題,導致喻嘉言另立專章討論。後人因此誤以為三陽經諸證之外,另有合病與並病,徒增困惑。
若將這些條文重新歸回各篇,恐因內容繁雜而使讀者忽略其義,故仍沿用喻氏的分類方式並闡明其意,使讀者易於理解,效果與歸回原篇無異。若能領悟此理,便無需再另求他解。
辨誤:方有執《條辨》認為,「合」如同配偶,輕重均等、症狀相當稱為「合」,並以陽明與太陽相近為由解釋合病。此說不當,難道少陽與太陽僅因隔一陽明,便無合病?若如此,下文太陽與少陽合病又從何而來?喻嘉言進一步引申,稱兩經症狀各半,如日月合璧、圭璧相合,界限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