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溯源集》~ 卷之七 (22)
卷之七 (22)
1. 附合病並病篇
2. 合病並病總論
合病者。兩經三經一時並受。見證齊發。不似傳經之以此傳彼也。其證與前三陽篇之表裡證同。其當汗當下。不可汗下皆同。以其並感齊發。無先後之不齊。故謂之合。並病者。此經傳入彼經。遂至兩經俱病。非若傳經之此經傳入彼經。邪既傳入彼經。而此經之證隨罷也。謂之並者。
一經病而並及他經亦病。故謂之並。然傷寒論中。惟三陽有合併病。三陰證中無之。蓋因太陽皆屬汗證。陽明多下症。而少陽全不可汗下。其治法迥殊。不可淆亂。故立法森嚴。精詳審辨。倘治法一差。變證立至。非若三陰證之陰寒相似。理中四逆輩可通用也。故立合病並病之條。
以見兩經三經之病。偏多偏少。何重何輕。當以何者主治。何者當禁。如太陽證當汗。而與少陽合併。則禁汗。如陽明當下而太陽證未罷。則仍當汗而禁下。又如三陽合併。有少陽證在內。則汗下皆禁。若太少證俱罷。則仍可下之類也。然合病並病。非三陽經諸證之外。更別有合併病也。
其合併之義。即所以申明三陽傳變之中。又有兩經三經齊病。非傳非變者。更有一經病。並及他經亦病。遂至兩經皆病者之分別也。總之中風傷寒。有一定之例。一曰傳經。乃以此傳彼。彼病而此罷也。設有未罷。不可但治受傳之經。如太陽未罷不可下。少陽未罷不可汗下之類也。
二曰合病。乃兩經三經一時並感。見證齊發也。三曰並病。乃一經受病。傳入他經。而本經之證仍未罷。彼此皆病也。至若變證。非天然自感之病。皆誤治失治所致。乃人事所召。即壞病也。又不在定例中矣。夫傷寒論中之合併二義。自當各因其證治。分隸三陽條下。如當汗之並病。
及用麻黃湯之合病。自當隸於太陽篇中。如用葛根湯。及葛根半夏湯之合病。當隸於太陽陽明篇中。用大承氣。及白虎湯之合併病。當隸於陽明中篇。如用黃芩湯。及黃芩半夏生薑湯。至刺大椎。刺肺俞肝俞。刺期門之合併病。當隸於少陽篇中為是。舊因王叔和編次之時。雜亂於三陽篇中。
不使各歸本屬。而成氏注本。又不正其失。一任其顛倒錯亂。以後注家。雖議論繁多。而絕不及此。致尚論另立一門。後之學者。遂疑為三陽諸證之外。又有合併二病。未免多歧之惑。今若仍散歸諸篇。恐於叢雜之中。讀者模糊閱過。未能專悉其義。故仍喻氏之舊而發明其意。
庶令閱者專而易曉。與各歸本篇無異矣。倘得其理爽然。又何求焉。
辨誤,方氏條辨云。合之為言相配偶也。輕重齊。多少等。謂之合。以陽明切近太陽。所以合也。其說如此。豈少陽與太陽僅多陽明之一間。遂無合病邪。若是。則下文太陽與少陽之合病何來。喻氏遂因之而廣其說云。兩經之證。各見一半。如日月之合璧。王者之合圭璧。界限中分。
白話文:
合病並病總論
合病是指兩經或三經同時受邪,症狀同時出現,不像傳經一樣是從一經傳到另一經。其症狀與前述三陽篇的表裡證相同,該汗則汗,該下則下,不該汗下則都不汗下。因為邪氣同時侵犯,沒有先後順序的差異,所以稱為「合病」。
並病是指邪氣從一經傳到另一經,導致兩經都生病。這與傳經不同,傳經是指邪氣傳到另一經後,原先生病的經的症狀就會減輕或消失。而並病則是指一經生病,又同時影響到另一經,導致兩經都生病,故稱為「並病」。
傷寒論中,只有三陽經有合病與並病,三陰經則沒有。這是因為太陽經多屬汗證,陽明經多屬下證,而少陽經則完全不能汗下,其治療方法迥然不同,不可混淆,因此立法嚴謹,需仔細辨別。如果治療方法稍有差錯,就會產生變證,不像三陰經的陰寒證相似,理中丸、四逆湯等方劑可以通用。所以特立合病並病這一條,以說明兩經或三經的病情輕重緩急,該以何者為主治,何者應禁忌。例如,太陽經證應該發汗,但若與少陽經合併,則應禁汗;陽明經應該下瀉,但若太陽經證未消退,則仍應發汗而禁下;又如三陽經合併,若少陽證仍在,則汗下都應禁忌,若太陽和少陽證都已消失,則仍可下瀉,以此類推。但合病並病,不單指三陽經的各種證候,還包括其他合併病症。
合併的意義,即在說明三陽經傳變過程中,除了兩經或三經同時生病,既非傳經也非變證的情況外,還有一經生病,又波及其他經,導致兩經都生病的情況。總之,中風傷寒有一定的規律:一是傳經,邪氣從一經傳到另一經,另一經生病後,原先生病的經的症狀就消失了。如果原先生病的經的症狀尚未消失,就不能只治療受傳的經,例如太陽經證未消退,不可下瀉;少陽經證未消退,不可汗下,等等。
二是合病,兩經或三經同時受邪,症狀同時出現。三是並病,一經受病,傳入他經,而本經的症狀尚未消失,兩經都生病。至於變證,不是天然自感之病,都是誤治或失治所導致,是人為因素造成的,是病理的破壞,不在一定的規律之中。
傷寒論中關於合病與並病的論述,應該根據各自的證候進行治療,分別歸入三陽經的條目下。例如,關於應當發汗的並病,以及使用麻黃湯的合病,應歸入太陽篇;關於使用葛根湯及葛根半夏湯的合病,應歸入太陽陽明篇;關於使用大承氣湯及白虎湯的合病,應歸入陽明篇;關於使用黃芩湯及黃芩半夏生薑湯,以及刺大椎、刺肺俞、肝俞、刺期門的合病,應歸入少陽篇。以前,王叔和編次時,將這些內容雜亂地放在三陽篇中,沒有將它們歸類到各自屬篇,而成氏注本也沒有糾正這個錯誤,任其顛倒錯亂。後世的注家,雖然議論很多,卻從未提及此事,導致後世學者將合病並病另立一門,誤以為除了三陽經的諸證外,還有合病與並病,產生了許多歧見。現在如果仍然將它們分散歸入各篇,恐怕讀者在雜亂的內容中,匆匆略過,不能完全理解其義,因此沿用喻氏舊說,並闡明其意,使讀者更容易理解,與歸入各篇無異。如果能理解其理,又何求呢?
辨誤:方氏的說法認為,「合」的意思是相配偶,輕重相當,多少相等,稱為合。因為陽明經與太陽經相鄰近,所以稱為合。他的說法如此,難道少陽經與太陽經僅僅因為陽明經相隔,就沒有合病嗎?如果是這樣,那下文太陽經與少陽經的合病從何而來呢?喻氏因此而擴展了這一說法,認為兩經的證候各占一半,如同日月合璧,王者合圭璧,界限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