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震名

傷寒尋源》~ 中集 (8)

中集 (8)

15. 身痛

身痛亦太陽表證。欲發其表。宜以汗解。然陰陽表裡。互有出入。在權其輕重而善治之。不能執一也。

其宜汗解者。如經云。太陽病。頭痛發熱。身疼腰痛。骨節疼痛。惡風無汗而喘者。麻黃湯主之。又云。太陽中風。脈浮緊。發熱惡寒。身疼痛。不汗出而煩躁者。以大青龍湯發之。此發汗之正法也。至於太陽之邪。連及少陽。則如經云。傷寒六七日。發熱。微惡寒。支節煩疼。

微嘔。心下支結。外證未去者。柴胡桂枝湯主之。此專用少陽和解之法。而兼桂枝以和太陽之表。則又不純用汗法矣。而脈必以浮為斷。若脈沉者即不得治表。如經云。病發熱頭疼。脈反沉。若不瘥。身體疼痛。當救其里。宜四逆湯。又云。發汗後。身疼痛。脈沉遲者。桂枝芍藥生薑人參新加湯主之。

又云。少陰病。身體疼。手足寒。骨節痛。脈沉者。附子湯主之。其間治法天淵。在相其緩急。以分別先後。如傷寒醫下之。續得下利。清穀不止。身疼痛者。急當救里。後身疼痛。清便自調者。急當救表。救里宜四逆湯。救表宜桂枝。仲景論中本身昭晰。不得以身痛屬表證。

概與發表。致召亡陽之變也。

身痛同為表證。然濕家之為病。一身盡疼。此邪著於裡。外舍於肌肉之間。要當溫經。使自作汗而解。無徑行發表之理。如經云。風濕相搏。身體疼煩。不能自轉側。不嘔不渴。脈浮虛而澀者。桂枝附子湯主之。又曰。風濕相搏。骨節煩疼。掣痛不得屈伸。近之則痛劇。汗出短氣。

惡風不欲去衣。或身微腫者。甘草附子湯主之。此二者。當溫經則其汗自透。若大發其汗。病反不除。不嘔不渴。方可溫經。由此推之。則嘔而且渴。又屬濕熱壅滯。汗法尤忌矣。故仲景又曰。太陽中暍者。發熱惡寒。身重而疼痛。要之濕淫與熱淫。皆能使身疼痛。雖宜得汗而解。

而汗法不可一例施也。

霍亂下利。本屬陰病。陰病轉陽。往往見身疼痛之證。治宜先溫其里。乃攻其表。如理中四逆輩是也。至吐利止而身痛不休。當消息和解其外。宜桂枝湯小和之。此在仲景論中。有法有方。可以遵循。其有寒盡化熱。轉成陽明燥渴證者。則又當別論矣。

凡用汗法。宜相其人之津液。經云。脈浮緊者。法當身疼痛。宜以汗解之。假令尺中遲者。不可發汗。何以知之然。以榮氣不足血少故也。又瘡家雖身疼痛。不可發汗。汗出則痙。凡用汗法者其慎諸。

有身疼痛而兼體重者。有但體重而身不疼者。有身疼痛而體不重者。如傷寒脈浮緊。一身盡疼痛。必惡寒體重嘔逆。又傷寒脈浮緩。身不疼但重乍有輕時。無少陰證者。此均當大發其汗也。至少陰病。四肢沉重。其脈則沉而不浮矣。他如風溫為病。自汗出。身重多眠。三陽合病。

腹滿身重。難以轉側。與夫太陽中暍者身重而疼痛。皆申發汗之禁。總之體重亦有宜汗不宜汗之辨。可與身痛參看。

腰痛一證。其由頭疼身痛而牽連及之者。同屬太陽表證。表解則痛自已矣。兼濕者當察其兼證。分別寒濕與濕熱。依法施治。但太陽病與少陰相為表裡。腰痛又須防腎虛之候。不可不察。

四肢痙痛者。同屬太陽經脈之郁。與身痛參看。痛在周身者。邪之分布也。痛在一處者。邪之專注也。專注之邪。其血脈必別有凝泣之處。須於解表藥加一二引經藥。方驗其風寒暑濕之辨。尤必察其兼證。分別施治。庶無差忒。

16. 頭眩

(附目眩,搖頭)

頭痛屬太陽證。其有頭不痛而但苦眩旋者。則得之陽明者居多。凡病初起即苦頭眩者。有風有熱有痰。如經云。陽明病但頭眩不惡寒。故能食而咳。其人必咽痛。陽明病以能食為中風。是因風而頭眩者也。又云。陽明病脈遲。食難用飽。飽則微煩頭眩。必小便難。此欲作谷癉。

瘀熱在裡。乃發癉黃。是因熱而頭眩者也。由是而推之於痰。則挾風為風痰。挾熱為熱痰。凡痰必有其致痰之因。審其所因以治生痰之本。則痰自去。此皆實證立治之大法。至於少陽之為病則為目眩。目眩與頭眩有別。而總為陽熱上升之所致也。其有太陽病誤施汗下。因虛致冒而頭眩者。

經云。太陽病發汗。汗出不解。其人仍發熱。心下悸。頭眩身瞤動。振振欲擗地者。真武湯主之。又傷寒若吐若下後。心下逆滿。氣上衝胸。起則頭眩。脈沉緊。發汗則動經。身為振振搖者。茯苓桂枝白朮甘草湯主之。是虛寒之候。亟與溫里補虛。猶虞不及。總之汗下不可誤施。

經云。動氣在左。不可發汗。發汗則頭眩。動氣在右。不可下。下之則頭眩。動氣在下。不可下。下之則猝起頭眩。仲景早垂深戒矣。

又少陰病。下利止而頭眩。時時自冒者死。諸逆發汗劇者。言亂目眩者死。此陰竭而虛陽上脫。不可復救。有搖頭者。與頭眩又有別。經云。獨頭面搖。卒口噤。背反張者。痙病也。另詳痙門。更有搖頭言者。里痛也。亦尚非逆候。至於陽反獨留。形體如煙燻。直視搖頭者。此為心絕。必不可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