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震名

《傷寒尋源》~ 中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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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 (4)

1. 煩熱

煩熱者。因熱而煩。與發熱異。發熱者但身熱而不煩。此則為熱所煩。故謂之煩熱。經云。病人煩熱。汗出則解。此證得之於陽熱者居多。欲作汗而未能遽汗。往往先有此候。故經又云。欲自解者。必當先煩。乃有汗而解。何以知之。脈浮故知汗出解也。浮為在表。在表者宜汗。故汗出則解也。

凡風寒之邪。由太陽而入者。不即發煩也。至煩而熱。為汗解之佳兆。發其汗則熱解而煩亦除矣。故經云。太陽病。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證仍在。此當發其汗。服藥已微除。其人發煩熱。目瞑。劇者必衄。衄乃解。所以然者。陽氣重故也。又云。傷寒發汗已半日許。

復煩。脈浮數者。可更發汗。宜桂枝湯。此皆邪之在太陽者也。太陽病。當汗不汗。或誤與以冷水。或誤下者。仲景又施種種救逆諸法。如經云。傷寒若下之。而煩熱胸中窒者。梔子豉湯主之。又云。病在陽應以汗解之。反以冷水噀之若灌之。其熱被卻不得去。彌更益煩。肉上粟起。

意欲飲水。反不渴者。服文蛤散。若不瘥。與五苓散。蓋一因誤下而陽氣陷入胸中。則必解去其胸中之邪。一因誤與冷水。而其邪由太陽之經。轉入太陽之府。故不從經解而從府解也。更有太陽證未罷。已轉屬陽明者。如經云。傷寒表裡俱熱。舌上乾燥而煩。白虎加人參湯主之。

此由表裡俱熱。則必以甘寒徹熱。使表裡俱和。自然得汗而解。又法之變也。

凡稱煩熱者。因熱而煩。煩在外者也。若煩在內者。另立虛煩一門詳後。

2. 虛煩

虛煩者。其人無大熱。心中溫溫欲吐。而又不能吐。致內擾而煩。然名為虛煩。而其證有因於虛者。亦有因於實者。皆邪熱傳裡之候。宜分別施治。有邪熱傳入少陽而發煩者。經云。傷寒五六日。往來寒熱。心煩喜嘔。或胸中煩而不嘔。小柴胡湯主之。蓋少陽既不可發汗。而里未實又不可下。故以小柴胡湯兩和其表裡。表裡俱和。則煩自除矣。

又有陽熱之氣。下陷入胸中。而作虛煩。宜用吐法以宣其熱。如經云。發汗吐下後。虛煩不得眠。若劇者。必反復顛倒。心中懊憹。梔子豉湯主之。若少氣者。梔子甘草豉湯主之。若嘔者。梔子生薑豉湯主之。心煩腹滿。臥起不安者。梔子厚朴湯主之。又傷寒。醫以丸藥大下之。

身熱不去微煩者。梔子乾薑湯主之。此皆取吐之劑。宜按其兼證。分別加減。其吐中有發散之義。足以升舉下陷之陽邪。此乃吐虛煩之大法。至於煩之實者。非大吐不能除。如經云。病人手足厥冷。脈下緊者。邪結在胸中。心中滿而煩。飢不能食者。病在胸中。當吐之。宜瓜蒂散

則同一取吐。而輕重又不同矣。

病在胸中者當吐。其胃實者。又非吐法所能除。經云。陽明病不吐不下心煩者。調胃承氣湯主之。所謂陽明病者。胃家實是也。與調胃承氣以滌其煩。是於微利之中。仍寓和解之義也。

煩熱者。因熱而煩。其所患皆陽熱之證。無陰證也。至虛煩。則有陽病。又有陰病。經云。少陰病二三日。心中煩不得臥者。黃連阿膠湯主之。少陰病胸滿心煩者。豬膚湯主之。又云少陰病下利六七日。咳而嘔渴。心煩不得眠者。豬苓湯主之。蓋少陽為陽中之樞。少陰為陰中之樞。

熱傷少陰。津液被耗。邪熱內擾。故各以其兼證。施種種存陰滌煩之法。亦和解之義也。至陰寒證。則反以煩為可轉陽之機。故又云少陰病惡寒而蜷。時自煩欲去衣被者。為可治也。

少陽病有煩而悸者。此屬胃。胃不和則煩而悸。和胃為主。又有悸而煩者。如經云傷寒二三日。心中悸而煩者。小建中湯主之。是也。大凡先煩而後悸者。屬實。先悸而後煩者。屬虛。補虛泄實。治各不同矣。

別有所謂懊憹者。比煩而甚者也。宜因證而分別吐下。如經云。陽明病。其外有熱。手足溫。不結胸。心中懊憹。飢不能食。但頭汗出者。宜梔子豉湯。此宜吐者也。又經云。陽明病。心中懊憹而煩。胃有燥矢者。可攻。此宜下者也。更有因蛔厥而時自煩者。經云。傷寒蛔厥者。

其人當吐蛔。病者靜而復時煩者。此為藏寒。蛔上入其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蛔聞食臭出。其人當自吐蛔。蛔厥者。烏梅丸主之。此得之於時煩時止。得食復煩。與熱鬱者不同。臨證時當細辨也。

有病已愈而猶煩者。經云。吐利發汗。脈平。小煩者。以新虛不勝穀氣故也。又云。病人脈已解而日暮微煩。以脾胃尚弱。不能消穀。故令微煩。損谷即愈。此可勿藥。即藥亦不過平調脾胃。慎勿再與泄熱。重傷胃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