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完素

《素問要旨論》~ 卷第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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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一 (3)

1. 求五運邪正二化(新添)

土為雨化,火熱化,金清化,木風化,水寒化。丁丑、丁未年,其連風清熱,清熱勝復同。丁乃木運,風化。木運之下,金氣承之,清化。木生火,火乃熱化。癸丑、癸未年,其運熱寒雨,寒雨勝復同。癸乃火運,熱化。火運之下,水氣承之,寒化。火生土,土乃雨化。己丑、己未年,其運雨風清,風清勝復同。

己乃土運,雨化。土運之下,木氣承之,木乃風化。土生金,金乃清化。

其運者,陰年不及,與所克所生者同化也,乃邪氣化度也。陽年太過,運只一化,乃正氣化度也。此乃邪正二化也。

2. 求天運來時法(新添)

自大唐麟德元年甲子歲正月一日己酉朔,婁金獨直日先下,積年乃減一算。(自麟德至庚戌,五百二十七年也,明昌元年也。)次以七因之,以十九除之,一名閏數。次以十二乘之,後卻加入閏數、除數,後又加入本月數。此下位,別張之,乃去一年。次出其閏數,又虛去其五行數。

次以上位,進之一位,後三因之。次出下位之數,名去小盡也。後加入月下零日數,看得幾日。次六十除之,不盡,乃百粟之。又以八十七除之,不盡者,乃加入運數,太過加成數,不及加生數,看得幾何。如陽年逢偶數,即加一,陰年逢奇數,即減一,其餘加減,畢其數過,當日下刻中之數也。

3. 求五運交司日法

凡五運,皆主一年。太過來早,不及乘之,不及來晚,太過從之。運來之日,在司天交司日前後各十三日,或同交司日齊。大至者,每歲冬至天正之日也。冬至後一月,即醜正大寒之日,是天交司之日也,鬥建醜正。陽年交司日前十三日至,陰年交司日後十三日至。年支運干相符,合德而平氣也。

既非有餘,又非不及,日平氣也。即土運取己丑、己未,金運取乙酉,水運取辛亥,木運取丁卯,火運取癸巳。此皆陰年不及運,反作平氣運也。又於太過年,當有餘而天刑之,反作平氣,不得其盛也。火運天刑有二,即戊辰、戊戌,上見太陽,寒水司天克之,不盛也,故做平氣運。

金運天刑有四,即庚子、庚午、庚寅、庚申,即君相二火司天,故上見二火,中見金運。司天刑之,不得有餘,故作平氣也,皆同天至交司日也。太過曰先天,不及曰後天,平氣曰齊天。齊天者,即同至於大寒交司日也。

4. 求五運交司日時法(新添)

置大唐麟德元年甲子歲正月一日己酉朔,至今明昌四年癸丑歲,積得五百三十年。以減一算,乘歲周,分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三十六秒。乘之,得九億三千二百一十三萬八千六百四十四分。除交司日,差一十四萬六千一百單九。以天紀六十去外,有五十九日,二千五百四十三分一秒,命己酉,大餘得戊申日,大寒及分,得大寒前後或大寒日交也。

5. 求二之運

置大寒交司日,大餘五十九日,加運策七十三日。

6. 求次之運

置二之運,累加運策,滿六十,去之不用,命己酉,見交運日辰乃分。

7. 求法斂加時

置逐運下,小余分六,因之五百,分為一辰六十分,為一刻,命子正。算外得時刻也,巳正四刻也。

假令大寒,小余二千五百四十三分。退一位,作二百五十四分。以六乘之,得一千五百二十四分。一千分得五辰,於五百分上更除了二百五十,乃半辰也。有半辰者為正,無半辰者為初。外有二百五十分,更有二十五分,計有二百七十五分。六十分為一刻,又除了二百四十分,為四刻。外有三十五分,棄之。從子起,五辰在巳,有半辰,巳正四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