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漢醫學》~ 別論 (110)
別論 (110)
1. 小柴胡湯之注釋
【註】
潮熱者,《觀證辨疑》云:「潮熱者,實熱也。舊釋潮熱曰:『以熱如潮信之時來也。』然則日晡所發熱,亦以時來,何以別之?古之命名也密,若以時命之,則何不曰夕熱,此非潮信之義可知矣。又按潮熱者,取其充實之義。海水若潮,則海隅、江曲、空穴、岩間之水,無所不充。
潮熱若發則身體、手足、胸腹各處之熱,無不充滿,故曰:『潮熱者,實也。』有潮熱者,水不能走於外,為身重,為腹滿,為短氣,而發熱,則遂成潮熱。故汗出時,則其熱不潮,水未實也。其水未實時,則必發熱,調胃承氣湯證是也。其所舉潮熱者,以小柴胡湯、大陷胸湯、大承氣湯等方中,有逐水之藥也,學者宜注意之。
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者。凡熱性病,以湯劑下之為法,醫以丸藥攻下之,故仲景責其失治法也,何則?凡熱性病用下劑者,非為得以通便,係驅逐熱毒為主目的,故用寒藥,配有消炎性之大黃、芒硝成湯劑,為合理。若用富於刺激性且熱性之巴豆及其他配合之丸藥,極不適宜也。
又發潮熱者,實也者。凡發潮熱之病證,概為實證,先宜小柴胡湯以解外之『外』字,非外證(表證)之義。本來柴胡加芒硝湯證,為少陽陽明之合病,比小柴胡湯證則為內位,對於其內則云外,以示病位之深淺也。故所謂解外者,以小柴胡湯解少陽證之意也。」
全文之意云:「傷寒經十二、三日不治,胸脅苦滿而嘔吐,至日沒時發潮熱,不間斷的微下利者,此本柴胡湯證,故雖與普通之下劑,亦不下痢。今自反對之下痢觀之,則明為醫者與以峻烈之丸藥而失其治法,姑置不論,然自尚有潮熱觀之則為實證也明矣。故先與小柴胡湯治其少陽證(尤其是嘔證),後宜以柴胡加芒硝湯為主治也。」
尾臺氏曰:「『先宜』以下十一字,為後人之注文,宜刪去。其所以潮熱微利者,所謂內實證,有燥屎,或有臭穢之毒,故加芒硝也。醫者宜就病人體驗之。」
此說似是而實非也。蓋潮熱微利者,宜柴胡加芒硝湯,雖如尾臺氏說,然本條之病證,加有胸脅滿而嘔,有嘔證者芒硝不適,故仲景不拘於潮熱微利,先與小柴胡湯以治嘔吐,嘔止後,用柴胡加芒硝湯以治潮熱微利。換言之,以小柴胡湯主治嘔證,為一時權宜之手段,此證去,即當轉方,故不云主之,而云與之也。柴胡加芒硝湯,治潮熱微利,可持長用之,故不言與之,而云主之也。
其理甚明,無可異議,何得以為注文而刪去之?《傷寒論‧陽明篇》曰:「傷寒嘔多,雖有陽明證,不可攻之。」傷寒嘔吐甚時,假令有陽明證,不可以下劑攻下之,是暗示先以小柴胡湯鎮嘔後,然後可下之意,故尾臺氏之說之錯誤益明矣。
白話文:
小柴胡湯的註釋
關於潮熱: 《觀證辨疑》認為:「潮熱是實熱的表現。」以前的解釋說潮熱是像潮汐一樣,定時發熱。但如果是定時發熱,那傍晚發熱也是定時,為什麼不叫夕熱?可見古人命名很嚴謹,潮熱不是指像潮汐那樣定時來。這裡的「潮」,是指充實的意思。海水漲潮時,無論海邊、江邊、空洞、岩石間的水都會被充滿。
潮熱發作時,身體、手腳、胸腹各處都會感到熱,無處不熱,所以說:「潮熱是實熱。」有潮熱的人,體內的水液無法排出體外,導致身體沉重、腹部脹滿、呼吸短促,然後發熱,就形成了潮熱。因此,出汗時,熱就不會像潮汐一樣發作,因為體內的水分沒有積聚。如果體內水分沒有積聚,一定會發熱,這就像調胃承氣湯證的情況。這裡提到的潮熱,是在小柴胡湯、大陷胸湯、大承氣湯等方劑中,有能夠排除體內水分的藥物,學習的人應該注意。
關於用丸藥攻下是錯誤的治療: 一般熱性疾病,應該用湯藥來治療。醫生如果用丸藥來攻下,仲景認為是錯誤的治療方法。為什麼呢?凡是熱性病用下劑的目的,不是為了通便,而是為了驅除體內的熱毒。因此,會使用寒性藥物,搭配具有消炎作用的大黃、芒硝等藥材組成湯藥,這樣才是合理的。如果使用具有刺激性且熱性的巴豆等丸藥,是非常不適宜的。
關於發潮熱是實證: 凡是發潮熱的疾病,都是屬於實證。應該先用小柴胡湯來解「外」,這裡的「外」不是指表證(體表疾病),而是指疾病的位置深淺。本來柴胡加芒硝湯證是少陽和陽明合併的疾病,比小柴胡湯證更偏向體內,所以說對於體內來說是「外」,以此表示病位較淺。因此,所謂解外,是指用小柴胡湯來解除少陽證的意思。
總結: 《傷寒論》中提到,傷寒病經過十二、三天沒有治好,出現胸脅脹滿、想吐,到傍晚時發潮熱,並且不斷地輕微腹瀉,這原本是柴胡湯證。就算用一般的瀉下藥,也不會引起更嚴重的腹瀉。現在反而出現腹瀉,說明是醫生用了猛烈的丸藥攻下,導致治療錯誤。先不論這個,從仍有潮熱來看,可以確定是實證。所以,應該先用小柴胡湯治療少陽證(特別是想吐的症狀),之後再用柴胡加芒硝湯來治療。
尾台氏的觀點與反駁: 尾台氏認為,「先宜」以下這十一個字是後人加的註解,應該刪掉。他認為潮熱和輕微腹瀉是因為體內有實邪,例如有乾燥的大便或是污穢的毒素,所以才要加芒硝。醫生應該根據病人的情況來判斷。
這個說法看似有道理,但其實不對。雖然潮熱和輕微腹瀉可以用柴胡加芒硝湯來治療,但這個案例的病症還有胸脅脹滿和想吐,有想吐的症狀就不適合用芒硝。因此,仲景並沒有拘泥於潮熱和輕微腹瀉,而是先用小柴胡湯來治療想吐,等想吐的症狀停止後,再用柴胡加芒硝湯來治療潮熱和輕微腹瀉。也就是說,用小柴胡湯來治療想吐只是一種權宜之計,等這個症狀解除後,就應該換方,所以說「與」而不是「主」。柴胡加芒硝湯可以長期使用來治療潮熱和輕微腹瀉,所以說「主」而不是「與」。
這個道理很清楚,沒有爭議,怎麼能說是後人的註解而要刪除呢?《傷寒論‧陽明篇》說:「傷寒嘔吐嚴重時,即使有陽明證,也不能用瀉下藥。」這暗示應該先用小柴胡湯來止吐,之後才能使用瀉下藥。所以,尾台氏的說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