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

卷之二 (24)

1診要經終論第十六篇

中腎者,七日死。

腎者,水也,天一生水,地六成之,合而為七,故中傷腎氣者,七日傷。

中肺者,五日死。

肺者,金也,乾為金,為天。《易系》曰,天數五,地數五。故中脾者五日死,此中肺氣者,亦五日死。言五臟不及肝者,或簡脫也。

中膈者,皆為傷中,其病雖愈,不過一歲,必死。

五臟之氣,皆以胸膈以出入,故中傷膈氣者,皆為傷中,其外病雖愈,亦不過一歲必死。一歲,盡四時五行之氣也。

刺避五臟者,知逆從也。所謂從者,膈與脾腎之處,不知者反之。

處,去聲。上文云凡刺胸膜者,必避五臟。此申明刺避五臟者,知逆從之道也。所謂從者乃膈與脾腎之處,蓋膈為陽,居上,脾屬土,居中。腎為陰,居下,知膈與脾腎之處,則知上下出入之度,故為從。若不知膈與脾腎之處宜上反下,宜出反入;不知者,反之則為逆矣。

刺胸腹者,必以布繳著之,乃從單布上刺。刺之不愈,復刺,刺針必肅,刺腫搖針,經刺勿搖,此刺之道也。

又申明凡刺胸腹者,必以布繳著之,乃從單布上刺,是刺之至淺也。刺之不愈,復刺者,言刺布不愈,當去布覆刺也。刺針必肅者,復刺之針,必宜端肅,不若刺布之放縱也。刺腫搖針者,肌肉壅腫,則宜搖針以瀉之。若肌肉不腫而為經脈之刺,仍宜端肅,而勿搖。此刺胸腹必避五臟之要道也。

此一節言四時各有所刺。刺失其宜,則病不愈,刺傷五臟,則死有期,而為診視之要也。

帝曰:願聞十二經脈之終奈何?

上文刺傷五臟乃無形之氣機,非有形之經脈,故帝復願聞十二經脈之終。

岐伯曰:太陽之脈,其終也戴眼、反折、瘛瘲、其色白,絕汗乃出,出則死矣。

太陽之脈,手足太陽之經脈也。終,絕也,戴眼,目上視也。反折,背反張也。瘛瘲,手足抽掣也。手太陽之脈,止於目內眥,足太陽之脈,起於目內眥,故其終也,戴眼。太陽行身之背,故其終也,反折。手太陽之脈,循臂上肩,足太陽之脈,貫臀入膕,故其終也,瘛瘲。手太陽主液,液脫血亡,故其色白。經脈終而汗出,則為絕汗,絕汗出則死矣。

少陽終者,耳聾、百節皆縱、目寰絕系。絕系,一日半死。其死也,色先青白,乃死矣。

寰,舊本訛睘,今改。手足少陽之脈,從耳後入耳中,出走耳前,故其終也,耳聾。《靈樞·經脈論》云,膽足少陽之脈,主骨所生病。節者,骨之交,故其終也,百節皆縱。手少陽之脈止於目銳眥,足少陽之脈,起於目銳眥,故其終也,目寰絕系。謂目之寰宇與眼系相絕,不相維繫也。

系絕經終,故一日半死。《刺禁論》云,刺中膽者一日半死。色先青白者,日半之前,先見木受金刑之色,乃死矣。

白話文

診要經終論第十六篇

腎臟受損,七日內會死亡。

腎屬水,天一生水,地六成之,合而為七,因此腎氣受損者,七日內傷重而亡。

肺臟受損,五日內會死亡。

肺屬金,乾卦象徵金與天。《易經》提到天數為五,地數為五,因此脾臟受損者五日內死亡,肺氣受損同樣五日內死亡。文中未提及肝臟,可能是簡略遺漏。

膈部受損,皆屬傷及內臟,即使表面病症痊癒,不超過一年必死。

五臟之氣皆通過胸膈運行,因此膈氣受損即傷及內臟,外症雖癒,一年內仍會死亡。一年代表四季五行之氣循環完盡。

針灸避開五臟,需明瞭順逆之道。所謂「順」,指清楚膈、脾、腎的位置;不明者則會誤刺。

膈屬陽居上,脾屬土居中,腎屬陰居下,知曉其位置便能掌握上下出入的準則,即為「順」。若誤判上下出入,便是「逆」。

針刺胸腹時,需先墊布再下針,淺刺布上。若未癒,可去布深刺。深刺時需嚴謹,腫脹處可搖針瀉邪,經脈刺法則不可搖針。此為針刺胸腹避開五臟的關鍵。

此段說明四時針刺各有宜忌,誤刺傷及五臟則致死,為診治要點。

黃帝問:願聞十二經脈氣絕的表現?

岐伯答:

  • 太陽經氣絕時,雙眼上翻、背脊反張、手足抽搐、面色蒼白,冷汗淋灕後死亡。
  • 少陽經氣絕時,耳聾、全身關節鬆弛、眼珠固定無神。眼系斷絕後一日半內死亡,死前面色先青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