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

卷之一 (29)

1陰陽應象大論第五篇

故曰:病之始起也,可刺而已,其盛可待衰而已,故因其輕而揚之,因其重而減之,因其衰而彰之。

言病之始起也,可刺之而已其病。方其盛也,可待其自衰,乃刺之,而已其病。故因其病輕之時,而發揚之,乃始起刺已之意也,因其盛重之時,而衰減之,乃其盛待衰之意也,因其衰減而彰明之,乃衰而刺已之意也,此善診而為刺之之法也。

形不足者,溫之以氣,精不足者,補之以味。

不行刺法,但以氣味之藥治之,凡形體不足,而羸瘦者,當以陽分之氣藥溫之,陽氣為能外達也;陰精不足而虛弱者,當以陰分之味藥補之,陰味為能內滋也。

其高者,因而越之。

可吐而已。

其下者,引而竭之。

可下而已。

中滿者,瀉之於內。

可消而已。

其有邪者,漬形以為汗,其在皮者,汗而發之。

其有邪者,邪從汗解,故當漬形以為汗,申明漬形為汗,乃其邪病之在皮者,是可汗而發之也。

其慓悍者,按而收之。

病氣慓悍,是當按收,恐正氣之並脫也。

其實者,散而瀉之。

病氣內實,是宜散瀉,恐邪氣之過實也。

審其陰陽,以別柔剛,陽病治陰,陰病治陽,定其血氣,各守其鄉,血實,宜決之,氣虛,宜掣引之。

掣作掣導也。凡此施治之法,當審其陰陽,以別柔剛,陰陽者,天地之道也,柔剛者,乾剛坤柔,亦天地之道也,陽盛則陰虛,故陽病當治其陰,陰盛則陽虛,故陰病當治其陽。定其血氣,定其病之在血在氣也。各守其鄉,血病勿使傷氣,氣病勿使傷血也。血實宜決之,勿使傷氣矣,氣虛宜掣引之,勿使傷血矣。

此一節,言人身之陰陽形體,而應象於天地,是當法天地之陰陽,以為診治之善也。

白話文

陰陽應象大論第五篇

疾病初起時,可用針刺治療而痊癒;若病勢正盛,可等待其自然衰退後再行針刺,同樣能治癒。因此,針對病情輕微時,宜發散宣揚;病情嚴重時,宜逐步減輕;待病勢衰退時,則應調理使其恢復。

身體虛弱消瘦者,需用溫補陽氣的藥物調理,因陽氣能通達體表;陰精不足而虛弱者,則需以滋養陰分的藥物進補,因陰味能滋養內在。

病邪在上焦(如胸膈以上),可用催吐法排出;病邪在下焦(如腸胃以下),可用瀉下法清除;中焦脹滿者,則需內部疏通以消積滯。

若邪氣在表,可用發汗法驅散,尤其病邪在皮膚時,更應發汗透解;若病勢猛烈,需按壓穴位以收斂正氣,防止過度耗損;若體內邪氣壅實,則宜疏散瀉除,避免邪氣過盛。

診治時須辨明陰陽屬性,區分剛柔(如陽盛陰虛則治陰,陰盛陽虛則治陽),並確定病位在氣或血,使氣血互不乾擾:血瘀實證宜疏通,氣虛則需導引補益。

此段闡述人體陰陽與天地相應之理,強調診治應遵循自然陰陽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