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潢

《傷科補要》~ 第二則·治傷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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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則·治傷法論

1. 第二則·治傷法論

夫跌打損傷,墜墮磕磞之證,專從血論。或有瘀血停積,或為亡血過多,然後施治,庶不有誤。若皮不破而內損者,多有瘀血停滯。或積於臟腑者,宜攻利之;或皮開肉綻,亡血過多者,宜補而行之。更察其所傷上下輕重淺深之異,經絡氣血多少之殊,先逐其瘀,而後和營止痛,自無不效。

《內經》云:形傷則痛,氣傷則腫。又曰:先腫而後痛者,形傷氣也;先痛而後腫者,氣傷形也。凡打撲閃錯,或惱怒氣滯、血凝腫痛,或因叫號血氣損傷,或過服克伐之劑,或外敷寒涼之藥,致氣血凝結者,宜活血順氣之法。夫損傷雜證,不及備載,俱分門晰類,詳列於後,學者宜盡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