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玉衡

《診脈三十二辨》~ 二十七·辨脈有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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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辨脈有亢制

1. 二十七·辨脈有亢制

經云。亢則害。承乃制。此言太過之害也。亢者過於上。而不能下。承者。受也。亢極則反受制也。如火本剋金。克之太過。則為亢。金之子為水。可以制火。乘火之虛。來復母仇。而火反受其制矣。在脈有之。陽實者脈必洪大。至其極也。脈反匿伏。陽極似陰也。陰虛者。

脈必細微。至其極也。脈反躁疾。陰極似陽也。凡過極者反兼勝己之化。是皆陰陽亢制之理。惟明者知之。

白話文:

經書上說,亢盛就會造成危害,承受就會受到制約,這是指事物發展過度所造成的危害。亢盛是指過於上升,而不能下降。承受是指接受。亢盛發展到極點,就會反過來受到制約。就像火本來剋制金,剋制的太過,就成了亢盛。金的兒子是水,可以制約火。在火勢虛弱的時候,趁機反過來報仇,而火反而受到制約。在脈象上也有這種現象,陽氣充實的人,脈搏一定洪大。發展到極點,脈搏反而隱匿伏藏。陽氣極盛時類似陰氣。陰氣虛弱的人,脈搏一定微細。發展到極點,脈搏反而洪大。陰氣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