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錦囊》~ 續眼科錦囊卷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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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眼科錦囊卷一 (3)

1. 眼目至大之論

予弱冠之時。苦心力學。不得眼科之要領。意怠志撓。欲畫止者再四。一日。偶會友人杉山子。卒爾問曰。眼珠之徑圓有幾許乎。予曰。雖有男婦老少肥瘦短修之異。概略不過徑寸耳。此凡人之所知。而子特問之者何也。必有故矣。曰。予所熟視者。有三尺許之徑圓。若悟入是理。

則何憂功之不成乎。子其思諸。予聞之。茫乎自失久矣。因謂昔紀昌學射于飛衛。衛曰。學視而後可。視小如大。視微如著。而後告我。昌以氂懸蝨於牖而望之。旬日之間寖大。三年之後如車輪焉。蓋其大者。非蝨之大也。我視之以為大也。視目之法。亦如此歟。正道百字訣云。

真常須在目。陰符經曰。其機在目。自古聖經賢傳。無不以目為樞機者。故孟子曰。觀其眸子人焉廋哉。蓋人之善惡邪正。皆取諸眸子之瞭眊焉。可見眼目者。五官之君。滿體之主。七情五欲。皆聽其使令。韓子曰。形於上。日月星辰皆天也。形於下。草木山川皆地也。命其兩間。

夷狄禽獸皆人也。眼目之在於人身亦然矣。以是理觀之。則眼珠之徑圓。不啻三尺。雖滿身謂皆為眼目可也。目之明者。配之於日月。故明字從日月。嗚呼。僅僅眼珠。包括此妙用。然則眼目徑大。何止一身之微而已哉。實可與日月均其光侔其大矣。呂氏春秋曰。天生陰陽寒暑燥濕。

四時之化。萬物之變。莫不為利。莫不為害。至哉言也。其所養者翻為賊。其所利者轉為害。則情欲之變。時令之禍。無不損害眼目者矣。世醫不知至大至妙之理。徒為徑寸之一小具而施治。故心昧術屈。而不能暢展活方之機。宜哉其無復明之效焉。世醫常遇予。則必先叩以內翳針刺之法。

予曰無難。又不易也。何則。眼質玲瓏透徹。而所刺之針頭。自外面洞視。故曰無難也。然至一刺見白日之妙處。宜神領意會。非言語之所能盡也。故曰不易也。然而天下之患者。盲於外障者十之七八。而盲於內障者。僅居二三。且內障中。有青白黑開大收小及數多之區別。

則用針之眼疾。亦是百中之一二耳。世醫於許多之外障。未嘗用工夫。而單要知用針之妙處。此猶不察切身日用之實。而徒畫太極焉。皆厭卑近務高遠之所致也。碩學先生以眼目為一小具。以眼科為一小技。不盡心極慮。故有是弊矣。此言當與具眼之人論。而不可與盲眼科語也。

因告門生曰。欲療佗盲。必先療自己之蒙。以參得眼目至大之理。則始可與談是道矣。

2. 雙瞳三瞳之論

西說云。重瞳之人。每患一物二形之證矣。以理言之。則一瞳瞻識一物。則重瞳應鑑視兩形。而質之實驗。則其似理者非理。卻在理外。而知其妙理之妙矣。夫人具兩眼。則左右各一瞳。而見者非兩形。盲偏眼者。亦不眎偏形矣。雖謂物景之寫映。系瞳孔網膜。然所以鑑視者。

精神之妙用。而知覺一物。非二形也。猶耳也。鼻也。其孔皆兩。而音臭不二也。然則重瞳之人。不視多形之理。彰彰乎著明也。上毛高井氏兒子。左右重瞳。予友清水生。亦左眼雙瞳。頃者偶遇一女巫。左右各三瞳者。叩其所鑑識。皆無異常矣。故重瞳二形之說。謂理可然而已非的實也。

或云。由其方土之異。而有不同也。此所謂遁辭也。其誕妄不攻而破焉。夫病之所致而現出多形者。前編已述大略。然而大醉或發狂初。或打撲頭蓋人。或頭痛劇甚者。間有發起此證。皆是由精神觸知太甚。而失機活之常度也。可不深察乎。予述此說。以示門生。傍有客戲云。

嘗聞黃帝四目。帝舜項王各二瞳。然未見史籍傳記。有目視數形之說矣。果若西說。則如九眼之白澤。千眼之大士。無數物景。繚亂飄閃於目前。猶對萬花鏡。世間豈有此娛樂乎。聞是言。滿坐無不絕倒者矣。

3. 悉鳩答及莨菪之說

楮澄曰。製劑獨味為上。二味次之。多品為下。誠哉。石膏解熱。附子回陽。麻黃髮汗。大黃泄利。類皆是單味特效。實藥中之上品也。然有藥經制煉而力愈峻。劑合數味而效甚奇者。以之置下等。豈的論乎。方今西舶所輸來之製劑有悉鳩答膏者。用於黑障及闊大等證。神效冠於諸藥。

然其用之分釐有差。則必促命期焉。又有莨菪膏者。點於目中以一少許。則眼珠忽麻痹而瞳孔頓為放開。是故針刺白內翳之時先用之。則甚便於下手矣。若分量錯些子。則瞳孔終不收縮。而立地盲瞶焉。嗟乎。此二品神效無雙。實可謂奇品。中之奇品。然非經心熟手。則切勿妄用。

大抵制煉之諸劑。其力峻劇。故有毫釐之差。則其害不可回踵。知命君子。千金之子。不可不慎察焉。

4. 胎障眼發明之說

葉香侶云。有天之天者。謂生我之天。生於無而由乎天也。有人之天者。謂成我之天。成於有而由乎我也。生者在前。成者在後。而先天后天之義。於是見矣。故以人之稟賦言。則先天強厚者多壽。先天薄弱者多夭。夫病成於生前者。其變也不可測焉。胎障亦先天之一證。而生前稟受之盲瞶也。

此證世上往往有之。然古今未有論及其事者。若夫小兒初生之時。以筋骨未強。精神未爽。其眼目雖抱病。呱呱而啼耳。故為父母者不省之。而經時窺其眼目。則朦朧似失鑑視之用。於是或驚或訝。延醫請診醫。亦茫乎不知為胎障之證。妄投平易之劑。荏苒持久而無效。則辭以不治。

病家亦信庸工之言。放棄不復療焉。其兒至十歲前後。自少覺明暗。及十六七體質充實之頃。頗辨物景。或有全然復明者。於此父母驚喜。以為神佑佛護。醫見之。呆然為奇異耳。此即胎障眼之證候也。此證原有內外二障之別。難易兩治之分。其外障者。以遮翳掩膜。故易辨焉。

而薄翳輕膜。隨兒之長成。而有自然復明者。故醫預乘其天機。外點脫翳之藥。內投驅毒之劑。則退翳還明之功更速也。然厚翳頑膜者。必竟屬不治焉。其內障者。青白黑諸證也。宜除深疳。驅蛔蟲。禁飽食。省甘厚。其佗謹戒損害嬰孩之諸件。而靜養保重。可以俟自然復明之期。

若夫瞳人放開者。疳蛔至險之證。未必可恃復明矣。或有問胎障還明之理者。予曰。小兒之體軀。初雖綿弱。漸長漸強。則亢陽之氣充實於軀殼。而諸液流動自致快爽。故開幽戶。通神門。翳障退縮。而金珠放光。濁水減損。以銀海復澄。蓋後天培養之盛。造化保育之仁也。

以眼科為業者。非有卓見特識。看破幽微之蘊。則俗士謾以為冥助。亦非可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