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略十三篇》~ 卷十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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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1)

1. 沙蜮第十二

《椿田醫話》曰:射影丸,主治射工沙蝨溪毒諸證。其病與傷寒溫疫霍亂瘴氣相類,但手足逆冷者是,甚至手足麻木不仁,冷過肘膝。道光辛巳秋七月,沙毒流行,兩足先麻木,(當時流俗名麻腳瘟。)繼之腹痛吐瀉,肢冷脈伏,劇則大汗身冷,脈脫目陷,四肢瘈瘲,須臾不救。

因制此方,服之良愈。外以含沙散臭鼻取嚏。或曰閨中婦女,多罹此疾,何含沙射影之有?曰:射工沙蝨,致毒於水草之間,灌田澆菜,浸潤方土,潛通地脈,流入泉源,何所不可。且此氣盛行之年,亦可凌空而至。南方更有蛇毒,其害尤甚。又方土沙氣升騰,高於岑樓,因夏秋氣候炎熱,莫之能見。

婦女坐受其氣,非男子運行可比,且婦女陰體易感陰毒,以故受病多於男子。今人感之微者,頭疼身痛,形神拘倦,欲吐不吐,四肢閉逆,或腹痛欲瀉,令人擠眉心、人中、承漿、頸項胸前背後,出見紅班如棗大,重則色紫,頃刻即愈,名曰擠沙。相沿成俗,即感受風寒,亦有擠沙而愈者。

蓋擠沙有發汗之意,在內為血,發外為汗,汗即血故也。

白芷(一兩),大貝母(一兩),生甘草(五錢),大蒜頭(一兩),青黛(一兩),明雄黃(五錢),犀角(五錢),山慈姑(一兩),蒼耳子(一兩),厚朴(一兩),紫背萍(一兩),射干(一兩),白知母(一兩),枯礬末(五錢),硃砂(五錢),紫菀茸(一兩),檳榔(一兩),雷丸(一兩),虎珀(五錢),龍齒(五錢),鬼箭羽(一兩),羚羊角(五錢),草果仁(五錢),麝香(五錢)

為細末,水疊丸,每服三錢,開水下。

含沙散,主治沙毒吹入鼻中取嚏。

大黃(六兩),公丁香(一兩五錢),明天麻(三兩),牙皂角(三兩),丹砂(四兩),明雄黃(四兩),麻黃(三兩),冰片(三錢),麝香(三錢),蒼朮(三兩),蟾酥(一兩),香白芷(三錢),草果仁(一兩五錢)

共為極細末,磁瓶收貯。

《周禮》壺涿氏,掌除水蟲,以抱土之鼓驅之,以焚石投之。

《詩》曰:為鬼為蜮,則不可得。(蜮,蟲名。《詩注》名含沙。《詩疏》名射影,又名水弩。《廣雅》名短狐。《玄中記》名水狐。《博物志》名射工。《酉陽雜俎》名抱槍,其形似蛣蜣,頭有一角,長寸余,角上有四歧黑甲,下有翅能飛,足角如弩,以氣為矢,因水勢含沙射人影成病,沙證之因,蓋由此也。《五行傳》曰:南方淫惑之氣所生,故謂之蜮。)

《玄中記》曰:水狐蟲長三四寸,其色黑,廣寸許,背上有甲,厚三分,其口有角,向前如弩,以氣射人,去二三步即中人,十死六七也。又曰:視其形,蟲也。見其氣,鬼也。

《博物志》曰:射工江南山溪水中甲蟲也。長一二寸,口有弩形,以氣射人影,令人發瘡。不治,殺人。

《南中志》曰:永昌郡有禁水,惟十一二月可渡,余月則殺人。其氣有惡物作聲,不見其形,中人則青爛,名曰鬼彈。

《文選》鮑明遠詩曰:含沙射流影,吹蠱病行暉。

郭義恭《廣志》曰:沙蝨在水中,色赤,大不過蟻,入人皮中殺人。

《錄異記》曰:潭袁處吉等州,有沙出,即毒蛇鱗甲中蟲,蛇被苦毒,入急水中碾出,人中其毒,三日即死。

《九峰醫案》曰:客忤沙氛,揮霍撩亂,吐瀉交作,三焦俱傷,身冷脈伏,柔汗不收,目赤如鳩,溲紅如血,渾如中毒,危在須臾,勉擬元戎法,盡其心力。

人參(二錢),冬白朮(三錢),炙甘草(五分),炮姜灰(五分),煅石膏(一兩),紅蓼花梗(一兩),地漿

水煎。

沙氛襲絡,遍身苛痹,肢尖逆冷,胸喉氣不展舒,六脈細澀無力,正氣六和加減。

藿香梗(二錢),老蘇梗(一錢),荊芥穗(一錢),雲茯苓(三錢),炙甘草(五分),製半夏(錢半),福橘皮(一錢),宣木瓜(一錢),川厚朴(八分),大腹皮(一錢)

煩悶欲吐,顛痛肢尖冷,脈細澀,沙候也。

法制半夏(四錢),蘆根(二兩),甘瀾水煎。

蔣寶素曰:沙毒者本書創立,《內經》所無。見於《詩》《禮》,方書所略。近代多有,乃南方沙土水濕溪澗蟲蛇沙蝨毒氣中人為患,類乎中毒之證也。《周禮》有掌除水蟲之氏。《詩》云:為鬼為蜮,則不可得。蜮乃含沙射影水狐等之總名,能致人病蜮惑也。故《金匱要略》本之於《詩》,有狐惑之證,以蟲毒蝕於喉為惑,蝕於陰為狐。

《博物志》言射工以氣射人影,令人發瘡,不治殺人,亦本於《詩》義。《南中志》永昌郡有禁水,人不可渡,有物作聲,不見其形,中人即死。此從射工而廣之,則水亦能病人,不待含沙射影。鮑明遠詩曰:含沙射流影,吹蠱病行暉,又從而廣之,則其氣亦可凌空而至。

葛洪《肘後方》:溪毒中人,一名中水,一名中溪,一名水病,似射工而無物,與《南中志》禁水同。又曰:江南射工毒蟲,在山間水中,人行或浴,則此蟲含沙射人形影為病,此承《詩》與《金匱》《博物志》而言。又葛洪《抱朴子》云:山水間多沙蝨甚細,略不可見,人入水中及陰行草中,此蟲多著人,鑽入皮里,令人皮如芒刺,三日後寒熱發瘡,蟲漸入骨則殺人。又以類推而有沙蝨之證。

巢元方採諸家之說,有含沙、沙蝨、水毒、溪溫諸證甚詳。《丹溪心法附余》,因腹痛有絞腸沙證,用樟木礬鹽等湯探吐,並刺委中出血,論治精詳。李時珍《本草綱目》,有挑沙刮沙之說,其法益備。張景岳用磁碗邊蘸滾水香油,刮背心從上之下,尤為該簡。醫案從客忤霍亂中尋出沙證,證無逃隱。

醫話制含沙散射影丸,治無遺義。

略曰:沙證蓋本含沙射影,沙蝨著人之義,然不近含沙沙蝨而染沙證者,則有禁水吹蠱溪毒之屬,即含沙沙蝨之類,隨方土變更,其氣上騰,與六淫相等,不必泥射影而著人。往古所略,近代詳焉。至醫話含沙散射影丸,誠對證之良方,無出其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