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略十三篇》~ 火證第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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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證第七 (1)

1. 火證第七

《椿田醫話》曰:五行有火,六淫復有火,則火於五行六淫,五藏六府,表裡虛實,百病之中俱有也。蓋火形虛,離中空,顯仁藏用,無所不可,無中可有,有中可無,既有有火之證,復有無火之病,(無火非真無也。譬如盛火蔽障,則微渺如無也。)火無定體,病亦如是,故難以專方主治。茲舉其大略,治藏府之火雲爾。

犀角黃連治心火。(心,君火也。君火無自病之證,人之君火傷己,為班疹、瘡瘍等證,屬之藏府。)

柴胡黃芩龍膽草,治肝火。

芍藥、胡黃連,治脾火。

石膏、山梔、沙參天冬、麥冬、栝蔞根、桑白皮、秋梨,治肺火。

黃柏知母、地黃、玄參,治腎火。

大黃芒硝,治胃與大腸之火。

赤茯苓木通滑石,治小腸膀胱之火。

栝蔞、竹茹,治膽火。

連翹地骨皮,治三焦之火。(素友莊端士曰:焦之為言交也。雖有上中下之分,其實原於一氣而已。一氣為太極,動而生陽,靜而生陰,陰陽交合,中虛為三,故《內經》曰:上焦如霧,中焦如漚,下焦如瀆。按:如霧者,神之將見也。如漚者,氣之將化也。如瀆者,精之所歸也。

上焦輕清之氣,已得其位,而神明之用未彰。中焦清陽之氣欲出,而濁陰之氣將有所分。下焦真陽之精氣,從下而達上,生至陰之元精,回注於下,再由至陰之元精,化至陽之真火,熏蒸於內,而氤氳氣液之源頭,如川瀆之潮汐。然則三焦之理,一以貫之矣。)

牡丹皮,治心胞之火。

升麻葛根青黛,治鬱火。附子肉桂、硫黃,治無火。

《左傳·昭元》曰:明淫心疾。

《後漢書》曰:有婦人長病經年,世謂寒熱注病者也。冬十一月中,佗令坐石槽中,且用寒水汲灌,云當滿百。始七八灌,戰欲死,灌者惟欲止。佗令滿數,至將八十灌,熱氣乃蒸出囂囂高二三尺,滿百灌,佗乃然火溫床,厚覆良久,汗洽出,著粉汗糝便愈。

《南史》曰:將軍房伯玉,服五石散十許劑,更患冷疾,夏月常復衣。徐嗣伯診之曰:乃伏熱也。須以水發之,非冬月不可。十一月冰雪大盛時,令伯玉解衣坐石上,取新汲冷水從頭澆之。盡二十斛,口噤氣絕,家人啼哭請止,嗣伯執撾撾諫者。又盡水百斛,伯玉始能動,背上彭彭有氣,俄而起坐,云:熱不可忍。

乞冷飲,嗣伯以水一升飲之,疾遂愈。自爾常發熱,冬月猶單衣,體更肥壯。

《九峰醫案》曰:經以有者求之,盛者責之。壯水之主,以制陽光。此治相火有餘之法也。

大生地(八錢),牡丹皮(三錢),福澤瀉(三錢),淮山藥(四錢),雲茯苓(三錢),炙龜板(五錢),川黃柏(二錢),白知母(二錢)

經以無者求之,虛者責之。益火之原,以消陰翳。此治相火不足之法也。

熟地(八錢),粉丹皮(三錢),福澤瀉(三錢),淮山藥(四錢),山萸肉(四錢),雲茯苓(三錢),製附子(一錢),油肉桂(一錢),或加玉壺丹(三分,研末和服)

蔣寶素曰:火證者,君相二火之證也。君火以明,相火以位。天之日,人之心,君火也。萬物百病之火,皆相火也。(蘭亭注曰:五行有火,六淫復有火,則火於五行六淫之中皆有也。推此則百病之中皆有火也。然火復有專門者,何也?以君火正位南方故也。)君火本無自病之證,以心為君主之官,心火自病則死。

天之君火傷人為暑暍癤痱,人之君火傷己為班疹瘡瘍。然暑暍班疹,仍是守位相火受病,而曰君火證者,證因君火所傷,不可無君故也。要之百病之火,皆相火證也。以天言之,太陽君火也。(天元紀大論曰:君火以明。)天地之內,萬物之火,皆相火也。(天元紀大論曰:相火以位。

)萬物之有火,必資太陽之光明以化生。太陽之光明,必受南方之正氣,及萬火之精靈以凝結,而太陽陽和之氣,塞乎天地之間者元氣也。(余侄怡齋曰:萬物不見天日則不生,與光明元氣不相接也。服桂附不能溫,無生生之氣也。魚龍居水中食物能化者,生氣為之也。置桂附於器中,而器不加熱者,無生氣故也。

)太陽光明,生此元氣,化生萬物。萬物守位,稟此元氣以生化火。明位相生,君相相資,如環無端,亢變則病生焉。如溽暑流行,爍石流金,此天地六淫君火傷人之證也。龍雷震盪,光焰詣天,此天地之藏火,火不歸原之證。赤旱千里,川源枯竭,此天地之府火,火從邪化之證。

(蘭亭注曰:人身一小天地,天地亦大人身,言藏言府,不可目為怪異。)陰霾四翳,交通不表,此天地無火之證。(盛火有所蔽障,則微渺如無。)皆相火也。以人言之。心,君火也。皮膚之內,藏府筋骨血肉之火,皆相火也。藏府筋骨血肉之有火,必資心君之靈明以化生。

心君之靈明,必受固有良能之正氣,及藏府筋骨血肉之精華以凝結,而心君沖和之氣,塞乎五內之間者元氣也。心君靈明,生此元氣,化生藏府筋骨血肉。藏府筋骨血肉守位,稟此元氣,以生化火。明位相生,君相相資,如環無端,亢變則病生焉。如班疹瘡瘍,一時暴起,此人之六淫君火傷己之證也。

肝腎陽升,(即龍雷之火。)面戴陽色,此人之藏火,火不歸原之證。伏邪化熱,苔刺唇焦,此人之府火,火從邪化之證。形神暗淡,食少便溏,此人無火之證。皆相火也。《素問·陰陽應象大論》曰:南方生熱,熱生火。又天氣紀大論曰:君火以明,相火以位。又六微旨大論曰:顯明之右,君火之位也。

君火之右,退行一步,相火治之。復行一步,土氣治之。復行一步,金氣治之。復行一步,水氣治之。復行一步,木氣治之。復行一步,君火治之。(餘子端甫曰:聖人南面而立,顯明,東方也。顯明之右,正南方君火之位也。君火光明,元氣右旋空下以生萬物之相火,故曰退行一步,相火治之。

其餘皆復行一步,由南方行至中央生土,由中央行至西方生金,由西方行至北方生水,由北方行至東方生木,由東方復行,即顯明之右,君火之位也。可見君火猶日之光明在上,相火猶五行萬物守位在下。)又氣交變大論曰:歲火太過,炎暑流行。此《內經》諸篇,分明以太陽光明之火為君火,萬物守位之火為相火。

天之君火傷人為暑暍癤痱,人之君火傷己為班疹瘡瘍。故人五內無君火自病之證,以心火自病即死。凡言火證皆相火也。後世不達經旨,火之君相明位如此,遂至議論多歧。河間每言心火暴甚,蓋不知心君無自病之理。凡火之暴甚為病,皆守位之相火也。東垣言相火為元氣之賊,若火從邪化,有傷沖和,則可名賊,若守位之相火,豈可以賊名乎。

丹溪言君火為人火,相火為天火,以名而言,形氣相生,配於五行謂之君,以位而言,生於虛無,守位稟命謂之相。蓋不知君火以明之明字,猶日之光明為君火。凡萬物之火皆相火也。其意欲以名易明,以名位分君相,反以君火為人火,謬矣。李時珍言火其綱凡三,其目凡十有二,其論博而不精。

蓋不知太陽光明之火為君火,萬物守位之火為相火。張景岳譏東垣指相火為賊,以藏府各有君相,又何君之多乎。諸家所論雖偏,然其治火之法有足取者。王太僕以水折人火,制其燔焫,以火逐龍火,同氣相求。丹溪之持心主靜,使相火守位,裨補造化。張景岳效薛立齋,用八味丸料煎數碗,水浸冷服,治格陽假熱之證。

是皆良法。故醫案宗太僕之意,壯水之主,以治相火之有餘。益火之原,以治相火之不足。若醫話既治其有火之火,復治其無火之火,則有無虛實,一以貫之。治火之法,無餘義矣。

略曰:經言知其要者,一言而終,不知其要,流散無窮。誠哉是言也。天以日為君火,人以心為君火,其餘萬物百病之火,皆為相火,則一言而終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