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傷寒發微》
設太陽標熱,欲泄不得,則必鬱而上浮,視病者之面,赤色漸次增加,則較之微汗出不惡寒者,證情殊異,治法正自不同。但需荊芥、防風、紫蘇、殭蟲、蟬衣等味,煎湯薰其頭面,陽氣之內鬱者,當從汗解(此為第二段)。又其甚者,發汗時僅得微汗,不足言汗出不徹。
陽氣以毛孔閉塞,而拂鬱於皮毛及顏面者,一時未易發泄,本應用麻黃湯以發汗,濡滯而不敢用藥,則肌理營血之熱,為表寒所遏,熱度漸高,即見躁煩。太陽水氣與太陰之濕並居,陽熱外張而寒濕內鬱,至於不知痛處。足太陰主腹,亦主四肢,故寒濕時注腹部,時竄四肢,而痛處迄無定在。
按之不可得者,以其流走而不見停蓄者也。皮毛不開,肺氣阻塞,故短氣。氣短者,臥即喘逆,故但坐不得眠。脾主肌肉,亦主血,今以水邪混於足太陰脾,固當用桂枝湯以助脾陽而增血熱,使在裏之濕邪,悉從肌理外散,則一汗而愈矣,所謂「更發汗則愈」也。以其脈濇,因知其肌理為濕邪所阻,而血熱不充,以肌理血熱不充,因知其不能解肌而汗出不徹,此其所以宜桂枝湯也(此為第三段)。須知汗出不徹而轉屬陽明,與胃中燥熱者迥殊,皆不當急於攻下。
此節雖曰「二陽並病」,治法則仍以太陽為主也。
脈浮數者,法當汗出而愈。若下之,身重心悸者,不可發汗,當自汗出乃解。所以然者,尺中脈微,此裏虛,須表裏實,津液自和,便汗出愈。
脈浮數為有熱,證屬標陽,實即肌腠血熱外抗,所謂「法當汗而愈」。已經發汗者,即後文所謂「脈浮數者,可更發汗,宜桂枝湯」之證也。未經發汗者,即後文「脈浮而數,宜麻黃湯」之證也。若經誤下之後,肌肉無陽氣而見身重,營血虛而見心悸,此正與「亡血家不可發汗」、「失精家不可發汗」同例。此證陽浮而陰弱,不可急治,當俟其陰氣漸復,得與陽和,乃能汗出而愈。
尺中脈微,胞中血虛之徵,故曰裏虛也。此麻黃、桂枝二湯證,因表實裏虛,津液不和,而不能發汗者也。
浮脈緊者,法當身疼痛,宜以汗解之。假令尺中遲者,不可發汗,何以知之?然以營氣不足,血少故也。
古人「然」字多有作「曰」字解者,宋玉《九辨》亦用然字,並同。故有議扁鵲《難經》多用然字為偽書者,則不明古訓之過也。
脈浮緊,為寒束於表,而血熱內抗。法當身疼痛者,則以寒傷肌肉之故。此傷寒之脈證,宜麻黃湯以汗之者也。然尺中脈遲,與前條尺中脈微正同。尺中主下焦,亦為胞中血少而不當發汗,此亦在「奪血者不可發汗」之例。此麻黃湯證,因營氣不足,而不可發汗者也。
脈浮者,病在表,可發汗,宜麻黃湯。脈浮而數者,可發汗,宜麻黃湯。
《傷寒發微》
若太陽經的標熱無法順利宣洩,便會鬱積而向上浮散。觀察病人面色逐漸轉紅,此與微汗出且不惡寒的症狀截然不同,治療方法自然也有差異。此時只需使用荊芥、防風、紫蘇、殭蠶、蟬蛻等藥物煎湯,燻蒸頭面,使體內鬱滯的陽氣通過汗液排出(此為第二段)。症狀更嚴重者,發汗時僅有微汗,幾乎稱不上汗出透徹。
因毛孔閉塞,陽氣鬱滯在皮膚與顏面,一時難以宣散,本應服用麻黃湯發汗。但若遲疑不敢用藥,導致肌理營血之熱被表寒所阻,熱度逐漸升高,便會出現煩躁之症。太陽經的水氣與太陰經的濕氣共存,陽熱向外擴張而寒濕在內鬱結,甚至使人無法明確指出疼痛位置。足太陰經主掌腹部及四肢,故寒濕時而積聚腹部,時而流竄四肢,疼痛位置也隨之變化不定。
按壓時找不到固定痛處,是因寒濕流動無定所。毛孔不開,肺氣受阻,故呼吸短促。氣短者,平躺時會喘逆,因此只能坐著無法躺臥。脾主肌肉與血液,若水濕之邪混入足太陰脾經,便應以桂枝湯助脾陽、增血熱,使體內濕邪透過肌表散出,一汗即癒,此即所謂「再發汗則愈」。因脈象澀滯,可知肌理被濕邪阻滯、血熱不足,無法透汗而出,故適用桂枝湯(此為第三段)。
需知汗出不透轉為陽明證時,與胃中燥熱截然不同,此時皆不宜急於攻下。此段雖稱「二陽並病」,治療仍應以太陽經為主。
脈浮數者,理應發汗而癒。若誤用攻下,出現身重、心悸者,不可再發汗,應待其自然汗出而解。原因在於尺脈微弱,顯示裏虛,須待表裏充實、津液調和,方能汗出病癒。
脈浮數代表有熱,屬標陽之證,實為肌腠血熱向外抗邪,即「應發汗而癒」。已發過汗者,即後文「脈浮數者,可再發汗,宜桂枝湯」之證;未發汗者,則屬「脈浮數,宜麻黃湯」之證。若誤用攻下,肌肉失去陽氣而身重,營血虛弱而心悸,此與「失血者不可發汗」、「遺精者不可發汗」同例。此時陽浮陰弱,不可急治,須待陰氣漸復與陽調和,方能汗出痊癒。
尺脈微弱是胞中血虛之徵,故稱裏虛。此為麻黃湯、桂枝湯證因表實裏虛、津液不和,而無法發汗的情況。
脈浮緊者,理應身體疼痛,宜發汗治療。若尺脈遲緩,則不可發汗。何以得知?因營氣不足、血液虧少之故。
脈浮緊為寒邪束表、血熱內抗,理應身疼痛因寒傷肌肉。此屬傷寒脈證,宜用麻黃湯發汗。但若尺脈遲緩,與前文尺脈微弱同理。尺脈主下焦,顯示胞中血少,不應發汗,此亦屬「失血者不可發汗」之例。此為麻黃湯證因營氣不足,而禁止發汗的情況。
脈浮者,病在表,可發汗,宜麻黃湯;脈浮數者,亦可發汗,宜麻黃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