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傷寒發微》
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
傷寒一日,太陽受之,二日陽明受之,三日少陽受之,四日太陰受之,五日少陰受之,六日厥陰受之,此本《內經》文字。仲師祖述《內經》,豈有推翻前人之理(《內經》原係漢人譌托,當在仲景之前),故發端即曰:「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自來注家不知一日為一候,遂致相沿譌謬。
高士宗明知二日未必遽傳陽明,以為正氣相傳,不關病氣。夫六經營衛,晝夜流通,豈有既病傷寒,一日專主一經之理,仲師恐人不明一日、二三日之義,後文即申之曰:「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此可見本節所謂一日,即後文所謂七日,傷寒發於太陽,以七日為一候,猶黃疸病發於太陰,以六日為一候也。
《詩.豳風》七月篇,詳言農政,以三十日為一候,故冬十一月為一之日,十二月為二之日,正月為三之日,二月為四之日也。知一日、二日為一候、二候,則未滿三日可汗而愈,既滿三日可下而愈,可以釋然無疑矣。此節憑脈辨證,知邪之傳與不傳,蓋浮緊為傷寒正脈,靜即不變動之謂,已滿七日,而浮緊之脈絕無變動,便可知其為不傳他經,此意惟包識生能言之,餘子碌碌,不足數也。
至如太陽失表,胃中化燥,薰灼未泄之汗液,致濕痰留於胃之上口,胃底胆汁不能相容,則抗拒而欲吐,蓋濕痰被胃熱蘊蒸,若沸湯然,上溢而不能止也。胃中化熱,陽熱上攻,則苦躁煩,而脈亦為之數急,即此可決為邪傳陽明。張隱庵乃謂:「太陽受邪,感少陰之氣化者為傳。
」殊失仲師本旨。
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
《內經》一日、二日為一候、二候,前條既詳言之矣。二候在七日以後,三候在十四日以後,蓋傷寒以七日為一候也,惟傳經初無定期。發於春夏之交,地中陽氣大泄,人身之皮毛肌理易開,常有一二日即傳陽明者,亦有冬令嚴寒,二十餘日不傳陽明者。仲師言其常,不言其變也。
以傳經常例言,八日後當傳陽明,十五日後當傳少陽,為冬令天地閉塞,人身陽氣未外泄為汗,故為期較緩。若八日後,不見潮熱渴飲、不惡寒但惡熱、譫語、小便多、大便硬、闕上痛等症,即為不傳陽明。十五日後,不見口苦、咽乾、目眩、耳聾、吐黃色苦水,即為不傳少陽。
可見傷寒之輕者,雖未經療治,亦有七日自愈、十四日自愈之證也。若始病惡寒體痛,即投大劑麻黃湯,則一汗而病良已,寧復有傳經之變證乎!
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若發汗已,身灼熱者,名曰風溫。風溫為病,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眠睡,息必鼾,語言難出。若被下者,小便不利,直視,失溲。若被火者,微發黃色,劇則如驚癇,時瘈瘲。若火熏之,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
《傷寒發微》:
傷寒初起時,邪氣首先侵犯太陽經。若脈象平穩不變,表示病邪未傳至其他經絡;若出現強烈嘔吐感、煩躁不安、脈搏急促,則表示邪氣已傳至他經。
傷寒的傳變過程通常依「一日太陽、二日陽明、三日少陽、四日太陰、五日少陰、六日厥陰」的順序,此說源於《內經》。張仲景沿襲此理論,但所謂「一日」實指「七日為一候」的週期。歷代注家誤解「一日」為實際一天,導致理解偏差。
高士宗雖意識到二日未必傳至陽明,卻歸因於正氣傳遞而非病氣。事實上,經脈氣血本就不停運行,不可能生病後每日固定停滯一經。仲景後文補充:「太陽病頭痛若七日後自癒,是因經氣循環完畢;若欲防止傳變,可針刺足陽明經。」證明「一日」等同「七日」,如同黃疸病以六日為一候。
《詩經・豳風》以三十日為一候,同理傷寒以七日為週期。明白此理後,便能理解「未滿三候可發汗、已滿三候可攻下」的治療原則。本段著重以脈象判斷傳變:若脈象浮緊(傷寒典型脈)七日未變,即未傳他經。此觀點僅包識生能準確闡述。
若太陽病未及時解表,導致胃熱灼津成痰,濕痰滯留胃部上端與膽汁相斥,則引發嘔吐——如同沸騰湯水上溢。胃熱上攻則煩躁脈急,此時可判定邪傳陽明。張隱庵誤解為「太陽邪氣感少陰而傳」,實違背仲景原意。
傷寒經過二至三候(14-21日)若未現陽明、少陽症狀,即未傳經。
前文已說明《內經》的「一日、二日」實指七日至十四日為一週期,但傳經無固定時限。春夏時陽氣外洩,可能一兩日即傳陽明;嚴冬時甚至二十餘日不傳。仲景所述為一般情況,未論及特殊變化。
通常八日後應傳陽明,十五日後傳少陽,但冬季人體陽氣未隨汗外洩,傳變較慢。若八日後未見潮熱、多飲、怕熱、譫語、便硬、額痛等症狀,即未傳陽明;十五日後無口苦、咽乾、眩暈、耳聾、嘔吐苦水,即未傳少陽。可見輕症傷寒未經治療,也可能在七或十四日自癒。若初現惡寒體痛時即用麻黃湯發汗,常可阻止傳經。
太陽病出現發熱口渴、不怕冷,為溫病。若發汗後身體灼熱,則稱風溫。風溫症狀包含:寸關尺脈皆浮、自汗、身重、嗜睡、鼾聲、言語困難。誤用瀉下法會導致小便不利、直視、失禁;誤用火灸會引發輕微發黃,嚴重時出現驚癇抽搐。錯誤治療一次尚可拖延,再次誤治則危及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