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穎甫

《曹氏傷寒金匱發微合刊》~ 《傷寒發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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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發微》 (6)

1. 厥陰篇

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蚘。下之,利不止。

足厥陰肝臟,居胃之右,而覆冒其半體,若醉人側弁者然,而其脈絡則下注兩脅,更下則扺於少腹與足少陰水臟相出入。肝葉中為胆所寄,胆汁由胆管滲於十二指腸,適當胃之下游。胆汁轉輸胃底,故胃中亦有胆汁,與胰脺液、肝液饞涎合併,為消融水穀之助,惟胃中熱則胆火熾,故有消渴一證。陽明病所以渴而飲水者,由於胃中熱甚,兼之胆汗苦燥故爾。

《金匱》論消渴,首列厥陰為病,次節兼論趺陽之浮數,正以胃中含有胆汁,生血之原不足,而苦燥之胆汁用事,然後見消渴之證也。更即《金匱》男子消渴節以證之,金匱云:「消渴,小便反多,以飲一斗,小便亦一斗,腎氣丸主之。」蓋手少陽三焦通行水道,中含胆火,下走腎與膀胱,出而為溺,晝隨行陽之衛氣外出皮毛而為汗,夜則隨行陰之衛氣下走注於宗筋。天之將明,宗筋特強者,中有胆火故也。

晨起而小便,則胆火泄矣。少年失慎,緣是精液日削,胆火之趨於下游者,反成捷徑。胆火主泄,小便乃日見其多,而上膈津液遂以不得渟蓄而日損,於是引水以自救,故小便愈多,口中愈渴,胃中消化力亦愈大。予嘗見病「房勞」之人,貪味飽食,至死不改,則以胆汁之在胃中者,最能消食故也。

此厥陰之病消渴,由於肝葉中泌出之胆汁合胃中亢熱,使然也(胃中本熱,不能容水,胆汁少而他種液多,乃病痰飲)。俗工強分上消、中消、下消,抑末也。肝為藏血之臟,而其變為善怒,少年體壯之人,夜多眠睡而不輕怒者,血分充足得以涵養胆汁而柔其剛燥之性也。老年夜少眠睡而易怒者,血分不足,不能涵濡胆汁而剛暴之性易發也。

人心有所怫鬱,一時含怒未發,心中猝然刺痛,俗謂之氣撞心,亦曰衝心氣。血虛風燥,胃底胆火熾逆,由胃絡上衝於心,故心中熱疼。此與七情鬱怒傷肝之病,似異而實同,此厥陰之病,氣上撞心,心中疼熱,亦由胆胃上逆,而發之特暴,不似消渴之由於積漸也。若夫水盛血寒,胃中凝積濕痰而胆火不煬,乃生蚘蟲。

濕痰充實於胃,食入則上泛,故飢不能食。胃中胆汁無消穀之力,因而納減,蚘以久飢難忍,上出於膈,故聞食臭而出於口。此厥陰證之病「飢不能食,食即吐蚘」,實由胃中寒濕,胆火不能消穀,腐穢積而蟲生也。語云:「流水不腐,動氣存焉耳。」汙池積穢,鰍鱓生焉,有積穢為之窟宅也。

烏梅丸一方,乾薑細辛以去痰而和胃,烏梅以止吐,川椒以殺蟲,黃連黃柏以降逆而去濕,當歸以補血,人參以益氣,附子桂枝以散寒而溫裏,故服後蚘蟲從大便挾濕痰而俱去。方中殺蟲之藥,僅有川椒一味,餘多除痰去濕溫中散寒之藥,可以識立方之旨矣(須知濕痰之生,由於胆汁不能消水,而胃中先寒。胃中既寒,蚘蟲乃得滋生,濕痰即蚘蟲之巢穴)。

以上三證,大要厥陰從中見少陽之盛衰,致成燥熱寒濕諸變,惟下之利遂不止,則承上「飢不能食」言之。蓋此證水盛血寒,飢不能食,原係胃中濕痰阻塞,若有宿食,便不當飢,倘疑為宿食而誤下之,利必不止。

所以然者,以其人血分熱度低弱,不能化水為氣,泄出肌表,加以胃底胆汁為濕痰所遏,不能不消水,而腸胃中淋巴管,因亦被濕痰淤塞,失其排泄水液之權,故一經誤下,水勢乃直趨小腸大腸而不可止也。本條自「消渴」下,為胆火太甚之證。「飢不欲食」下,為胆火不足之證。

鄙人恐學者惑於俗工寒熱錯雜之謬論,故特分晰言之。

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愈。

凡藏之主血者,皆謂之陰,肝為藏血之藏,故稱厥陰。人之一身,水以寒而主泄,水之所以能泄者,血熱為之蒸化也。血以溫而主藏,血之所以常溫者,水借血熱而散為氣,陰寒不加陵逼之病。故厥陰之病與太陰少陰同,陽回則生,寒極則死(血寒則死,故死後有口及遍身青黑者)。

向者醫家固稱厥陰為風木,以肝主筋,當如木之條達而不當鬱結也。此喻亦為近理,借如春風始生,草木萌芽,山谷啟秀,郊野繁花,當是時,天氣溫和,厥陰之藏宜必無病。若夫寒風蕭條,曠野寂寥,素雪晨飛,玄霜夕飄,木始病矣。吾意厥陰之病中風,手足必厥逆,脈必沉弦。

風入腠理,營血暴陰,脾陽阻遏,故脈沉而手足當寒。脈微浮為欲愈者,以血分之熱度漸高,營氣有外達之機,風將從肌腠解也(此證宜桂枝加附子湯)。張隱庵乃曰:「風為陽邪,脈主陰血,得陰血之微浮,而熱病當愈。」豈知厥陰中風,原不為熱病乎。若夫脈不浮而見沉弦,在裏而不能出表,風將何自而解,故曰不浮為未愈也。

厥陰病,欲解時,從丑至於卯上。

厥陰為病,不從標本,而從中見之少陽,故有胆火合胃中燥熱而病消渴及心中熱痛者,亦有濕痰在胃,遏其相火,水盛血寒而病吐蚘者。然則厥陰之欲解,其為熱證乎?其為寒證乎?舍此而不辨,何以知丑至卯上之欲解也。吾即據本篇通例釋之,仲師言「厥少熱多,其病當愈。

」「寒多熱少,其病為進。」「熱不除,便膿血者不必死。」「下利,厥不止者必死。」則本條所謂欲解,其為寒盡陽回之證。要無可疑,考卯上屬黎明,為天光初發之候。每歲之中,惟夏至節令屬卯正,冬至節令屬寅末卯初,餘則自穀雨至處暑,皆在卯之上半時。自白露至來歲清明,皆在卯之下半時。

然則卯上固陰盡陽回之定候,而不可更變者也。然必曰自丑至卯上者,丑在夜半,當陽回半子之後,屬陰中之陽,嗣是由寅而卯,雖日未見光,而陽氣已動。設厥陰寒證,當此微陽漸轉之時,手足之厥者漸和,脈之沉弦者漸浮,或有微熱而渴,其脈反弱,或脈來轉數,有微熱而汗出,皆為向愈之徵,為其病氣漸微,正氣隨天光而外出也。

是故病者夜半或黎明神色清湛,即去愈期不遠,若獨語如見鬼狀,則猶為厥陰血熱,而非正氣之復,為其腦氣昏也。惟神色漸清,乃真為向愈。若必待日中陽盛,陰寒略減,不踰時而厥逆惡寒如故矣。豈可恃為欲解乎(按此條大旨與少陰略同)。

厥陰病,渴欲飲水者,少少與之,愈。

厥陰之病,最忌寒濕,寒濕太盛,則少陽陽熱為水邪所遏,故常有下利不渴之證。惟其寒盡陽回,胃中陽氣合胆汁而化燥,然後渴欲冷飲。但微陽初復,不能多飲,故曰「少少與之。」所以不用人參白虎湯者,則以厥陰之渴,若死灰復燃,涓滴可滅,不似陽明之渴,勢若燎原,非一勺所能奏功,故厥陰之渴,無人參白虎證。

又按此證必出於下利之後,與太陽證汗後之渴略同,皆為胃中液虛生燥,故欲飲水者,皆當少少與之,以和胃氣,但使胃氣一和,已無餘病。惟厥陰一證,下利止後,三焦水邪盡泄,不似太陽汗後,尚有寒水留阻膈上,使津液不得上行,故厥陰之渴,亦必無五苓散證也。

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虛家亦然。

張隱庵曰:「四逆而厥,溫之猶難,豈有下之之理。」今曰不可下,所以申上文「下之,利不止」之意,此說良是。然所以為是說者,正為後文當下者致辨,蓋不可下者其常,可下者其變也。按後文云:「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必口傷爛赤。」蓋四肢兼氣於胃,胃中寒而見厥,固當用四逆以溫之。

若胃中有濕痰遏其中陽,不得達於四肢,或胃中有宿食,熱邪內鬱,則陽氣亦不達於四肢而手足厥,此與太陽初病不發熱,數日後始見表熱者正同,故先厥而後熱,此厥之所以當下也。惟厥但手足冷,逆則冷過肘膝,冷過肘膝者必無熱證,故不第曰厥,而曰諸四逆厥,此即不可下之確證。但手足冷者,則固有熱證也。

設非手足見厥之證,實有當下者,何待仲師之贅說乎!至如虛家之不可下,特連類及之耳。

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見厥復利。

厥逆為中陽不達四肢,以為風起四末者,妄也。中陽不運,則淋巴幹中水液不得外泄(淋巴幹在胸中,為水液入胃,氣水外泄之總區)。脾濕內停,因而下利,此本四逆湯證,不待再計者也。本節云:「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此寒盡陽回之候,不煩顧慮者也。曰:「見厥復利。

」此寒濕未盡,由陽入陰之候,所當急溫者也。是故大汗大下,利而厥冷者,四逆湯主之。大汗出熱不去,內拘急,四肢疼,又下利厥逆惡寒者,四逆湯主之。何嘗寒熱錯雜耶!若夫不可下條所云:「虛家亦然。」則以亡血而厥,為血分熱度愈低,故身熱減而脈道虛也。

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素餅。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而復去也。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此條訂正)

厥陰之證,先厥後熱者,其病當愈,厥不還者,其病必死。究其所以發熱者,則與太陽傷寒略同。太陽傷寒,其始水液在皮毛,為表寒所遏,故無熱。其繼血熱抗於肌理,水液由寒化溫,故發熱。厥陰之手足冷,亦由寒濕太甚,血中溫度不得外達之故。惟其病由寒濕,故必兼下利。

惟其血中熱度與寒濕戰勝,故先厥後熱。蓋先厥者,病也。後熱者,正氣復也。明乎此,然後可以辨厥陰之生死,而本條傳寫譌誤,亦可藉以訂正,不至為張隱庵注文所誤。蓋本條所舉病證,為先熱後厥。厥為病氣勝,始發熱六日,六日之後,旋復見厥,延至九日未已,而加之以下利,此正屬寒濕過重,急當回陽之證,但得發熱即可不死。

厥而利者,其脾陽本虛,當不能食,若反欲食,恐係寒濕下趨太急,自胃以下,直達肛門,而絕然不守。故有久利之人,醒時思食,食已,稍稍思睡,即已遺矢,每食皆然,俗名肚腸直。凡下利見此證者,十不活一,名曰除中(張隱庵注云:「中土之氣外除也。」不可通,蓋幽門至闌門無所阻也)。

所以然者,為其胃氣先絕也。惟食之以麥餅,食已發熱,因知其胃氣尚在(金匱云:「病人素不喜食者,忽暴思之,必發熱也」)。試觀飢者身常惡寒,至飽食之後,手足忽然轉熱,此即胃氣尚存之明證。故厥者食後發熱,直可決其必愈,然猶恐浮陽之暴出旋滅,於是俟三日之後,診其脈而見浮數,乃可決為寒盡陽回,而向愈之期,即在旦日夜半。旦日為平旦,夜半者,天陽微動之時,正上所言丑至卯上也。

惟血分熱度,亦不可以太過,以六日之發熱,九日之厥,續行三日之熱,兩兩相較,為日適相當也。若更後三日,熱仍未解,則為血熱太過。血熱太過者,必溷膿血,故曰必發癰膿,非謂發生外證及一切內壅也。然則「食以素餅」下「不發熱」之「不」字,實為衍文。否則下文「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云云,俱不可通矣。

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傷寒脈遲,為寒濕太甚,血分虛耗之證。胃為生血之原,胃氣虛寒,則穀氣不能生血,脈道因遲,前於陽明篇「食難用飽」條已略見一斑。蓋脈遲者,胃必虛冷也。設遇此虛冷之脈證,不用理中以溫之,反用黃芩湯以消其僅存之陽氣,則向之食難用飽,飽則微煩者,至此並不能食。嘗見有寒濕下利之證,服芩芍湯後,腹中痛而利益甚者。

按太陽傷寒於梔子湯條內,尚有病人舊微溏者,不可與之之戒,而況黃芩之寒,甚於梔子。虛寒者誤服之,有不腹痛下利者乎!若下利之後,反能納穀,亦必上納下泄。自胃中下十二指腸、小腸、大腸直抵肛門者,中間絕無阻凝,一如關門之不守,故曰除中。蓋不待完穀不化之變,而已知其必死矣。

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痹,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便膿血者,其喉不痹。

肺與大腸為表裏,先厥後熱,下利當止,原係厥陰順證,蓋寒濕將盡而陽氣復也。惟血分熱度太高,上迫胸中淋巴幹,水液外泄為汗,肺胃燥熱,因致咽痛喉痹,所謂「大腸移熱於肺」也。若先厥後發熱而無汗,利以當止而不止,血分之熱直與腸中濕邪混雜而便膿血。大腸之熱不移於肺,故其喉不痹。

予按咽痛為燥氣上淫肺胃,厥陰之證,與少陰略同。要其便膿血,則大相違異。少陰之便膿血,為水寒血敗,故方治宜桃花湯。厥陰之便膿血,為陽回血熱,故獨宜白頭翁湯。不惟脈之微細滑數,大有逕庭,而少陰之昏昏欲睡,厥陰之多言善怒,情形正自不同也。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

冬令暴寒,四五日必漸回陽。厥陰證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後必發熱,寒盡陽回之理,宜亦與之相等。或始病發熱者,後必見厥。但血熱被寒濕鬱伏者,久必反抗,夫所謂:「厥深熱亦深,厥微熱亦微」者,譬如冬令雨雪連綿,堅冰凝冱,陽氣伏藏,天氣轉陽,其發益烈,此天時之可證者也。

又如以手入冰雪中,凍僵之後,至於指不能屈,久而血熱內發,熾炭不敵其熱,此人體之可證者也。須知厥陰之證,重寒則死,陽回則生。雖血熱反抗太甚,有時便血及癰膿,以視一厥不還,則大有間矣。夫厥陰寒濕之證,原不當下,上文「下之利不止,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言之已詳,此又何煩贅說。惟寒鬱於外,熱伏於裏,則其證當俟陽熱漸回而下之,俾熱邪從下部宣洩,而病已愈矣。

若發其汗,則胃中液涸,胆火生燥,乃一轉為陽明熱證,為口傷爛赤所由來。此正與反汗出而咽痛痹者同例,由其發之太過而陽氣上盛也。此證向予在四明醫院親見之,其始病予未之見,及予往診,已滿口爛赤,檢其前方,則為最輕分量之桂枝,案中則言惡寒,夫病在太陽而用桂枝,雖不能定其確當與否,然猶相去不遠,既而病轉陽明,連服白虎湯五劑。前醫以為不治,老友周肖彭屬予同診,問其狀,晝則明瞭,暮則壯熱,徹夜不得眠。

夫營氣夜行於陽,日暮發熱屬血分。晝明夜昏,與婦人熱入血室同。熱入血室用桃核承氣,則此證實以厥陰而兼陽明燥化。病者言經西醫用瀉鹽下大便一次,則中夜略能安睡。診其脈,沉滑有力。予因用大承氣湯,日一劑,五日而熱退。肖彭以酸棗仁湯善其後,七日而瘥。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故知自愈。

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

冬令暴寒,五日之後,天氣必轉溫和。若轉陽之後,嚴寒復作,必較前為甚。所以然者,以地中鬱伏之陽氣,不復能反抗故也。傷寒厥陰證之手足見厥,殆與冬令天時相等。仲師云:「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近世醫家多以未經寓目,不能深信,然其理要可憑也。蓋傷寒水分太多,血熱不能相抗,則手足見厥。

厥盡陽回,則血分熱度漸高,水被蒸化為氣,陰陽乃相順接,而不復見獨陰無陽之變。然猶恐浮陽之出而復去也,故必五日熱後不見厥,乃可決為向愈,否則血分熱度愈低,必將復厥,向愈之期,猶未可恃也。夫所謂「陰陽氣相順接」者,血為陰,氣為陽,血分熱度,合華氏寒暑表九十五度(今則病表九十八度半)。太陽寒水被蒸成熱,然後化氣外泄,或含於皮毛之裏而不大泄。

陽之所以衛外為固者,實由營陰熱度與之俱化,所謂相順接也。若營熱不及九十五度,則水分不受蒸化,譬之釜底薪火微細,釜中滿貯寒水,焉能成沸湯而氣上出哉!是不為水火既濟,而為火水之未濟也,所謂「不相順接」也。若營熱以漸而減,則裏陽不達四肢,而肘足逆冷矣。

凡但手足冷者為厥,冷過肘膝者為逆。厥陰篇之厥,實賅冷過肘膝者言之。仲師恐人誤會,故特舉逆冷而申明之,而全篇言厥者準此矣。

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藏厥,非蚘厥也。蚘厥者,其人當吐蚘。今病者靜而復時煩者,此為藏寒。蚘上入其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蚘聞食臭出,其人常自吐蚘。蚘厥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烏梅丸方

烏梅(三百枚)細辛(六兩)乾薑(十兩)黃連(一觔)蜀椒(去汗)、當歸(各四兩)桂枝、附子(炮)、人參、黃柏(各六兩)

上十味,異搗,篩,合治之。以苦酒浸烏梅一宿,去核,蒸之五升米下。飯熟,搗成泥,和藥令相得。內臼中,與密杵二千下,圓如梧桐子大。先食後服十圓,日二服。稍加至二十圓。禁生冷滑物臭食等。

傷寒為病,血熱盛則與表寒相拒而脈緊,更盛則表裏皆熱而脈大。脈微而厥,則血分熱度低弱,不言可知,至七八日膚冷,則已踰一候而不見回陽,是為獨陰無陽之的證。且其人躁急,坐臥不安,並無暫時之休息,則陰寒內據,孤陽外越,一出而不還矣,謂之藏厥。所謂藏厥者,別於蚘厥言之也。

然概名之曰藏厥,其病究在何藏,此不可辨也。若第以肝臟言之,而脈固心所主也。四肢及膚,固脾所主也。躁又腎寒陽越之證也。概以厥陰證名之可乎?大抵藏厥一證,由於水勝血寒,血中熱度太弱,則主血之心藏寒而脈道微,統血之脾藏寒,而四肢及膚冷。水臟寒則一身陽熱脫根外出,而躁無暫安之時,是宜白通豬胆汁湯。

蓋合三陰而俱病,不當專以厥陰論治。藏厥者,因寒而厥,不同蚘厥之因痛而厥也。蚘厥為病,蟲不動則安,靜若無病之人,蟲動則痛,則號叫反側而見煩。此證因寒濕內壅,積為痰涎,蚘即從此滋生。譬之,塵穢蘊濕則生鼠婦,濁水成淖乃生孑孓,藏寒而蚘生,其情形適相等也。

病蚘之人,胃中為濕痰所據,納穀常少,蚘飢而上竄於膈則痛,痛即號叫,少定得食而嘔,即又號叫不已,所以然者,蚘爭食而吐涎(蚘中多痰涎,其質略蝸牛),咽中不能受,隨時泛出,甚則蚘隨方嘔之時,傾吐而出。因其病為寒濕痰涎,故特用溫中散寒、除痰去濕之烏梅丸,以破蚘蟲之巢穴,巢穴破,蚘乃無所容身,不得不從大便出矣(多則五十餘條,少亦二三十條)。亦主久利者,正以能去寒濕故也。

傷寒,熱少厥微,指頭寒,默默不欲食,煩躁,數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熱除也。欲得食,其病為愈。若厥而嘔,胸脅煩滿者,其後必便膿血。

陰寒與陽熱相等,則其病當愈,所謂「陰陽和者,必自愈」也。此證熱少厥微,指頭尚見微寒,蓋即上「熱微厥亦微」之證。默默不欲食,則中氣猶為未復。煩躁數日,則為浮陽上冒。若小便利而色白,則外有浮陽,裏無餘熱。按少陰篇小便色白,為下焦虛寒。厥陰之小便色白,則為病後熱除。

厥陰所以貴熱除者,蓋陽回之後,太過恐有膿血之變證也。但必裏熱除而欲得食者,方是中氣已復,為病癒之確證。能食則中氣達於四肢,而手足當溫。胃氣和而不嘔,所謂「有胃則生」也。若厥而嘔,則胃氣不和而中陽不達,胸中淋巴幹及腰下輸尿管,重為濕邪所阻,陽氣不通而見煩滿。煩滿者,氣機否塞,鬱而不紓之象也。

夫浮陽無所依附,則不傷血分,惟濕與血熱化合,乃致蘊蒸陰絡,久久腐敗,故其後必便膿血。此證與少陰便膿血者,寒熱懸殊,治法違異,一或差誤,皆足殺人。說詳先厥後發熱條,茲不贅。

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結胸,小腹滿,按之痛者,此冷結在膀胱關元也。

此承上節胸脅滿言之。凡見厥者,中陽不能外達,胸中必見抑鬱,若病者自言胸中舒泰如常,則手足之冷,不起於脾胃虛寒可知。但手足之厥冷,究屬何因,此正不可以無辨。厥逆之原有二,不在中脘,即在下焦,但驗其少腹滿痛拒按,即可決為冷結膀胱關元(關元在臍下一寸),而為寒傷血海。按少陰篇云:「少陰病,八九日,一身手足盡熱者,以熱在膀胱,必便血也。

」蓋血得熱則行,故知其必便血。得寒則凝,故可斷為血結。正不難比例而得之也。

傷寒,發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者,其病當愈。四至七日,熱不除者,必便膿血。

傷寒,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其病為進。寒多熱少,陽氣退,故為進也。

厥陰之名義,原以陰寒過甚,手足逆冷為標準,為其水寒血敗,胆胃之陽熱,有時而不繼也。病癒之期,當以寒盡陽回為驗,是故厥少熱多,則為將愈。寒多熱少,則為病進。師言:「傷寒,發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又言:「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皆假設之辭耳。

其實厥一日,復熱二日,亦為當愈。熱二日,厥反三日,亦為病進,原不必拘於日數也。惟七日熱不除者,則為陽熱太過,故必便膿血。說詳熱少厥微條,不贅。

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陰,厥不還者,死。

厥陰為病,常例厥不過五日,至過一候之期,而脈微手足厥冷,血分熱度之弱,已不可支。然使裏陽伏而不出,尚有回陽之望,若夫心煩冤而不舒,手足躁動而不息,則為陰血寒於裏,而微陽脫於外,法當灸足厥陰穴,若大敦、太衝、膝關、五里等。引上出之浮陽,使之下行,則其厥當還,若其不還,則如夕陽欲沒,草際微曛,香炭成灰,爐餘星火,雖曰一息尚存,固已不可久恃矣。

傷寒,發熱,下利,厥逆,躁不得臥者,死。

傷寒厥陰證,以「先厥,後發熱下利」者為順,以「發熱下利而併見厥逆」者為逆。厥逆為水盛血寒,中陽不達於四肢,陰盡陽回,乃見發熱。雖下利未止,一見陽回發熱,後必自愈。若發熱下利,一時並見厥逆,固已陰寒內據,而孤陽不歸其根。設其人暫得安靜,夜中臥寐,尚有酣適之時,元氣猶未散也。

至於躁不得臥,則陰極似陽,柔和之氣盡矣。少陰篇云:「自利,復煩躁,不得臥寐者死。脈不至,不煩而躁者死。」厥陰之病,亦正同此例也。

傷寒,發熱,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此亦先見發熱後見厥利之惡候也。此證如火著盃中汾酒,上火而下水,遇風即滅。雖標陽暫存,不能持久。又如燈盞之中,膏油垂盡,火離其根,熛焰反出於煙氣之末,蓋陰陽離決之象也。竊意此證雖云必死,急用理中加生附以收外散之陽,加赤石脂禹餘糧以固下脫之陰,尚能十活一二,或亦仁人之用心也。

傷寒,六七日,下利便發熱,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陰無陽故也。(此條訂正)

厥陰一證,雖曰陽回則生,而陽氣暴出者,亦在必死之例。六七日下利,在後節本係不治之證,蓋本節「不利」之「不」為「下」字之誤,「而利」兩字,實為衍文。當云:「六七日下利,便發熱,其人汗出不止者,死。」以六七日之厥,七日後忽然下利,正在下利,便見「發熱,汗出不止」之陽脫證,故云必死,如此則「便」字方有著落,謂其與下利一時並見也。如此則與末句有陰無陽,亦為密合無間。

發熱在六七日後,則六七日之厥,不待言而可知。下利在六七日後,則六七日之不利,反為贅說,故知「不」字當為「下」字也。按少陰篇:「下利,厥逆無脈,服白通加豬胆汁湯,脈暴出者死,微續者生。」汗出不止,與脈暴出同,正如煙氣上,離薪之熛火,立見滅熄,欲其復燃,豈可得乎。

故曰有陰無陽也。

傷寒,五六日,不結胸,腹濡,脈虛,復厥者,不可下,此為亡血,下之,死。

傷寒五六日,正厥陰證寒盡陽回之候,所謂「厥終不過五日」也。結胸乃胸膈不寬舒之謂,非如太陽之證,有誤下成結胸之一證也。所謂「不結胸」者,蓋胸中淋巴幹,中醫謂之上焦,寒盡陽回,其中水液,當隨陽外散,故上膈無痞悶之變。水濕不流入迴腸,無下利腹脹之變,故腹濡。

惟血分不充動脈管中,不能十分流動,故脈虛。血分熱度愈低,勢當復厥,此與上厥應下之條,適得其反。此證或因水寒血敗,或因陽熱太甚,傷及血分,致下利而便膿血,要之為亡血則一。此時血之溫度,急用四逆湯以助之,尚恐不及,若經誤下,焉有不死者乎。愚按此節正申明「諸四逆厥不可下」條「虛家亦然」之義。

上條未明言虛家之為氣與血,此更指血以實之。

發熱而厥,七日,下利者,為難治。

厥陰之證,以先厥後發熱者為順,為其陰寒去而真陽復也。若外有表熱,依然四肢逆冷,則表熱已屬虛陽。若已經一候而厥不還,更加之以下利,則寒濕太甚,將恐下利不止,不免虛陽上脫,此其所以難治也。

傷寒,脈促,手足厥者,可灸之。

傷寒厥陰證,最忌血熱消亡。脈促與太陽篇之脈緊同,在藏之血熱,與寒濕相抗,脈因見促。血熱為寒濕阻阨,不能外達四肢,手足因厥,故必灸厥陰之穴以助陽氣,但令血熱戰勝,陽氣外達,而手足自溫矣。

傷寒,脈滑而厥者,裏有熱也,白虎湯主之。

脈滑屬陽明,《金匱.腹滿寒疝宿食篇》云:「脈數而滑者,此有宿食,下之愈,宜大承氣湯。」嘔吐穢下利篇云:「下利脈遲而滑者,實也。利未欲止,急下之,宜大承氣湯。」「下利,脈反滑者,當有所去,下乃愈,宜大承氣湯。」此可證脈滑之屬陽明矣。厥陰證之脈滑而厥,胃底胆汁合胃中燥火生熱,異於宿食不化。

而手足之厥,實為陽盛格陰,故宜陽明證之白虎湯以清裏熱,但使中陽外達四肢,而厥逆自和矣。

手足厥寒,脈細欲絕者,當歸四逆湯主之。若其人內有久寒者,宜藏厥。

當歸四逆湯方

當歸、桂枝、芍藥、細辛(各三兩)大棗(二十五枚)甘草通草(各二兩)

上七味,以水八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

當歸四逆加吳茱萸湯

即前方加生薑(半觔)吳茱萸(二升)

上以水六升,清酒六升,煮取五升,溫分五服。

脾主四肢,亦主肌肉。心主血,亦主脈。水氣勝則血寒。血之溫度不達四肢,故手足逆冷。血熱不充分肉,故身寒。水氣留結心下,寒傷動脈之血,脈管中營分不充,故脈細欲絕。要知此證為水分太過,血分不足,故方用當歸以補血,細辛、通草以散寒而行水,所以助心營而起欲絕之脈也。合桂枝湯去生薑而倍大棗,所以扶脾陽而溫手足之厥及肌肉之寒也。

若其人內有久寒,心下水氣,不免滲入於胃,胃底胆汁不能相容,又必抗拒而見嘔逆,故於本方中加吳茱萸以止嘔,生薑以和胃。仲師雖未明言,要可於無字處求之。諸家解說,泥於本文,失之未核。

大汗出,熱不去,內拘急,四肢疼,又下利,厥逆而惡寒者,四逆湯主之。

大汗出而熱不去,病情似轉陽明,然何以內拘急而四肢疼,此不可不辨也。凡筋脈拘急之痙證,則四肢及項背拘急,但拘急在表面不在內。蓋人之內藏,遇溫則舒,遇寒則縮,故常有病痰飲而腰腹部分如帶緊縛者,此即內拘急之明證也。疼與痛微有不同,疼即俗名痠痛,濕流關節之病,往往有之。

即此二證,已可決為寒濕在裏之病,而不去之表熱為浮陽,而非轉屬陽明矣。於是寒濕下陷迴腸,則病下利。寒濕傷及血分,血熱不能外達四肢肌肉,則兼見厥逆而惡寒,此其所以宜四逆湯也。

大汗,若大下利而厥冷者,四逆湯主之。

大汗泄於肌表,則胸中淋巴幹發洩太甚,而膈上當病乾燥。若大下利,則十二指腸以下淋巴微管乳糜,亦當以宣洩太過而病乾燥。若其人血熱尚存,當必以水液既盡而一身手足皆熱,而反見厥冷者,則不惟內藏及大絡之血,一時並見虛寒,而胆胃之中,絕無陽氣足以外達,是其一身手足肌肉,但有死陰而無生陽,危在旦夕矣。嘗見下利之人,日數十次,一身手足俱冷如冰,按之粘膩,似有汗液。

所異於死人者,僅有一絲鼻息耳。非急用大劑生附子、乾薑以溫之,甘草以和之,病必不愈。蓋視前證為尤危,所當急溫者也。

病人手足厥冷,脈乍緊者,邪結在胸中。心中滿而煩,飢不能食者,病在胸中,當須吐之,宜瓜蒂散

病人手足厥冷,陽氣不達於四肢,此正無可疑者,然陽氣何以不達,此不可以不辨也。夫陽氣之不達,大致阻於水濕,但有水分過多,充溢內藏,陽氣消亡而手足厥冷者,亦有水分不多,濕痰阻於上膈,陽氣內伏而手足厥冷者。陽氣消亡,則獨存不化氣之寒水,故其脈沉弦,或微細。

陽氣內伏者,陽氣與濕痰相持不下,故其脈乍緊,故其為病,屬邪結胸中。陽氣鬱於上膈,故心中滿而煩。濕痰滲入胃中,故肌不能食。此與太陽篇「氣上衝咽喉,不得息」似異而實同。惟其濕痰阻於胸中,故吸氣不得入,亦惟濕痰阻於胸中,故陽氣不得出。此其所以並宜吐之,且並宜瓜蒂散也。

傷寒,厥而心下悸者,宜先治水,當服桂枝甘草湯。却治其厥,不爾,水漬入胃,必作利也。(此條訂正。)

凡水氣在膈上者,宜散之,此即《金匱》「水在腰以上當發其汗」之義也。厥陰證厥而心下悸,此時水在膈間,阻塞中脘,陽氣不得外達四肢。水氣在上焦者,不當參用下焦藥,故太陽篇心下有水氣已成留飲者,則為小青龍湯證,此即散之之義也。其有發汗過多,陽氣上盛,吸水氣上衝而心下悸者,則為桂枝甘草湯證。

桂枝以助陽氣,使之散入肌理而外泄。甘草和中而健脾,能助桂枝外散之力,此即桂枝湯發肌理之汗用甘草之義也。又能止上淩之水氣以定心悸,此即脈結代心動悸用炙甘草湯之義也。然則厥陰篇之厥而心下悸者,與太陽發汗過多水氣淩心者,同為上焦之證。水在上焦,不當用利水之茯苓,然則恐其水漬入胃作利,而先治其水,亦當用桂枝甘草湯,此云當服茯苓甘草湯,則傳寫之誤也。師云:「郤治其厥。

」不出方治,蓋即白通、四逆諸方可知,使學者於言外領取之。

傷寒,六七日,大下後,寸脈沉而遲,手足厥冷,下部脈不至,咽喉不利,吐膿血,泄利不止者,為難治,麻黃升麻湯主之。

麻黃升麻湯

麻黃(二兩半)升麻(一兩一分)當歸(一兩一分)知母、黃芩、芍藥、萎蕤(各十八銖)石膏白朮、乾薑、桂枝、茯苓、甘草、天門冬(去心各六銖)

上十四味,以水一斗,先煮麻黃一兩沸,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分溫三服。相去如炊三斗米頃,令盡,汗出愈。

厥陰傷寒,原有表寒裏熱當下之證,所謂厥應下之者是也。若大下之後,熱除脈和,則其病當愈。若夫寒濕因大下而陷,陽氣不達,手太陰動脈沉遲,至於手足厥冷。寒濕在下,血分之熱度益低,甚至下部趺陽、太衝脈不至,寒濕甚矣。然全係寒濕而不見他證,其病猶易治也。

乃按其病情,亦既水寒血敗,又因肝藏陰虛而胆火上逆,胃底胆汁生燥,上衝肺部,以至咽喉不利而吐膿血,加以在下寒濕為病而泄利不止,是為上熱下寒,此時欲清上熱,則增下寒,欲溫下寒,則增上熱,故曰難治。麻黃升麻湯,君麻黃、升麻,以升提下陷之寒濕而外散之,所以止下利也。

當歸以補血,黃芩以清胆火,知母、石膏以清胃熱,所以止吐膿血也。萎蕤、天冬以潤肺,所以利咽喉不利也。白朮、乾薑、芍藥、桂枝、茯苓、甘草,所以解水分之寒濕,增營分之熱度,而通利血脈也。但令水寒去而營熱增,手足之厥冷自解矣。

傷寒,四五日,腹中痛,若轉氣下趨少腹者,此欲自利也。

此一節見寒濕下利之證,同於太陰、少陰者也。厥陰病厥不過五日,則當四五日間,正寒盡陽回之候。若寒濕趨於足太陰部分而見腹中痛,此時不遽下利,或將水寒血敗而見下膿血之桃花湯證。設或腹中否塞之氣,忽然衝動,漉漉有聲,直下而痛及少腹,必將轉為寒濕自利之四逆湯證。

試觀病懸飲內痛者,服十棗湯後,始而痛在中脘,繼而痛及腹部,迨後痛至少腹,乃不逾時而大下之矣。又如病陽明證者服大承氣湯後,亦必氣走少腹而後下,此大便欲行,氣必下趨少腹之明證也。非用下藥而轉氣自趨少腹,故知其欲自利也。

傷寒,本自寒下,醫復下之,寒格,更逆吐。若食入口即吐,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主之(此條訂正)

薑黃黃芩人參湯

乾薑、黃連、黃芩、人參(各三兩)

上四味,以水六升,煮取二升,去滓,分溫再服。

傷寒本自寒下,此厥陰證之寒濕下利,同於太陰、少陰之證也。於法當溫,乃醫以為協熱利,循《內經》通因通用之例,而更以承氣湯下之,於是腸胃虛寒,阻格膈上之陽氣。夫胃氣寒者,多病吐逆,伏寒在內,格陽於上,謂之寒格。寒結於腸胃,則十二指腸不能容胆汁之灌輸,少陽上逆,必病嘔吐,故有食入口中即吐之變,則其證為胸中有熱,腸胃有寒邪。然則醫復吐下之,當云:「醫復下之,寒格更逆吐下。

」當云寒格更逆吐,前句「吐」字,後句「下」字,皆衍文耳。蓋此證與太陽篇嘔而腹痛之黃連湯證略同,故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方治,亦與黃連湯相似。所不同者,惟彼方多甘草、桂枝、半夏、大棗而無黃芩耳。按《金匱》:「下利脈滑者,當有所去,大承氣湯主之。」是知熱利原有當用下法者,醫乃誤寒利為熱利而復下之耳。

治法無下利而使之吐者,故知「吐」字當衍也。太陽篇嘔而腹痛,為上熱下寒,其為寒格逆吐之證,與此正同,而方治之並用黃連、乾薑亦與此同,故知當云寒格逆吐,而「下」字當衍也。

下利,有微熱而渴,脈弱者,令自愈。

下利,脈緩有微熱,汗出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此條訂正)

厥陰下利,證屬寒濕陷大腸,其脈當見沉緊,而其外證,必兼厥逆惡寒而口不渴,無表汗又不待言矣。夫下利一證,寒極則死,陽回則生。陽氣之回又必以有微熱為候,所以然者,正恐亢熱暴出,反有便膿血之變也。但微熱為寒盡陽回之第一步。又當參驗其表裏,或裏濕盡而見渴,或利下後上膈未盡之水氣,從肌表外泄為汗,其證皆當自愈,故仲師並云:「令自愈也。」予按上節言脈弱與微熱相合,是也。

下節言脈數與微熱不合,則傳寫之誤也(脈數當見壯熱)。然則「數」字當為何字之誤?曰:「觀於下文復緊為未解,即可知為『緩』字之誤矣。」蓋寒濕利,脈必沉緊,故必轉為中風有汗之浮緩脈,然後汗出而利止,故脈復見沉緊,即可斷為利未欲止也。

下利,手足厥冷,無脈者,灸之不溫。若脈不還,反微喘者,死。

此寒極則死之證也。下利而手足厥冷,則中陽不達於四肢。水寒傷血,至血分中熱度消歇,而脈伏不鼓,是當通灸三陰諸穴,使陽氣四達而手足當溫。若既灸之後,手足依然逆冷,脈之伏者,依然不還,而上膈反見微喘,則是血寒於裏,氣脫於外,雖有盧扁,無能為力矣。

按此條之末,「少陰負趺陽為順」句,當是少陰篇脫簡,與上文義不相連屬,另條附釋於後。

少陰負趺陽者,為順也。

少陰之證,重陰則死,回陽則生。雖厥陰之病,大略與少陰相似,但此語明指少陰。故黃坤載懸解移置少陰篇中,以為雖三急下證,治之得法,皆可不死,故少陰見陽明證者無死法,此即「手足溫者可治」「欲去衣被可治」之例也。

下利,寸脈反浮數,尺中自濇者,必圊膿血。

下利,則寒水陷於迴腸,其脈必見沉遲,而反見浮數者,即為寒盡陽回之驗。若浮數之脈,但見於寸口而尺中自濇,尺中濇為血少陰竭,前於少陰「尺脈弱濇不可下」之條下,已略申其旨。但濇為凝定不流之脈,故在太陽為汗液凝澀不徹,則當重發其汗而流通之。少陰陽虛而尺脈弱濇,為陽虛之後,陰液不能作汗,則當溫藥以助之。

獨至厥陰之尺中脈濇,為胞中血海上連衝任,凝濇不通,其證必兼腹痛。上有熱,下有瘀,故必圊膿血也。此非桃花湯證,亦非白頭翁湯證,膿血盡則脈濇自愈,此即嘔癰膿者,膿盡自愈之例也。

下利清穀,不可攻表,汗出必脹滿。

下利清穀之證,前於陽明、少陰篇中兩見,而皆為四逆湯證,溫之尚恐不及,豈有攻表之理。按此條當為太陰篇錯簡,蓋太陽寒水不能不作汗,下併太陰寒濕,衝激腸胃,始有下利清穀之變。少陰為寒水之藏,寒水氾濫,迸入腸胃,故不惟病情與太陽同,即治法亦同。此證表熱裏寒,前於陽明、少陰二篇,已舉其例,則此證亦當為表熱裏寒。

本太陽證而內陷太陰,表證仍在,故有不可攻表之誡,編纂者誤列厥陰耳。脹滿原屬太陰寒證,下利清穀,中陽已不可支,更誤發其汗,致一線微陽外散,陰寒乃獨據中宮。譬猶甕中貯水遇寒成冰,甕且因之暴裂,若經誤治而成此變證,要惟有大劑回陽,尚當於什佰之中,挽救一二。獨怪近世庸工,遇此惡候,謬稱肝鬱,日服金鈴子散,以至於不救,是真不知死活者也。

下利,脈沉弦者,下重也。脈大者,為未止。脈微弱數者,為欲自止,雖發熱不死。

脈之沉弦為水,下利而見沉弦,則寒水直趨迴腸而見下重,此本四逆湯證,必俟陽氣恢復,其病方愈。然脈之沉弦,一轉而為滑大,則寒去而水未去,一變而為熱利下重之白頭翁湯證,此所以診其脈大,不待問而決其為未止也。惟按其脈於微弱之中,略見數脈,乃為陽氣漸回,而利當自止。

《內經》云:「腸癖身熱則死,寒則生。」為其濕與熱併居腸胃,欲清其熱,轉滋其濕,欲燥其濕,轉增其熱,古未有白頭翁方治,故曰死,其實非死證也。惟陽氣漸回,脈不見滑大者,雖當發熱,要為寒盡陽回之驗,此其所以不死也。

下利,脈沉而遲,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熱,必鬱冒,汗出而解。

下利清穀者,病人必微厥。所以然者,下虛故也。(此條訂正)

此節文義,「下利清穀」,當在「汗出而解」下,「其面戴陽」為衍文。蓋下利脈沉而遲,證情原屬寒濕。其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熱,即血分熱度猶存,可斷為陽回之漸。陽熱蘊蒸,乃見鬱冒,鬱冒不已,外達皮毛肌腠,乃能汗出而解,此寒去陽回,所以為向愈之徵也。若夫下利清穀,水盛血寒,其人必脈微而肢厥。

所以然者,為其陰寒下注,腸胃中陽氣垂絕,急溫之尚恐不及,豈復能鬱冒而解,此可知「下利清穀者」為另一證,當列「病人必微厥」上,今本列「必鬱冒」上,實為傳寫倒誤。然則仲師所謂下虛,正以久利虛寒言之,蓋以見陽熱不回者之未欲愈也。「其面戴陽」,似係「面少赤」注文,傳寫者誤列正文耳(此條《金匱》亦偽誤)。

下利,脈數而渴者,令自愈。設不差,必圊膿血,以有熱故也。

下利一證,最忌寒濕內蘊。血分中熱度低弱,寒濕內蘊則不渴。血熱消沮則脈虛微。此本四逆湯證,今見脈數而渴,則濕邪將盡而血熱漸復,此不治自愈之證也。間亦有不即愈者,則一變而圊膿血,蓋即白頭翁湯證,所謂「熱利下重」也。此又陽氣回復失之太過者。然究為不死之證,慎毋嫌前後違異,而狃於四逆之方治也。

下利後,脈絕,手足厥冷,晬時脈還,手足溫者,生。脈不還者,死。

下利脈絕,則心房血寒,欲強心房,莫如附子。手足厥冷則脾藏血寒,欲溫脾藏,莫如乾薑、炙草。服藥後晬時,心房得溫而脈還。脾藏得溫而手足之厥冷轉熱,則其病可以不死。蓋此證不惟手足之厥冷,而肢體常有冷汗,粘膩如膏油,按之冷如井底石。病者魂營營飛越帳頂,身搖搖如墮萬丈之深坑,直待陽回之後,膏汗始斂,神魂方定,蓋去死不遠矣。

若服藥後脈絕不還,則一身精血俱寒,殫祝融全力,不能燃即死之灰;罄橐駝平生,未便活已枯之樹,有惜其施治之太晚而已。

傷寒,下利,日十餘行,脈反實者,死。

傷寒下利日十餘行,似猶未為甚也。據病情論,則脈當浮弱,而反實者,蓋腹中有物,下行太急則血氣衝於上,故婦人之將產,則其脈洪大而搏指。大便時用力太猛,則其脈亦搏指。搏指者,氣下墜而脈上實也。下利日十餘行,脈不應實,今反實者,則是血氣膠固成痞,壅阻迴腸之內,雖下而不得通也。此證攻之不行,溫之則生燥,故多有致死者。

竊意當借用大黃牡丹湯以下之,兼通血分之瘀,倘能挽救一二,此亦仁人之用心也。張隱庵乃以日十餘行為三陰三陽皆虛,故主死。世固有日夜八九十行,服大黃附子湯而愈者,豈三陰三陽反不虛耶!

下利清穀,裏寒外熱,脈微欲絕,汗出而厥者,通脈四逆湯主之。(此條訂正)

下利清穀為完穀不化,胃中無火可知。胃底無胆汁,則不能消水。水挾穀食未消者,下走十二指腸,由迴腸直趨而下,是為裏寒。寒據中宮,陽浮於外,乃病外熱,外熱則汗出,裏寒則手足見厥。

按「汗出而厥」上,當脫「脈微欲絕」四字,故用通脈四逆湯以強心陽而助血熱,但使陽熱漸回,其脈當出,手足當溫,且溫裏則水化為氣,在表之浮陽,亦以無所抵拒而歸其根,而諸恙除矣。

熱利下重者,白頭翁湯主之。

白頭翁湯方

白頭翁(二兩)黃連、黃柏、秦皮(各三兩)

上四味,以水七升,煮取二升,去滓,溫服一升。

何以知為熱利?手足不寒而脈數,穢氣逼人者是。下重者,濕與熱併而下氣不通也。氣不通,則穢物不得宣洩。白頭翁湯方治,白頭翁、秦皮以清涼破血分之熱,黃連、黃柏以苦燥除下焦之濕,然後熱濕並去,而熱利當止。蓋下重之由,出於氣阻,氣阻之由,根於濕熱,不更用疏氣藥者,所謂伏其所主也。

下利,腹脹滿,身體疼痛者,先溫其裏,乃攻其表,溫裏宜四逆湯。攻表宜桂枝湯。

此節原文,當列太陽篇「醫下之」條上,編篡者誤列厥陰也。蓋太陽失表,則內陷太陰而病下利脹滿,醫者誤與陽明吐後脹滿同治,下以調胃承氣,遂至下利清穀不止。此病情之次第,可以意會者也。故未經誤下,因下利而脹滿,與因脹滿而誤下,至於下利清穀,均為四逆湯證。

利止而表未解,至於身體疼痛,均之為麻黃證。若夫桂枝譌誤,已詳論太陽篇中,茲不贅(又按前後兩條皆白頭翁湯證,中間此條,亦夾雜不論)。

下利,欲飲水者,以有熱故也,白頭翁湯主之。

厥陰下利,陽回之後,其利當止。陽回而利不止,即有便膿血之變,以陽熱太重故也。但未便膿血之時,早有見端,當以欲飲水為之驗。蓋胃中生燥則渴欲飲水,而下利未止則腸中濕熱未盡,而絡脈受其蘊蒸,故方治亦以清涼養血之白頭翁為主,而佐之以秦皮,清熱之黃連為輔,濟之以燥濕之黃柏。此又將見下重未及便膿血之期,而先發制病之治法也。

下利,譫語者,有燥屎也。宜小承氣湯

不大便之譫語,下利色純青,皆當用大承氣湯,盡人而知之矣。但有燥屎而下利,既無腸胃枯燥之變,亦無胆汁下泄之危。所以譫語者,燥屎不能隨水液下行,穢濁之氣上薰於腦,而腦氣昏也。裏熱不甚,故不需鹹寒之芒硝。且以腸中惡物膠固而堅,利用浸潤而後下。若一過之水所能去,下利時宜早去矣。

何待藥乎(按此條為陽明病,非厥陰本證,緣下利腹脹滿及欲飲水條,比例及之)。

下利後更煩,按之心下濡者,為虛煩也,宜梔子豉湯

下利耗其津液,則在表浮陽不收,而在裏餘熱不去,因病虛煩。此在太陽篇中,原屬梔豉湯證,厥陰篇中何庸更列此條。蓋亦為「下利腹脹滿及欲飲水」條比例言之也。下利後更煩,當以心下為驗,若按之石硬,或痛,則有痰涎與宿食膠結胃中,而為大小陷胸湯證。惟按之而濡,乃可決為虛煩,但清其餘邪足矣。

又按太陽篇心下痞按之濡為大黃黃連瀉心湯證,此但云按之心下濡,其為無痞可知。有痞則為實,無痞則為虛,實則裏有實熱,虛則裏為虛熱,此瀉心、梔豉之辨也。

嘔家有癰膿者,不可治嘔,膿盡自愈。

厥陰一證,常以中見之少陽為病。少陽之證善嘔,故嘔亦為厥陰之正病。厥陰寒盡陽回之後,陽熱太甚,傷及血分,下行則便膿血,上出則嘔癰膿。所以病延血分者,以胆火傷及血絡故也。予按厥陰篇中便膿血與嘔癰膿皆無方治。以鄙意測之,便膿血者,當用排膿散以攻而去之。

嘔癰膿者,當用排膿湯,以開而泄之。按此證蓄血而成膿,病出於肝臟之熱,而表證當見於目,以肝開竅於目故也。百合狐惑陰陽毒篇云:「病者脈數無熱,微煩,默默但欲臥,汗出。初得三四日,目赤如鳩眼,七八日目四眥黑。若能食者,膿已成也。赤小豆當歸散主之。」疑即此證也。

但此證不當止嘔,當令毒從口出,膿盡而血自和,否則強欲止嘔,毒留於中,有內潰而死耳。

嘔而脈弱,小便復利,身有微熱,見厥者,難治,四逆湯主之。

胃中虛寒,則嘔而脈弱。下焦虛寒,故小便自利。陽氣浮於外,故身有微熱。陰寒據於裏,故手足見厥。外陽而內陰,其象為否,為陰長陽消,故曰難治。張隱庵獨指身有微熱為陰陽之氣通調,殊不可通。四逆湯溫腎而暖胃,故以為主治之方也。

乾嘔,吐涎沫,頭痛者,吳茱萸湯主之。

寒濕留於上膈,脾胃因虛寒而不和,則乾嘔而吐涎沫。清陽不升,濁陰上逆,則為頭痛,俗以為肝陽上升者,謬也。吳茱萸湯,吳茱萸以祛寒而降逆,人參、薑、棗以補虛而和胃,即其病當愈。蓋其所以頭痛者,起於乾嘔氣逆而上衝也。其所以吐涎沫者,起於脾胃虛寒,脾虛則生濕,胃寒則易泛也。

考吳茱萸辛溫,主溫中下氣,最能散肝藏風寒,故於厥陰寒證為宜也。

嘔而發熱者,小柴胡湯主之。

肝藏陰虛,則胆胃上逆,因有嘔而發熱之證。蓋太陽水氣不能作汗,因成濕痰,留積上膈,至少陽胆火鬱而不達,則上泛而為嘔。寒濕在皮毛之裏,正氣與之相抗,是生表熱。此證必先形寒,或兼頭痛。若發有定候,即當為瘧,且其脈必弦,為其內有濕痰也。其口必苦,為其胆汁上泛也。

柴胡湯柴胡以疏表,黃芩以清裏,半夏以降逆,人參、炙草、薑、棗以和中,則嘔止而熱清矣。按此方治瘧,最為神效,今人廢棄不用,是可惜也。予謂此證,若但熱不寒,當從桂枝白虎湯例,於本方中加石膏、知母,若寒重熱輕,當從太陽傷寒例,加桂枝、乾薑。明者辨之。

傷寒,大吐大下之,極虛復極汗者,其人外氣怫鬱,復與之水,因得噦。所以然者,胃中寒冷故也。(此條訂正)

傷寒大吐大下,則津液內損。極虛而復極汗,則津液外損。外氣怫鬱者,陽氣因極汗外浮,而表熱不徹也。津液內損則渴,若以發熱而渴之故,而誤為實熱,復以冷水與之,即病寒呃,此無他,汗吐下之後,胃本虛寒,復與之水,以益胃中之寒,必且呃而愈逆,蓋「以發其汗」四字,實為衍文。遍考古方,未聞有以水發汗者,即服五苓散後,有多服暖水發汗之條。

要其所以發汗者,在五苓散而不在水。況按之本文,初未嘗言暖水乎。向來注家,含糊讀過,可笑亦可歎也。

傷寒,噦而腹滿,視其前後,知何部不利,利之即愈。

傷寒呃逆之證,有宜橘皮生薑湯者,有橘皮生薑竹茹湯者,此其常也。然予曾見毘陵蔣姓傷寒發黃證,不大便而呃,四日矣。予以大承氣加茵陳蒿下之,黃去而呃亦止,然後知仲師所謂:「視其前後,知何部不利,利之即愈」,為信而有徵也。至小溲不利之呃逆,予未之見,但以理測之,當與不大便同。

蓋必下部無所阻礙,然後吸入之氣,與呼出之氣,流動而沖和。雖間有噫噯,而其氣自順。一有阻礙,則入既不順,出乃愈激,故前部不利則用五苓,後部不利則用承氣。不煩疑慮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