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厥陰篇
」蓋血得熱則行,故知其必便血。得寒則凝,故可斷為血結。正不難比例而得之也。
傷寒,發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者,其病當愈。四至七日,熱不除者,必便膿血。
傷寒,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其病為進。寒多熱少,陽氣退,故為進也。
厥陰之名義,原以陰寒過甚,手足逆冷為標準,為其水寒血敗,胆胃之陽熱,有時而不繼也。病癒之期,當以寒盡陽回為驗,是故厥少熱多,則為將愈。寒多熱少,則為病進。師言:「傷寒,發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又言:「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皆假設之辭耳。
其實厥一日,復熱二日,亦為當愈。熱二日,厥反三日,亦為病進,原不必拘於日數也。惟七日熱不除者,則為陽熱太過,故必便膿血。說詳熱少厥微條,不贅。
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陰,厥不還者,死。
厥陰為病,常例厥不過五日,至過一候之期,而脈微手足厥冷,血分熱度之弱,已不可支。然使裏陽伏而不出,尚有回陽之望,若夫心煩冤而不舒,手足躁動而不息,則為陰血寒於裏,而微陽脫於外,法當灸足厥陰穴,若大敦、太衝、膝關、五里等。引上出之浮陽,使之下行,則其厥當還,若其不還,則如夕陽欲沒,草際微曛,香炭成灰,爐餘星火,雖曰一息尚存,固已不可久恃矣。
傷寒,發熱,下利,厥逆,躁不得臥者,死。
傷寒厥陰證,以「先厥,後發熱下利」者為順,以「發熱下利而併見厥逆」者為逆。厥逆為水盛血寒,中陽不達於四肢,陰盡陽回,乃見發熱。雖下利未止,一見陽回發熱,後必自愈。若發熱下利,一時並見厥逆,固已陰寒內據,而孤陽不歸其根。設其人暫得安靜,夜中臥寐,尚有酣適之時,元氣猶未散也。
至於躁不得臥,則陰極似陽,柔和之氣盡矣。少陰篇云:「自利,復煩躁,不得臥寐者死。脈不至,不煩而躁者死。」厥陰之病,亦正同此例也。
傷寒,發熱,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此亦先見發熱後見厥利之惡候也。此證如火著盃中汾酒,上火而下水,遇風即滅。雖標陽暫存,不能持久。又如燈盞之中,膏油垂盡,火離其根,熛焰反出於煙氣之末,蓋陰陽離決之象也。竊意此證雖云必死,急用理中加生附以收外散之陽,加赤石脂禹餘糧以固下脫之陰,尚能十活一二,或亦仁人之用心也。
傷寒,六七日,下利便發熱,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陰無陽故也。(此條訂正)
厥陰一證,雖曰陽回則生,而陽氣暴出者,亦在必死之例。六七日下利,在後節本係不治之證,蓋本節「不利」之「不」為「下」字之誤,「而利」兩字,實為衍文。當云:「六七日下利,便發熱,其人汗出不止者,死。」以六七日之厥,七日後忽然下利,正在下利,便見「發熱,汗出不止」之陽脫證,故云必死,如此則「便」字方有著落,謂其與下利一時並見也。如此則與末句有陰無陽,亦為密合無間。
《厥陰篇》
血液遇熱則流動,所以能判斷會有便血的情況;遇寒則凝結,因此可推斷為血結。通過這些對比規律不難理解。
傷寒病中,若發熱四天,四肢發冷三天,又發熱四天,且四肢發冷天數少於發熱天數,病情應當好轉。但如果四到七天內發熱持續不退,則必定會出現膿血便。
相反,若四肢發冷四天,發熱僅三天,隨後又發冷五天,病情就會加重。這是因為寒氣多而熱氣少,陽氣衰退,病情因此惡化。
“厥陰”一名的含義,原本以陰寒過盛、手足冰冷為標準,說明體內水寒血衰,膽胃中的陽氣無法持續供應。病癒的跡象應在寒氣消退、陽氣恢復時顯現,所以四肢發冷少而發熱多,預示即將痊癒;寒氣多而熱氣少,則病情加重。
醫書提到“傷寒發熱四天,四肢發冷三天,又發熱四天”或“四肢發冷四天,發熱三天,又發冷五天”,都是假設的說法。實際上,即使四肢發冷一天後發熱兩天,也預示痊癒;若發熱兩天後四肢發冷三天,病情也會加重,不必拘泥於具體天數。但若發熱持續七日不退,則說明陽氣過盛,必定導致膿血便。具體分析可參考“熱少厥微”條,不再贅述。
傷寒病六七天後,脈象微弱,手足冰冷,煩躁不安,若灸厥陰經穴位(如大敦、太衝、膝關、五里等)仍無法恢復體溫,即為死症。
厥陰病通常四肢發冷不超過五天。若超過一周仍脈微肢冷,說明體內熱力嚴重不足,若陽氣尚存,仍有回轉可能。但如果出現心煩意亂、手足躁動不止,則表明陰寒內盛,陽氣外脫。此時應灸足厥陰穴以引陽氣下行,若體溫仍不恢復,則如夕陽殘照、炭火將燼,雖一息尚存,但難以持久。
傷寒發熱時若同時出現腹瀉、四肢冰冷、躁動無法安臥,即為死症。
厥陰病的順證是“先四肢發冷,之後發熱腹瀉”,逆證則是“發熱腹瀉與四肢冰冷同時出現”。四肢冰冷是陰寒內盛、陽氣無法通達四肢的表現,待陽氣恢復後雖腹瀉未止,但發熱預示自愈。若發熱腹瀉與四肢冰冷同時發生,則說明陰寒佔據體內,陽氣無法回歸。若病人尚且能安靜休息,說明元氣未散;若躁動無法安臥,則是陰寒極盛、陽氣脫散的表現。與《少陰篇》所述“腹瀉、煩躁、無法安臥者死”同理。
若傷寒發熱時腹瀉嚴重,且四肢冰冷持續不退,亦為死症。
這種狀況如同點燃杯中的汾酒,火在上而水在下,遇風即滅,雖表面有陽氣暫存,但難以持久。又如油燈將盡,火焰離根,煙末反有微光,象徵陰陽離決。雖一般認為必死,但若緊急使用理中湯加生附子以收斂外散陽氣,再加赤石脂、禹餘糧固攝下脫陰氣,或許能救回十分之一二。
傷寒六七天後開始腹瀉,隨即發熱且汗出不止者,必死。因為這是陰寒獨盛、陽氣亡失的表現。
原文中“不利”應為“下利”,“而利”為衍文,故訂正為“六七日下利,便發熱,汗出不止者死”。此證指厥冷六七日後突發腹瀉,同時出現發熱、汗出不止的亡陽症狀,故稱必死。如此解釋,“便”字才合理,指腹瀉與發熱同時發生,與“有陰無陽”的結論完全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