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楫

《醫燈續焰》~ 卷二十(附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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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附余) (9)

1. 醫範

不愈而受賄,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修合毒藥,欲害於人,為十過。害人性命,為百過。害人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一切眾生禽畜性命,為十過。害而不死,為五過。故傷殺人性命者,為百過。誤傷殺性命,為八十過。大明律,凡庸醫為人用藥針刺,誤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藥餌穴道。

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

樵談有曰:殺人者死,法也。庸醫殺人,不死。猛將殺人,不死。酷吏殺人,不死。法在乎?

白話文:

醫範

醫生如果病人沒治好卻收受賄賂,一百文錢算一次過失,一千文錢算十次過失。配製毒藥意圖害人,算十次過失;害人性命,算一百次過失;害人不死但致病,算五十次過失;殺害任何眾生禽畜,算十次過失;傷害但不致死,算五次過失。所以故意殺人,算一百次過失;過失殺人,算八十次過失。根據大明律,庸醫用藥或針灸,如果不按照原本的處方操作,導致病人死亡,要請其他醫生驗證藥物和穴位。

如果沒有故意傷害的意思,就按照過失殺人論處,且不允許繼續行醫。如果故意違背處方,用欺騙手段治療疾病而收取財物,要根據所獲財物多少定罪,依照盜竊罪論處;如果因此導致病人死亡,或者因為事故而用藥殺人,則處以死刑。

民間議論說:殺人者死,這是法律。庸醫殺人不死,猛將殺人不死,酷吏殺人不死,這是為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