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丹波元堅

《藥治通義》~ 卷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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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17)

1. 方劑分量

(明董谷碧里雜存。今官制。五斗為一斛。實當古斛之半也。正字通云。今制。五斗曰斛。十斗曰石。)清康熙量。方八寸。深五寸。積三百二十寸。其一石。則今五斗九升零四勺三撮余也。

白話文:

(這是明朝董谷的《里雜存》中記載的。現在官方制度,五斗為一斛,實際上等於古代一斛的一半。《正字通》說,現在制度,五斗稱為斛,十斗稱為石。)清朝康熙年間的量器,邊長八寸,深五寸,體積是三百二十立方寸。當時的一石,相當於現在的五斗九升零四勺三撮多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