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溪心法附餘

百合狐惑陰陽毒病證治第三

百合狐惑陰陽毒病證治第三(5)

百合狐惑陰陽毒病證治第三12
原文
上二味,杵為散;漿水服方寸匕,日三服。
白話
以上兩味藥,搗成散劑;用漿水送服一方寸匕,每天服用三次。
原文
此陰火之結於下焦血分者。營行脈中,血熱而短,故脈數;氣不病,故無熱也。胸中液短者必煩;然因無表熱,故雖煩而亦微也。默默欲臥,少陰受熱之應;下焦陰血中結熱,故移其熱於少陰耳。汗出者,血得熱而蒸其液於外,猶之地得熱而潮其濕於上也。肝之為臟,開竅於目,肝統血;故血熱者,目赤如鳩。赤為火之色,黑為燼之氣;初得之為初炎之火,故赤。七八日四眥黑者,火亢甚,而呈煙煤之象也。下焦血熱而短;血熱甚,則上移其熱於胃;血短甚,又藉資津液於胃;故善飢殺穀而能食也。夫以血熱血短之故,以致善能殺穀而食,豈非氣壅血敗而成膿?有以見此抽吸胃精之症耶?故知之。赤小豆味甘,臍黑而色正紅;甘則解毒;臍黑則走下焦陰分;色正紅則其入血可知。加之浸令芽出,芽性上銳而走氣分;與補血之當歸相配,明系欲其直走下焦之血分,既補其血,並解其毒,且使之上銳而行提其血中之結氣。服以漿水者,漿水味酸性寒;酸則取其入肝;寒則取其解熱也。下卷十六篇、下血而在大腸之近處者,亦主此湯;則其從下焦而補之升之清之散之之義,可並見矣。
白話
這是陰火結滯於下焦血分的證候。營氣運行於脈中,血熱而血液短少,因此脈搏數;氣分沒有病,所以沒有發熱。胸中津液不足的人必然心煩;但因沒有表熱,所以雖然心煩也較輕微。沉默想臥,是少陰經受熱的反應;下焦陰血中有結熱,因而將熱移於少陰。出汗,是血液因熱而蒸發津液於體表,如同大地因熱而潮濕上升。肝臟這個臟器,開竅於目,肝主統血;所以血熱的人,眼睛紅如斑鳩。紅色是火的顏色,黑色是灰燼的氣象;初得病時是剛剛燃燒的火,所以發紅。七八天後四個眼角變黑,是火勢亢盛到極點,而呈現煙煤的徵象。下焦血熱而血液短少;血熱嚴重,則向上將熱移於胃;血液短少嚴重,又需藉助胃的津液來補充,所以容易飢餓、能消化食物而能吃。因為血熱血短的緣故,導致雖然能消化食物而吃,難道不是氣機壅滯、血敗化膿嗎?由此可以見到這種抽取胃精的症狀,所以知道它。赤小豆味甘,臍部黑色而顏色正紅;甘味能解毒;臍黑則能走下焦陰分;顏色正紅則可知它能入血。加上浸泡使其發芽,芽的性質向上尖銳而走氣分;與補血的當歸相配,很明顯是要它直走下焦的血分,既補血,又解毒,並且使它向上尖銳而提舉血中的結氣。用漿水送服,是因為漿水味酸性寒;酸味取其入肝;寒性取其解熱。下卷第十六篇中,下血而在大腸近處的,也用這個湯方;那麼它從下焦補益、升提、清解、散結的意義,就可以同時看到了。
原文
陽毒之為病:面赤,斑斑如錦紋,咽喉痛,吐膿血;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鱉甲湯主之。
白話
陽毒這種病:面部發赤,斑點如同錦紋,咽喉疼痛,吐膿血;發病五天內可以治療,七天後不可治療;用升麻鱉甲湯主治。
原文
升麻鱉甲湯方:
白話
升麻鱉甲湯方:
原文
升麻(二兩)
白話
升麻(二兩)
原文
鱉甲(手指大一片炙)
白話
鱉甲(手指大一片,炙用)
原文
當歸(一兩)
白話
當歸(一兩)
原文
甘草(二兩)
白話
甘草(二兩)
原文
雄黃(半兩研)
白話
雄黃(半兩,研末)
原文
蜀椒(炒去汗一兩)
白話
蜀椒(炒去汗,一兩)
原文
上六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頓服之;老小再服,取汗。
白話
以上六味藥,用水四升,煮取一升,一次服完;老人和小兒分兩次服,服後取汗。
原文
此陰火之鬱於上焦氣分,而殘暴其血中之清陽者;氣分屬陽而受毒,故曰陽毒,與俗稱陽火亢熱之毒不涉。陽氣受陰火之毒,不能載血流行;面為諸陽之合,故獨赤;斑斑如錦紋,氣病而不與血相入之象也。咽喉為清氣上出之道;氣從陰火之化,故痛。氣傷則膿;氣傷而血亦與之俱傷者,故吐膿亦吐血也。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謂七日以外則不可治矣。見急宜治之,遲則必死,警惕之詞也。蓋此及下文二條,系邪火銷鑠真水之症。五日以內,為五行之生數;生而未成,則邪火尚易撲滅,故可治。七為火之成數;燎原之勢,便不可向邇矣,況七日以外乎?故不可治也。所謂五日可治,而主升麻鱉甲湯者,妙哉仲景!誠聰明睿智,高視九天九地之下,而秋毫不遺者也。夫此症,原為陰邪之火,鬱於上焦氣分,而殘暴其血中之清陽;故用鱉甲為主。以鱉為水族疥蟲,得金水之正;後天之水能制火;先天之丙伏於庚;合先後天而兩治;陰邪之火,焉有不服者哉!且鱉性屬陰,而其甲屬天象,是為陰中之陽;與補血之當歸相合,則峻補殘暴之陰,而尤能行血中之氣矣。雄黃、蜀椒,俱屬味辛氣重之品;味辛則能制伏陰火;氣重,則又能專引鱉甲、當歸,而入於氣分矣。且雄黃之氣重於散,而不使陰火之毒內鬱於氣機;蜀椒之氣重於斂,而不使陰火之毒上炎於喉咽。然後以甘緩守中之甘草,兜托諸藥之性,高理於上焦;以輕浮疏泄之升麻,薄引陰火之邪,分散於玄竅。頓服者,取其力並也。老小再服。非老人小兒另行作服;蓋一升分作再服之義;舊注謬甚。
白話
這是陰火鬱結於上焦氣分,而殘害血中清陽的證候;氣分屬陽而受到毒邪,所以稱為陽毒,與俗稱的陽火亢熱之毒無關。陽氣受到陰火的毒害,不能載運血液運行;面部是諸陽之會,所以唯獨發赤;斑點如錦紋,是氣分病變而與血分不相融合的現象。咽喉是清氣上出的通道;氣從陰火變化,所以疼痛。氣分受傷則化膿;氣傷而血也隨之受傷,所以吐膿也吐血。五天內可治,七天後不可治,是說七天以後就無法治療了。這是告訴應趕快治療,拖延則必死,是警惕之詞。大抵此條及下面兩條,是邪火銷鑠真水的證候。五天以內,是五行的生數;生而尚未成形,則邪火還容易撲滅,所以可治。七是火的成數;燎原之勢,就不能接近了,何況七天以後呢?所以不可治。所謂五天可治,而用升麻鱉甲湯主治,真妙啊仲景!實在是聰明睿智,高瞻遠矚於九天九地之下,而絲毫沒有遺漏。這個病,原本是陰邪之火,鬱結於上焦氣分,而殘害血中的清陽;所以用鱉甲為主藥。因為鱉是水族甲蟲,得金水之正氣;後天之水能制火;先天之丙火伏藏於庚金;結合先後天而兩方面治療;陰邪之火,哪裡有不降服的呢!而且鱉的性質屬陰,而其甲殼屬天象,是為陰中之陽;與補血的當歸相合,則能峻補受殘害的陰血,而尤其能行血中之氣。雄黃、蜀椒,都屬於味辛氣重的藥品;味辛則能制伏陰火;氣重,則又能專門引領鱉甲、當歸,而入於氣分。而且雄黃的氣偏重於散,不使陰火之毒內鬱於氣機;蜀椒的氣偏重於斂,不使陰火之毒上炎於咽喉。然後用甘緩守中的甘草,兜托諸藥的藥性,高居於上焦;用輕浮疏泄的升麻,輕輕引導陰火之邪,分散於孔竅。一次服完,是取其藥力集中。老人和小兒分兩次服。並非老人小兒另外另行服用;乃是將一升分作兩次服用的意思;舊注錯誤得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