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詞典》解釋「太醫院院判」的意思

雲端中醫編輯組 - 最後更新:2025-07-19

名詞介紹


太醫院院判

歷史沿革
太醫院院判為元、明、清三代掌管宮廷醫療事務之官職。元代至治二年(1322年)首設此職,定員二人,官階正五品,隸屬太醫院,位次於院使、同知、僉院及同僉。明代沿襲此制,院判仍設二人,官階調整為正六品,輔佐院使統籌醫政。清代承明制,職權與品級相仿,專責協理太醫院日常事務,並參與御醫考選、藥材稽核及醫案編纂等職。

職權與職責
院判為太醫院核心職官之一,其職能涵蓋以下範疇:

  1. 醫政管理:協助院使制定醫藥政策,督導御醫、醫士等職員之考課與升遷,並監管宮廷藥材採辦與調配。
  2. 臨床統籌:參與皇室成員及百官之診療,必要時奉詔會診,審定方藥。明清時期,院判多由精通內科或婦科之御醫升任,須熟諳《內經》《傷寒論》等經典,以確保療效。
  3. 醫學教育:主持太醫院的醫學傳承,如明代院判需定期考校醫學生員,教授脈診、針灸等技藝,並編修醫籍。清代更增設「教習廳」,由院判督導御醫傳授經驗。
  4. 典籍編纂:監修官修醫書,如清代院判吳謙曾奉敕編撰《醫宗金鑑》,集結歷代醫方與診法,成為太醫院教科範本。

中醫專業背景
院判人選多為臨床經驗豐富之大方脈(內科)或婦科醫家,需通曉陰陽五行、臟腑辨證等理論,並精於脈學與方劑配伍。例如,明代院判多出自世醫家族,強調「師承」與「實證」並重;清代則重視考據,院判常兼通經學與醫理,以契合宮廷醫療之嚴謹需求。

歷史影響
院判制度反映古代中醫官制化的特徵,其職權設計融合醫政與學術,不僅強化宮廷醫療體系,亦推動中醫理論的系統化傳承。透過太醫院的考選與編書,院判對中醫經典的保存與臨床規範化具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