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骨度
膝膕以下至跗屬長尺六寸,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從膝以下,當膝後曲處量也。)故骨圍大則大,過小則不及。(故頭骨圍大,則過於身骨;頭骨圍小,不及身骨也。)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缺盆左右箱上下高骨,名曰柱骨。後額角至此柱骨端,合有一尺,與頤端齊也。
計柱骨上下長四寸,經不言也。)行掖中不見者長四寸,(排手而行,取掖下不見處以上至柱骨,四寸也。)掖以下至季脅長尺二寸,(季肋曰季脅。)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尻髀二骨相接之處,名曰髀樞。)髀樞以下至膝中長尺九寸,(當膝側中。)膝以下至外踝長尺六寸,(至外踝之中也。
)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外踝下如前高骨,名曰京骨。)耳後當完骨者廣九寸,耳前當耳門者廣尺三寸,(頭顱圍有二尺六寸,此完骨相去九寸,耳門相去尺三寸,合有二尺二寸,小四寸者,各取完骨之前至耳二寸,兩箱合有四寸,並前即有二尺六寸,經不言之也。平按:廣尺三寸《甲乙》作廣一尺二寸,注云:一作三寸。
)兩顴之間相去七寸,兩乳之間廣九寸半,兩髀之間廣六寸半。(兩顴兩乳取其端,兩髀取中也。平按:原抄本兩顴右旁有「顴,巨員反,頰骨也」七字,恐系後人校記,非楊注。)足長尺二寸,廣四寸半。(取足中指至足跟端量之,以取長也;以尺二長中折處橫量之,以取廣也。
)肩至肘長尺七寸,(從肩端至肘端量也。)肘至捥長尺二寸半,(肘端至捥。捥者,臂手相接之處。)捥至中指本節長四寸,(指有三節,此為下節,故曰本節。)本節至其末長四寸半。(從本節端至中指末,合四寸半。今人取手大指第一節為寸,以定針灸分寸者,不相當也。
)項發以下至膂骨長三寸半,(膂骨,脊骨。從後髮際下至脊端量之也。平按:膂《靈樞》作背,《甲乙》作脊。三寸半《靈樞》作二寸半,《甲乙》注云:一作二寸。)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節長三尺,(每一節長一尺也,故二十一節長三尺也,下文具之。)上節長一寸四分,分之一奇分在下,(舉上一節以為例,余皆同也。
分之一者,一寸□□之外,更有餘分之一也,其實則七分分之二也。平按:分之一奇分在下《甲乙》作分之七奇分之一。注一寸下原缺二字,據經文當作四分二字。)故上七節下至於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此七節之數也。每節一寸四分分之一,故七節得九寸八分分之七,其實一尺全也。
何者?每節餘分七分分之二,七節有餘分十四,以七除十四得二分,二分並九寸八分,故為一尺也。)此眾人之骨度也,所以立經脈之長短也。(此為眾人骨度多同者為準,以立經脈長短也。)是故視其經絡之在於身也,其見浮而堅者,其見明而大者,多血;細而沉者,少氣也。
《骨度》:
從膝蓋後側彎曲處到腳背的長度是一尺六寸,腳背以下到地面的長度是三寸。(測量時從膝蓋以下,取膝後彎曲處為準。)因此骨頭粗大的尺寸就大,骨頭細小的則不足。(例如頭骨圍度大,就會超過身體骨骼;頭骨圍度小,則不及身體骨骼。)
兩耳後方完骨之間的距離是九寸,兩耳前方耳門之間的寬度是一尺三寸。(頭圍二尺六寸,扣除完骨間距九寸與耳門間距一尺三寸後,剩餘四寸是兩側完骨前緣至耳部的各二寸距離總和。)兩顴骨間距七寸,兩乳頭間距九寸半,兩大腿根部間距六寸半。(顴骨與乳頭取兩端,大腿取中間。)
後發際到脊骨頂端長三寸半(膂骨即脊椎),脊骨以下至尾骶骨共二十一節總長三尺。(每節平均一尺,實際首七節共九寸又八分之七寸,因每節含一寸四分一釐的余分,累計後合為一尺。)這是常人的骨骼標準,用以確定經脈長度。觀察身體經絡時,浮於體表且觸感堅實的,或明顯粗大的脈絡多血;細弱深藏的脈絡則氣血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