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

卷之五 (81)

1標本病傳論第六十七篇

如肺欲傳肝而腎間之,則金生水,水生木;腎欲傳心而肝間之,則水生木,木生火;肝欲傳脾而心間之,則木生火,火生土;心欲傳肺而脾間之,則火生土,土生金;脾欲傳腎而肺間之,則土生金,金生水。是以其病當止。若不止,及至三四臟者,是以次相傳,乃可刺也。此一節論病傳相剋之死期,必相生而傳,始可刺治也。

白話文

《標本病傳論第六十七篇》

當肺部的病邪欲傳至肝臟時,若腎臟介入調節,則肺(金)能生腎(水),腎(水)再生肝(木);當腎的病邪欲傳至心臟時,若肝臟介入調節,則腎(水)能生肝(木),肝(木)再生心(火);當肝的病邪欲傳至脾臟時,若心臟介入調節,則肝(木)能生心(火),心(火)再生脾(土);當心的病邪欲傳至肺臟時,若脾臟介入調節,則心(火)能生脾(土),脾(土)再生肺(金);當脾的病邪欲傳至腎臟時,若肺臟介入調節,則脾(土)能生肺(金),肺(金)再生腎(水)。因此,病邪的傳遞應當能在此過程中停止。

若病邪未能停止,繼續傳遞至三、四個臟腑,則會按照五行相生的順序依次傳變,此時才適合用針刺治療。此節內容討論病邪傳變與相剋關係導致的危重時機,唯有病邪按照五行相生的順序傳變時,方可施行針刺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