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士宗

《黃帝素問直解》~ 卷之五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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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 (81)

1. 標本病傳論第六十七篇

如肺欲傳肝而腎間之,則金生水,水生木;腎欲傳心而肝間之,則水生木,木生火;肝欲傳脾而心間之,則木生火,火生土;心欲傳肺而脾間之,則火生土,土生金;脾欲傳腎而肺間之,則土生金,金生水。是以其病當止。若不止,及至三四臟者,是以次相傳,乃可刺也。此一節論病傳相剋之死期,必相生而傳,始可刺治也。

白話文:

如果肺的病想要傳到肝,而中間隔著腎,這就是金生水,水生木的關係;如果腎的病想要傳到心,而中間隔著肝,這就是水生木,木生火的關係;如果肝的病想要傳到脾,而中間隔著心,這就是木生火,火生土的關係;如果心的病想要傳到肺,而中間隔著脾,這就是火生土,土生金的關係;如果脾的病想要傳到腎,而中間隔著肺,這就是土生金,金生水的關係。因此,如果疾病按照上述規律傳變,就應該停止了。如果疾病不停止,甚至傳到三、四個臟腑,這就是按照順序相傳,才可以進行針刺治療。這一節是討論疾病傳變時遇到相剋而導致死亡的情況,必須按照相生的規律傳變,才可以進行針刺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