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

卷之五 (3)

1刺禁論第五十二篇

承刺要、刺齊而復申明刺禁也。禁者,臟有要害,不可不察也。中傷臟氣,則死,中傷經脈,或病或死。刺之所禁,不可不知。蓋從之則有福,逆之則有咎也。

黃帝問曰:願聞禁數。

數,條目也。帝承上二篇之意,謂刺要、刺齊,其中必有所禁,故願聞禁數。

岐伯對曰:臟有要害,不可不察。

五臟之氣,從內達外,由經隧而出於孫絡皮膚,有緊要為害之處,不可不察也。

肝生於左,肺藏於右,心部於表,腎治於裡,脾為之使,胃為之市。

藏,如字,為使,皆去聲。人身面南,左東右西。肝主春生之氣,位居東方,故肝生於左。肺主秋收之氣,位居西方,故肺藏於右。心為陽中之太陽,故心部於表。腎為陰中之少陰,故腎治於裡。脾主為胃行其津液,以灌四旁,故脾為之使。胃為水穀之海,眾物所聚,故胃為之市。

膈肓之上,中有父母。七節之旁,中有小心。從之有福,逆之有咎。

膈,胸膈也。肓,臍旁肓俞穴也。膈之上,肺也,天也。肓之上,脾也,地也。天為父、地為母,故膈肓之上,中有父母。七節之旁,乃自上而下,第七節之兩旁,膈俞穴也,小,微細也。中有小心,言心氣出於膈俞之穴,極微極細也。從,順也。從之者,刺得其宜,順其上父下母,以及心氣之所出,則神轉不回,故有福。

逆之者,刺失其宜。逆其上父下母,以及心氣之所出,乃回則不轉,故有咎。

刺中心,一日死,其動為噫。

中,去聲,下同。《診要經終》論云:中心者環死。故刺失其宜,中傷心氣,周時一日而死。《宣明五氣篇》云,心為噫。故其動為噫。噫,心氣虛也。

刺中肝,三日死,其動為語。

三,舊本訛五,今改。刺失其宜,中傷肝氣,則三日死。三者,水之生數也。《宣明五氣篇》云:肝為語。故其動為語。語,肝氣虛也。

刺中腎,六日死,其動為嚏。

刺失其宜,中傷腎氣,則六日死。六者,水之成數也,宣明五氣篇云,腎為欠為嚏。嚏,腎氣虛也。

刺中肺,五日死,其動為咳。

五,舊本訛三,今改。《診要經終》論云:中肺者五日死。故刺失其宜,中傷肺氣,則五日死。宣明五氣篇云:肺為咳。故其動為咳。咳、肺氣虛也。

刺中脾,十日死,其動為吞。

刺失其宜,中傷脾氣,則十日死。十者、土之成數也。《宣明五氣篇》云:脾為吞。故其動為吞。吞,脾氣虛也。

刺中膽,一日半死,其動為嘔。

刺失其宜,中傷膽氣,則一日半死。六節臟象論云:十一臟取決於膽。膽主生陽上升,今一日之間,生陽不升,復逾半日,生氣並絕,故死,靈樞邪氣臟腑論云:膽病者嘔宿汁。故其動為嘔。嘔,膽氣虛也。

白話文

刺禁論第五十二篇

承接「刺要」、「刺齊」兩篇後,再次申明針刺的禁忌。所謂「禁」,是指五臟有要害之處,不可不慎察。若誤傷臟腑之氣,可能致死;若傷及經脈,則可能致病或致死。針刺的禁忌不可不知,順應這些原則能得福,違逆則會招致禍患。

黃帝問:「請說明針刺的禁忌條目。」

岐伯回答:「五臟有要害之處,不可不細察。肝氣生發於左側,肺氣肅降於右側,心氣布散於體表,腎氣調控於體內,脾為胃輸布津液,胃則如同市場般容納水穀。

胸膈與臍旁肓俞穴之上,有『父母』之喻(膈上屬肺象天為父,肓上屬脾象地為母)。沿脊椎第七節兩旁(膈俞穴),有心氣細微流注之處。順應這些規律施針則有益,違逆則有害。

誤刺中心臟,一日內死亡,症狀為噫氣;
誤刺中肝臟,三日內死亡,症狀為多言;
誤刺中腎臟,六日內死亡,症狀為噴嚏;
誤刺中肺臟,五日內死亡,症狀為咳嗽;
誤刺中脾臟,十日內死亡,症狀為吞嚥困難;
誤刺中膽腑,一日半內死亡,症狀為嘔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