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闡釋】 傷寒脈遲,脈遲屬陰主寒,胃必虛冷也。
原文
設遇此虛冷之脈證,當用理中湯以溫之,今反用黃芩湯以消其胃中僅存之陽氣,病人應不能食,反能食者,此名除中。
假設遇到這種虛冷的脈證,應當使用理中湯來溫補它,現在反而用黃芩湯來消除胃中僅存的陽氣,病人應該不能進食,反而能進食的,這叫做除中。
原文
鄭氏釋除中謂:「胃陽暴露,如燈火之光,欲滅而復明,轉瞬即滅也」,形象生動。俗稱之回光反照,必死無疑。
鄭氏解釋除中說:「胃陽暴露,如同燈火之光,將要熄滅而又復明,轉眼間就熄滅了」,形象生動。俗稱為回光反照,必定死亡無疑。
原文
七、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素)〔索〕餅,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
七、傷寒開始發熱六天,厥冷反而九天下利,凡是厥冷下利的,應當不能進食,現在反而能進食的,恐怕是除中,給他吃索餅,不發熱的,知道胃氣還在,必定痊愈。
原文
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以)〔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未)〔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
恐怕暴熱出來而又退去,之後三天診脈,如果熱持續存在的,預期在旦日夜半痊愈,之所以如此,本來發熱六天,厥冷反有九天,又發熱三天,加上前面六天,也是九天,與厥冷相應,所以預期在旦日夜半痊愈。
原文
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減)〔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原文332
之後三天診脈,脈數,熱不罷的,這是熱氣有餘,必定發為癰膿。原文332
原文
【鄭論】 按厥與利,皆在不能食之例,今反能食,近似除中,當在發熱與不發熱兩字判之。
【鄭論】 按厥冷與下利,都在不能進食之列,現在反而能進食,近似除中,應當在發熱與不發熱兩個字來判斷。
原文
暴是脫機,微是生機,苟無發熱,則除中決矣。期之半夜愈者,就在這一點微熱決之耳。至必發癰膿,胃陽有餘,遏鬱太甚也。
暴是脫離的機兆,微是生機,如果沒有發熱,那麼除中就確定了。預期在半夜痊愈的,就在這一點微熱來判斷罷了。至於必定發為癰膿,是胃陽有餘,遏鬱太甚的緣故。
原文
又云:以(素)〔索〕餅不發熱,既不發熱,胃氣已去,尚得云知胃氣尚存乎?不字定是微字,方與論合。
又說:用索餅不發熱,既然不發熱,胃氣已經離去,還能說知道胃氣還在嗎?不字一定是微字,才與論述相符。
原文
【闡釋】 本條文長義繁,總的來說,言厥與熱日數相較是相當的,其病能自愈。
【闡釋】 本條文長義繁,總的來說,說的是厥冷與發熱日數相比是相當的,其病能夠自愈。
原文
若厥多於熱則病利;熱多於厥則發癰膿;厥利並見,當不能食,反能食者恐為除中。是否除中,可與索餅食之。
如果厥冷多於發熱則病下利;發熱多於厥冷則發癰膿;厥冷與下利並見,應當不能進食,反而能進食的恐怕是除中。是否除中,可以用索餅給他吃。
原文
鄭氏曰:「若尚能發熱,則知胃氣尚存;不發熱則胃氣已去,尚得云知胃氣尚存乎?不字定是微字,方與論合」。此鄭氏訂正原文之功矣。
鄭氏說:「如果還能發熱,就知道胃氣還在;不發熱則胃氣已去,還能說知道胃氣還在嗎?不字一定是微字,才與論述相符」。這是鄭氏訂正原文的功勞。
原文
八、傷寒先厥後發熱,(而)〔下〕利(者)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痹。
八、傷寒先厥冷後發熱,下利必定自行停止,但反而汗出,咽喉中疼痛的,其喉嚨為痹。
原文
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者),〔便膿血者〕,其喉不痹。原文334
發熱無汗,下利必定自行停止;如果不止,必定便膿血,便膿血的,其喉不痹。原文334
原文
【鄭論】 按厥後發熱而利,發熱乃陽回之徵,故可決其必自止。
【鄭論】 按厥冷後發熱而下利,發熱是陽氣回復的徵兆,所以可以斷定其必定自行停止。
原文
但利止而反汗出,咽疼為喉痹,是厥陰挾風邪而上攻,若利不止,必便膿血,是熱邪下攻故也。
但下利停止而反而汗出,咽喉疼痛成為喉痹,是厥陰挾帶風邪而上攻,如果下利不止,必定便膿血,是熱邪下攻的緣故。
下利停止與不停止之間,上攻下攻的病,不用問自然明白。
原文
【闡釋】 本條先厥後熱,是陽進陰退之徵,利必自止。
【闡釋】 本條先厥冷後發熱,是陽氣進陰氣退的徵兆,下利必定自行停止。
原文
如陽復太過,在上則為喉痹,在下則便膿血。治喉痹可用桔梗湯,便膿血可用白頭翁湯。
如果陽氣恢復太過,在上則為喉痹,在下則便膿血。治療喉痹可用桔梗湯,便膿血可用白頭翁湯。
原文
九、傷寒(二三)〔一二〕日至四五者,(而)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熱)〔厥〕深者(厥)〔熱〕亦深,(熱)〔厥〕微者(厥)〔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原文335
九、傷寒一二天到四五天,厥冷者必定發熱,先前發熱的後面必定厥冷,厥冷深的發熱也深,厥冷微的發熱也微。厥冷應當用下法,反而發汗的,必定口傷爛赤。原文335
原文
【鄭論】 按熱深厥深,是為陽亢熱伏者說法,本宜破陽扶陰為主,其中有反發汗,以致口糜爛赤者。
【鄭論】 按熱深厥深,是為陽亢熱伏者說法,本來應該以破陽扶陰為主,其中有人反而發汗,以致口糜爛赤。
原文
凡發藥皆上升之品,邪火得升而上浮,焉得不有此口糜赤爛之患耶?
凡是發汗的藥物都是上升之品,邪火得到升發而上浮,怎麼能不有這種口糜赤爛的禍患呢?
原文
【闡釋】 熱厥形成的機轉,主要是熱邪深伏,陽氣內鬱不能外達,即是鄭氏所說:「是為陽亢熱伏者說法」,法當破陽扶陰,選用承氣湯下熱存陰,自不可發汗,如誤汗之,劫奪其津,熱邪更熾,邪熱上干,就可產生口舌生瘡,紅腫糜爛。
【闡釋】 熱厥形成的機轉,主要是熱邪深伏,陽氣內鬱不能外達,就是鄭氏所說:「是為陽亢熱伏者說法」,法當破陽扶陰,選用承氣湯下熱存陰,自然不可發汗,如果誤汗之,劫奪其津液,熱邪更為熾盛,邪熱上干,就可產生口舌生瘡,紅腫糜爛。
原文
十、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故知自愈。原文336
十、傷寒病,厥冷五天,發熱也五天,假設第六天,應當再次厥冷,不厥冷的,自愈。厥冷終究不超過五天,因為發熱五天,所以知道自愈。
原文
【鄭論】 按熱與厥,俱屬五日,乃陰陽平應之候,故斷之曰必自愈。
【鄭論】 按發熱與厥冷,都是五天,是陰陽平應的徵候,所以斷定說必定自愈。
原文
【闡釋】 陰陽偏盛則病作,陰陽和平則病癒,一切疾病之由來皆如此。厥陰病的病勢進退生死之機,亦不外此理。
【闡釋】 陰陽偏盛則疾病發作,陰陽和平則疾病痊愈,一切疾病的由來都是如此。厥陰病的病勢進退生死之機,也不外乎這個道理。
原文
故熱與厥日數相等,亦即鄭氏所說:「乃陰陽平應之候」,故知自愈也。
所以發熱與厥冷日數相等,也就是鄭氏所說的:「是陰陽平應的徵候」,所以知道自愈。
原文
十一、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胃)〔膚〕冷,其人煩(燥)〔躁〕無暫安時者,此為藏厥,非蛔厥也。
十一、傷寒脈微而厥冷,到七八天皮膚冷,其人煩躁沒有暫時安寧的時候,這是藏厥,不是蛔厥。
原文
蛔厥者,其人當吐蛔,(今)〔令〕病者靜,而復時煩〔者〕,此為藏寒,蛔上入〔其〕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蟲)〔蛔〕聞食臭(而)出,其人當自吐蛔,蛔厥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痢。原文338
蛔厥的,病人應當吐蛔蟲,令病人安靜,但又時時煩躁,這是藏寒,蛔蟲上入其膈,所以煩躁,片刻又停止,得食而嘔吐,又煩躁的,蛔蟲聞到食物氣味而出,病人應當自己吐蛔蟲,蛔厥的,用烏梅丸主治,又主治久痢。原文338
原文
【鄭論】 按既稱脈微而厥,(胃)〔膚〕冷為之臟寒,即按臟寒法治之,何必另為諮議?
【鄭論】 按既稱脈微而厥冷,皮膚冷稱為臟寒,就按臟寒法治療,何必另外諮議?
原文
又曰蛔厥,蛔乃厥陰風〔木〕所化,胃冷蟲必不安,胃熱蟲亦不安,胃不得食,蟲亦不安,如此推求,便得治蟲之法也。條內並未有熱象足徵,不得為之寒熱錯雜。
又說蛔厥,蛔蟲是厥陰風木所化,胃冷蟲必不安,胃熱蟲也不安,胃不得食,蟲也不安,如此推求,便得到治蟲的方法。條文內並沒有熱象足以徵驗,不能認為是寒熱錯雜。
其主治久痢,也是寒泄的意思,烏梅丸,都不是正確的論述。
原文
【闡釋】 本條前段自「傷寒脈微而厥」至「此為藏厥,非蛔厥也」,為藏寒發厥,病情已屬危候,急用四逆、白通救之。
【闡釋】 本條前段自「傷寒脈微而厥」到「此為藏厥,非蛔厥也」,為藏寒發厥,病情已屬於危重證候,急用四逆湯、白通湯救治。
原文
蛔厥有吐蛔證,其煩是時作時止,不是煩躁無暫安時,其厥是肢厥而非膚冷,原文烏梅丸主之,又主久痢。鄭氏認為治以烏梅丸,皆非正論。
蛔厥有吐蛔蟲的證候,其煩躁是時作時止,不是煩躁無暫安時,其厥冷是四肢厥冷而非皮膚冷,原文烏梅丸主治,又主治久痢。鄭氏認為用烏梅丸治療,都不是正確的論述。
原文
夫久痢多屬虛寒滑脫,法當溫補收澀,常用附子理中湯加粟殼治之。烏梅丸方(校補)
夫久痢多屬虛寒滑脫,治法應當溫補收澀,常用附子理中湯加粟殼治療。烏梅丸方(校補)
原文
烏梅三百枚 細辛六兩 乾薑十兩 黃連十六兩 當歸四兩 附子六兩(炮去皮) 蜀椒四兩(出汗) 桂枝六兩(去皮) 人參六兩 黃柏六兩
烏梅三百枚 細辛六兩 乾薑十兩 黃連十六兩 當歸四兩 附子六兩(炮去皮) 蜀椒四兩(出汗) 桂枝六兩(去皮) 人參六兩 黃柏六兩
原文
上十味,異搗篩,合治之,以苦酒漬烏梅一宿,去核,蒸之五斗米下,飯熟,搗成泥,和藥令相得,內臼中,與蜜杵二千下,丸如梧桐子大,先食,飲服十丸,日三服,稍加至二十丸,禁生冷、滑物、臭食等。【方解及其應用範圍】
以上十味,分別搗篩,混合製備,用苦酒浸泡烏梅一夜,去核,蒸在五斗米下,飯熟,搗成泥,和藥使均勻,放入臼中,與蜂蜜杵二千下,丸如梧桐子大,飯前飲服十丸,每日三次,逐漸加至二十丸,禁生冷、滑物、臭食等。【方解及其應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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