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鄭論】 按少陽證,法當和解,汗、下皆在所禁之例,今既汗、下之,而胸(腹)〔脅〕滿微結者,是下之傷中,濁陰得以上僭也。
【鄭論】 按少陽證,按理應當用和解法,發汗、攻下都在禁止之列。現在已經發汗、攻下,而出現胸脅滿微結的,這是攻下損傷中焦,濁陰得以向上侵犯。
原文
又見寒熱往來,少陽證仍在,主小柴胡湯加桂枝、乾薑,三陽並治,實為妥切。
又見到寒熱往來,少陽證仍然存在,主治用小柴胡湯加桂枝、乾薑,三陽並治,確實妥當貼切。
原文
【闡釋】 太陽病汗、下後,則邪當解。今不解而見胸脅滿微結,小便不利,又見寒熱往來等證,是邪陷少陽,復有太陽之表,陽明之裏,此三陽並病。
【闡釋】 太陽病經過發汗、攻下之後,病邪應當解除。現在不解除而出現胸脅滿微結、小便不利,又見到寒熱往來等證,這是病邪陷入少陽,同時又有太陽之表、陽明之裏,這是三陽並病。
原文
故鄭氏曰:「主小柴胡湯加桂枝、乾薑,三陽並治,實為妥切」。柴胡桂枝乾薑湯方(校補)
所以鄭氏說:「主治用小柴胡湯加桂枝、乾薑,三陽並治,確實妥當貼切。」柴胡桂枝乾薑湯方(校補)
原文
柴胡半斤 桂枝三兩(去皮) 乾薑二兩 黃芩三兩 栝蔞根四兩 牡蠣二兩(熬) 甘草二兩(炙)
柴胡半斤,桂枝三兩(去皮),乾薑二兩,黃芩三兩,栝蔞根四兩,牡蠣二兩(熬),甘草二兩(炙)
原文
上七味,以水一鬥二升,煮取六升,去渣,再煎取三升,溫服一升,日三服,初服微煩,復服汗出便愈。【方解及其應用範圍】
以上七味藥,用水一鬥二升,煮取六升,去掉藥渣,再煎煮取三升,溫服一升,每日三次。初次服用可能微煩,再服則汗出而愈。【方解及其應用範圍】
原文
本方柴胡、黃芩、栝蔞根合用,和解少陽,清熱、生津、止渴之效顯著;桂枝、乾薑、甘草合用,當有健心陽、溫脾之作用;牡蠣與栝蔞根配伍,能治水飲內停之口渴。用以治少陽兼水飲病為有效。
本方柴胡、黃芩、栝蔞根合用,和解少陽,清熱、生津、止渴的效果顯著;桂枝、乾薑、甘草合用,應當有健心陽、溫脾的作用;牡蠣與栝蔞根配伍,能治療水飲內停引起的口渴。用來治療少陽兼水飲病是有效的。
對於治療寒多熱少,或只有寒沒有熱的瘧疾,療效也很好。
原文
亦用於較小柴胡湯證為虛、貧血、呈鬱熱挾水飲上衝之證。
也用於比小柴胡湯證更虛、貧血、呈現鬱熱挾水飲上衝的證候。
原文
十二、服柴胡湯已,渴者屬陽明(也),〔以法治之〕。原文97後段
十二、服用柴胡湯之後,口渴的屬於陽明(證),按照陽明病治法處理。原文97後段
原文
【鄭論】 按既服柴胡湯,而病已去。但渴者,屬陽明。試問渴飲冷乎?飲熱乎?舌乾乎?舌潤乎?大便利乎?小便利乎?飲冷、舌乾、便塞,方可指為陽明。若飲熱、舌潤、便溏,不可謂之陽明。
【鄭論】 按已經服用柴胡湯,病已經去除。但是口渴的,屬於陽明。試問口渴是飲冷還是飲熱?舌頭乾燥還是濕潤?大便通利還是秘結?小便通利還是不利?飲冷、舌乾、大便秘結,才可以指為陽明。如果飲熱、舌潤、大便溏薄,不能稱為陽明。
原文
原文雖指為陽明,學者不可執為定,當各處搜求,庶不誤人。
原文雖然指為陽明,學者不可固執地認為是定論,應當在各個方面搜求辨證,才不致於誤人。
原文
【闡釋】 此節與陽明下篇五條相同,鄭氏更為之進一步詳細注釋,示人應靈活辨證,不可執定陽明也。
【闡釋】 此節與陽明下篇五條相同,鄭氏更進一步詳細注釋,指示人們應當靈活辨證,不可固執地認定是陽明。
原文
十三、凡(服)柴胡湯病證而(反)下之,若柴胡證不罷者,復與柴胡湯,必蒸蒸而振((蒸蒸,內熱貌。氣從內達,邪從外出,則發生振栗之狀,是形容戰汗的現象。)),卻發熱汗出而解。原文101後段
十三、凡是服用柴胡湯的病證而反而用攻下法,如果柴胡證沒有解除的,再給予柴胡湯,必然會蒸蒸發熱而振栗((蒸蒸,體內發熱的樣子。氣從體內透達,邪從體外排出,就會發生振栗的狀態,這是形容戰汗的現象。)),然後發熱汗出而解除。原文101後段
原文
【鄭論】 按柴胡證既誤下,而少陽證仍在,是邪不從下而解。
【鄭論】 按柴胡證已經誤用攻下,而少陽證仍然存在,這是病邪不從攻下而解除。
原文
復以柴胡湯,樞機轉,而蒸蒸發熱汗出,是邪仍由汗而解也。
再用柴胡湯,樞機轉動,而蒸蒸發熱汗出,這是病邪仍然由汗而解除。
原文
總之,凡病邪有吐、下後而變逆者;有吐、下而本病尚在,無他苦者,用藥不可不知。
總之,凡是病邪有經過吐、下後而變為逆證的;有經過吐、下而本病仍然存在,沒有其他痛苦的情況,用藥時不可不知道。
原文
【闡釋】 柴胡證是邪在半表半裏之間,汗、吐、下都在禁例。
【闡釋】 柴胡證是病邪在半表半裏之間,發汗、催吐、攻下都在禁止之列。
原文
若誤下之,邪不從下解,而柴胡證仍在者,可復與柴胡湯,如鄭氏所說:「樞機轉,而蒸蒸發熱汗出,是邪由汗而解也」。
如果誤用攻下,病邪不從攻下而解除,而柴胡證仍然存在的,可以再給予柴胡湯,如鄭氏所說:「樞機轉動,而蒸蒸發熱汗出,這是病邪由汗而解除」。
原文
十四、傷寒五六日,嘔而發熱者,柴胡湯證具,而以他藥下之,柴胡證仍在者,復與柴胡湯,此雖已下之,不為逆,必蒸蒸而振,〔卻〕發熱汗出而解。
十四、傷寒五六日,嘔吐而發熱的,柴胡湯證具備,卻用其他藥攻下,柴胡證仍然存在的,再給予柴胡湯,這雖然已經攻下,不算是逆治,必然會蒸蒸發熱而振栗,然後發熱汗出而解除。
原文
若心下滿而鞕痛者,此為結胸也,(法宜)大陷胸湯主之。
如果心下滿而硬痛的,這是結胸,按理應當用大陷胸湯主治。
原文
但滿而不痛者,此(則)為痞,柴胡不中與之,宜半夏瀉心〔湯〕。原文149
如果只是滿而不痛的,這是痞證,柴胡湯不適合給予,適宜用半夏瀉心湯。
原文
【鄭論】 按此條(以)〔理〕應在少陽篇,不知因何列入太陽中篇,茲不再贅。
【鄭論】 按此條按理應在少陽篇,不知為何列入太陽中篇,這裡不再贅述。
原文
【闡釋】 柴胡證誤下後的轉歸及治法,應如鄭氏所說理應列在少陽篇,不知因何列入太陽中篇31條,前已言之,鄭氏為保留原書面貌,仍照錄,但不贅論。
【闡釋】 柴胡證誤下後的轉歸及治法,應如鄭氏所說理應列在少陽篇,不知為何列入太陽中篇31條,前面已經說過,鄭氏為了保留原書面貌,仍然照錄,但不贅論。
原文
十五、〔本〕發汗,而復下之,此為逆也;若先發汗,治不為逆。
十五、本來應當發汗,卻又攻下,這是逆治;如果先發汗,治療就不算逆治。
原文
(未)〔本〕先下之,而反汗之(此)為逆;若先下之,治不為逆。原文90
本來應當先攻下,卻反而發汗,這是逆治;如果先攻下,治療就不算逆治。原文90
原文
【鄭論】 按少陽雖云汗、下當禁,然亦當視其可與汗者汗之,可與下者下之,總在用之得宜,庶不為逆。
【鄭論】 按少陽雖然說發汗、攻下應當禁止,但也應當看其可以發汗的就發汗,可以攻下的就攻下,總之在於使用得當,才不至於成為逆治。
原文
【闡釋】 此條示人在臨床的時候,必須根據證情的先後緩急來處理,治有先後,先後誤施,病必不愈。
【闡釋】 此條指示人們在臨床的時候,必須根據證情的先後緩急來處理,治療有先後順序,先後誤施,病必不愈。
也就是鄭氏所說:「總在於使用得當,才不至於成為逆治」。
原文
十六、傷寒五六日,頭汗出,微惡寒,手足冷,心下滿,口不欲食,大便鞕,脈細者,此為陽微結((熱在裏而大便鞕,叫做陽結。外帶表邪,熱結猶淺,所以叫做陽微結。)),必有表復有裏也。脈沉,亦在裏也。
十六、傷寒五六日,頭部出汗,輕微惡寒,手足冷,心下滿,口不想吃東西,大便硬,脈細的,這是陽微結(熱在裏而大便硬,叫做陽結。外帶表邪,熱結尚淺,所以叫做陽微結),必定有表證又有裏證。脈沉,也屬於裏證。
原文
汗出為陽微,假令純陰結((沒有一定表證。其症狀是身體重,不能食。大便反鞕,脈象多現沉遲。)),不得復有外證,悉入在裏,此為半在裏半在外也。
汗出是陽氣微弱,假如是純陰結(沒有一定表證。其症狀是身體沉重,不能進食。大便反而硬,脈象多呈現沉遲),不會再有外證,全部在裏,這是半在裏半在外。
原文
脈雖沉緊,不得為少(陽)〔陰〕病,所以然者,陰不得有汗,今頭汗出,故知非少陰也,可與小柴胡湯,(若)〔設〕不了了者,得屎而解。原文148
脈雖然沉緊,不能認為是少陰病,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陰證不應有汗,現在頭部出汗,所以知道不是少陰病,可以給予小柴胡湯。如果還是不清爽的,大便通後就會解除。原文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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