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桂枝三兩(去皮) 甘草二兩(炙) 大棗十二枚(擘) 芍藥六兩 生薑三兩(切) 膠飴一升
桂枝三兩(去皮),甘草二兩(炙),大棗十二枚(掰開),芍藥六兩,生薑三兩(切片),膠飴一升。
原文
上六味,以水七升,煮取三升,去滓,內膠飴,更上微火消解,溫服一升,日三服。嘔家不可用建中湯,以甜故也。【方解及其應用範圍】
以上六味藥,用水七升,煮取三升,去掉藥渣,加入膠飴,再放到微火上溶化,溫服一升,每日三次。嘔吐的病人不可使用建中湯,因為它是甜味的緣故。【方解及其應用範圍】
原文
桂枝湯以桂枝為君,辛甘發散,以祛邪為主;本方以膠飴為君,配芍藥酸甘相合,以補中為主。
桂枝湯以桂枝為君藥,辛甘發散,以祛除病邪為主;本方以膠飴為君藥,配合芍藥酸甘相合,以補益中焦為主。
原文
桂枝、生薑,溫中通陽;芍藥斂陰和營,桂、薑之辛,與棗、草、膠飴之甘合,則辛甘化陽;芍之苦,與甘相合,則苦甘化陰。
桂枝、生薑溫中通陽;芍藥收斂陰氣、調和營血;桂枝、生薑的辛味,與大棗、甘草、膠飴的甘味相合,則辛甘化生陽氣;芍藥的苦味,與甘味相合,則苦甘化生陰液。
原文
膠飴甘溫,大補脾胃,棗、草助之,以補脾胃之虛,使中宮建立,則陽氣化而上行,陰氣化而下降,營衛調和,陰陽不偏,則心悸與煩可愈矣。
膠飴甘甜溫潤,大補脾胃,大棗、甘草輔助它,以補脾胃的虛損,使中焦建立,則陽氣化生而上升,陰氣化生而下降,營衛調和,陰陽不偏,那麼心悸與煩躁就可以痊癒了。
原文
又方後有「嘔家不可用建中湯,以甜故也。」不知鄭氏何故,將此段移在原文之後。
又方劑後面有「嘔家不可用建中湯,以甜故也。」不知道鄭氏為什麼將這段文字移到原文之後。
原文
治裏虛腹痛,萎黃,心中悸煩,又治虛勞裏急、手足煩熱、夢遺失精等陰陽兩虛,寒熱錯雜諸症。
治療裏虛腹痛、面色萎黃、心中悸動煩躁,又治療虛勞裏急、手足煩熱、夢遺失精等陰陽兩虛、寒熱錯雜的各種病症。
原文
近代推廣用之,治療慢性胃炎、胃、十二指腸潰瘍病、更年期綜合證、心律失常、腹痛、自汗、盜汗等。
近代推廣應用,治療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腸潰瘍病、更年期綜合症、心律失常、腹痛、自汗、盜汗等。
原文
筆者用治營衛不調,食減神衰,咳嗽久不愈者,以此方健胃滋脾,從陽生陰,而咳自愈。
筆者用於治療營衛不調、食慾減退、精神衰弱、咳嗽久不癒的患者,用此方健胃滋脾,從陽氣生發陰液,而咳嗽自然痊癒。
五、太陽傷寒的患者,用溫針治療必定會發生驚惕的變證。原文117
原文
【鄭論】 按寒傷太陽,在營在衛,原有區別,此言加溫針必驚,是邪在營分加溫針而驚耶?是邪在衛分加溫針而驚耶?
【鄭論】 按寒邪傷太陽經,在營分或在衛分,原本就有區別,這裡說用溫針必定驚惕,是邪在營分用溫針而驚惕呢?還是邪在衛分用溫針而驚惕呢?
原文
以理揆之,當其時邪必在衛分,衛分屬陽,斷不可用溫針之法,邪在營分,方可用溫針之法。
以道理推測,當時病邪必定在衛分,衛分屬陽,絕對不可使用溫針的方法;邪在營分,才可以使用溫針的方法。
原文
若邪在衛分而用之,如火上添膏,邪焉有不振驚內藏也,如此處斷,學者方有趨向,萬不致有用溫針之害矣。
如果邪在衛分而使用溫針,如同火上加油,病邪哪有不震動驚惕內藏的呢?像這樣判斷,學醫的人才有方向,萬萬不會有使用溫針的害處了。
原文
【闡釋】 歷代注家對病傷寒之人,加以溫針,一定要發生驚惕的變證。
【闡釋】 歷代注家對患傷寒的人,使用溫針,一定會發生驚惕的變證。
原文
鄭氏則分別在營在衛,衛分屬陽,斷不可用溫針之法;邪在營分,可用溫針之法。如此處斷,便不致有用溫針之害矣。
鄭氏則區分在營在衛,衛分屬陽,絕對不可用溫針的方法;邪在營分,可以用溫針的方法。像這樣判斷,就不會有使用溫針的害處了。
原文
六、脈浮宜以汗解,用火灸之,邪無(出路)〔從出〕((誤治後,表邪不能從汗而出。因火而盛:因誤用灸法,邪熱愈加熾盛。))因火而盛,病從腰以下必重而痹者,名〔水)〔火〕逆((凡誤用火法治療,因而形成變證的,稱為火逆。))也。原文116中段
六、脈浮應以發汗解表,用火灸治療,病邪沒有出路(從出)(誤治後,表邪不能從汗而出。因火而盛:因誤用灸法,邪熱愈加熾盛。)因火而邪熱更盛,病從腰部以下必沉重而痹阻的,稱為火逆(凡是誤用火法治療,因而形成變證的,稱為火逆)。原文116中段
原文
【鄭論】 按脈浮之病,本應汗解,方為合法,醫家不究脈體,而妄以火灸之,大悖經旨。
【鄭論】 按脈浮的病症,本應發汗解表,才是正確的治法,醫家不仔細審察脈象,而胡亂用火灸治療,大大違背了經旨。
原文
況表陽也,火亦陽也,二陽相合,邪不從外出而從內攻,遂致腰以下必重而痹者,是邪伏於下,阻其太陽寒水流行之氣機故也。
況且表屬陽,火也屬陽,二陽相合,病邪不從外出而從內攻,於是導致腰以下必定沉重而痹阻,這是邪氣伏藏於下部,阻礙太陽寒水流行氣機的緣故。
稱為火逆,是重在未能得到汗解,而水氣停滯於下部的原因。
原文
【闡釋】 本條係116條中一節,指出浮脈誤灸後的變證。
【闡釋】 本條是116條中的一節,指出浮脈誤用灸法後的變證。
原文
浮脈在表,宜以汗解之,醫以火灸取汗,而不得汗,邪無從出,因火而盛,雖不一定焦骨傷筋,而火阻其邪,陰氣漸竭,下焦乃營血所治,營氣竭而莫運,必重著而為痹。
浮脈在表,應用發汗解表,醫者用火灸取汗,卻不得汗出,邪氣無從外出,因火而邪熱更盛,雖然不一定焦骨傷筋,但火邪阻滯病邪,陰氣逐漸枯竭,下焦是營血所主,營氣枯竭而不能運行,必定沉重粘滯而成為痹證。
原文
亦即鄭氏所說:「邪不從外出而從內攻,遂致腰以下必重而痹者,是邪伏於下。」則欲治其痹者,宜先治其火矣。
也就是鄭氏所說:「邪不從外出而從內攻,遂致腰以下必重而痹者,是邪伏於下。」那麼想要治療痹證,應當先治療火邪了。
原文
七、脈浮者,〔病在表〕,可發汗,宜麻黃湯。脈浮而數者,可發汗,宜麻黃湯。原文51、52
七、脈浮的(病在表),可以發汗,適宜用麻黃湯。脈浮而數的,可以發汗,適宜用麻黃湯。原文51、52
原文
【鄭論】 按脈浮、脈數,雖云可發汗,然有用桂枝湯者,有用麻黃湯者。
【鄭論】 按脈浮、脈數,雖然說可以發汗,但有用桂枝湯的,有用麻黃湯的。
原文
在營在衛,原有區分,不得以浮、數二字,而斷為麻黃湯的證也。
在營在衛,原本就有區分,不能憑浮、數兩個脈象,就斷定是麻黃湯的證候。
原文
學者務於有汗、無汗、畏風、惡寒處追求,便得用方之實據也。
學醫的人務必從有汗、無汗、怕風、怕冷等症狀上探究,就能得到使用方劑的真實依據。
原文
【闡釋】 本條在《傷寒論》為51、52條,鄭氏合併為一條。
【闡釋】 本條在《傷寒論》中是第51、52條,鄭氏合併為一條。
原文
凡表病皆見浮脈,麻黃湯證之主脈為浮緊,並有頭疼發熱,惡寒無汗等證狀,方可用麻黃湯發汗。
凡是表病都會出現浮脈,麻黃湯證的主脈是浮緊,並有頭痛發熱、惡寒無汗等症狀,才可以用麻黃湯發汗。
原文
脈浮而數者,多是風熱在表的象徵,麻黃湯是不適合的,應該與本篇一條二條互參,如證與之相合,方可用麻黃湯發其汗,則諸證自愈。
脈浮而數的,多是風熱在表的徵象,麻黃湯是不適合的,應該與本篇第一、第二條互相參照,如果症狀與之相符,才可以用麻黃湯發其汗,那麼諸證自然痊癒。
原文
觀原文不曰以麻黃湯為主之,而皆曰宜麻黃湯,則有商量斟酌之意也。
看原文不說「以麻黃湯主之」,而都說「宜麻黃湯」,就有商量斟酌的意思。
原文
八、傷寒,發汗〔已〕解,半日許復煩,脈浮數者,可更發汗,宜(用)桂枝湯。原文57
八、傷寒,發汗後病已解除,半日左右又感到煩躁,脈浮數的,可以再次發汗,適宜用桂枝湯。原文57
原文
【鄭論】 大約此證,既經汗解,而邪尚未盡解,故可更汗之,俾邪解盡無遺,庶無後患。
【鄭論】 大概此證,已經經過汗解,而病邪還沒有完全解除,所以可以再次發汗,使病邪解除乾淨沒有遺留,才沒有後患。
原文
【闡釋】 本條為汗解後,表邪猶未盡,因而復煩,脈浮數者,邪氣仍在表之證,故可更發汗,以祛表邪。
【闡釋】 本條是汗解之後,表邪還沒有完全消除,因而再次煩躁,脈浮數的,是邪氣仍在表的證候,所以可以再次發汗,以祛除表邪。
原文
但已汗復汗,故不宜麻黃湯之峻發,而宜桂枝湯之緩發也。
但已經發汗又再發汗,所以不宜用麻黃湯的峻烈發汗,而適宜用桂枝湯的緩和發汗。
原文
九、發汗已,脈浮數,煩渴者,五苓散主之。原文72
九、發汗之後,脈浮數,煩躁口渴的,用五苓散主治。原文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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