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恆論

過經不解

過經不解(2)

過經不解22
原文
【鄭論】 按胸脅,乃肝膽地界,今見病而嘔,邪氣拂鬱也。
白話
【鄭論】胸脅,是肝膽的領域,現在出現胸脅滿悶而嘔,是邪氣拂鬱的表現。
原文
日晡發熱而微利,本有熱也,此乃柴胡的候,下之本非其治。學者總宜相機施治為是。至原文所主之方,亦不可固執。
白話
傍晚發熱而微微下利,本來是有熱的表現,這是柴胡證的時機,用下法本來就不是正確的治法。學者總應根據病情靈活施治才對。至於原文所主的方劑,也不可以固執不變。
原文
【闡釋】 胸脅滿而嘔,日晡發潮熱等證,是少陽兼陽明內實之證,故鄭氏曰:「下之本非其治。」上證既兼裏實,大便應見秘結,今反下利,此是誤用丸藥所致,雖有微利而病不解,柴胡證仍在;潮熱為裏實。
白話
【闡釋】胸脅滿悶而嘔,傍晚發潮熱等症狀,是少陽兼陽明內實的證候,所以鄭氏說:「用下法本來就不是正確的治法。」上述症狀既然兼有裏實,大便應該見到秘結,現在反而下利,這是誤用丸藥導致的,雖然有微利而病不解除,柴胡證仍然存在;潮熱是裏實的表現。
原文
故先用小柴胡湯以解外;再用柴胡加芒硝湯兼治裏實。
白話
所以先用小柴胡湯來解表;然後用柴胡加芒硝湯兼治裏實。
原文
鄭氏又曰:「原文所主之方,亦不可固執」,示人以活法圓通之妙。柴胡加芒硝湯方(校補)
白話
鄭氏又說:「原文所主的方劑,也不可以固執」,這是啟示人們要靈活變通。柴胡加芒硝湯方(校補)
原文
柴胡二兩十六銖 黃芩一兩 人參一兩 甘草一兩(炙) 生薑一兩(切) 半夏二十銖 本云二十銖五枚(洗) 大棗四枚(擘) 芒硝二兩
白話
柴胡二兩十六銖 黃芩一兩 人參一兩 甘草一兩(炙) 生薑一兩(切) 半夏二十銖 本云二十銖五枚(洗) 大棗四枚(掰) 芒硝二兩
原文
上八味,以水四升,煮取二升,去渣,內芒硝,更煮微沸,分溫再服。不解,更作。【方解及其應用範圍】
白話
以上八味藥,用水四升,煮取二升,去除藥渣,放入芒硝,再煮到微微沸騰,分兩次溫服。如果病不解除,再作服用。【方解及其應用範圍】
原文
此為少陽,陽明兼治的方劑,和解清裏之方也,治小柴胡湯證兼胃有實熱者。雖有微利,燥結仍留。
白話
這是少陽、陽明兼治的方劑,是和解清裏的方子,治療小柴胡湯證兼胃有實熱的。雖然有微利,燥結仍然存在。
原文
加芒硝者,泄熱軟堅,胃實可除,潮熱微利自止。
白話
加入芒硝,是為了泄熱軟堅,胃實可以去除,潮熱微利自然停止。
原文
亦即本方證之少陽證及陽明證均較大柴胡湯證為輕者適用之。
白話
也就是說,本方證的少陽證及陽明證都比大柴胡湯證輕微的適用這個方子。
原文
可以推廣用於小柴胡湯證,而腹有堅塊苦滿難解者;或小柴胡湯證,發潮熱,大便不通者。此用鹹寒之芒硝以潤燥軟堅之效也。
白話
可以推廣用於小柴胡湯證,而腹部有堅硬塊狀物苦於滿悶難以緩解的;或者小柴胡湯證,發潮熱,大便不通的。這是利用芒硝鹹寒的特性來潤燥軟堅的功效。
原文
四、傷寒十三日(不解),過經譫語言,以有熱也,當以湯下之。
白話
四、傷寒十三天仍未解除,過經而出現譫語,是因為有熱,應當用湯劑瀉下。
原文
若小便利者,大便當鞕,而反下利,脈調和者,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
白話
如果小便通利的,大便應當硬結,反而下利,脈象調和的,知道是醫生用丸藥下之,不是正確的治法。
原文
若自下利者〔脈〕當微厥;今反和者,此(謂)〔為〕內實也,調胃承氣湯主之。原文105
白話
如果是自己下利的,脈應當微厥;現在反而調和的,這是內實,調胃承氣湯主治。原文105
原文
【鄭論】 按譫語而稱內熱,下之理也;大小便利者,裏氣通也;脈調和者,氣機順也。此以為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殊非正論。
白話
【鄭論】出現譫語而說是內熱,用下法的道理是對的;大小便通利的,是裏氣通暢;脈象調和的,是氣機順暢。這裡認為醫生用丸藥下之不是正確的治法,實在不是正確的論述。
原文
又若自下利,當微厥者,正虛之徵也;而反和者,正未大虛也。
白話
又如果是自己下利,應當微厥的,是正虛的徵象;反而調和的,是正氣沒有大虛。
原文
原文何得此為內實,當下之,非正論,決非仲師所語也。
白話
原文怎麼能說這是內實應當下之,這不是正確的論述,決不是仲景先師所說的。
原文
【闡釋】 歷代注家對本條大多只是隨文順釋,殊覺含糊。鄭氏對原文提出疑問,不同於歷代注解者。
白話
【闡釋】歷代注家對本條大多只是隨文解釋,實在覺得含糊。鄭氏對原文提出疑問,不同於歷代注解者。
原文
原文第一段「傷寒十三日」至「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第二段「若自下利」至「此為內實,當下之」。鄭氏均斥為非正論。最後歸結為「決非仲師所語也」。
白話
原文第一段從「傷寒十三日」到「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第二段從「若自下利」到「此為內實,當下之」。鄭氏都斥責為不是正確的論述。最後歸結為「決不是仲景先師所說的」。
原文
【鄭論】 按過經不解一語,似非確論,如太陽病有十餘日,仍在太陽者;陽明病有下而再下,十餘日仍未解。
白話
【鄭論】過經不解這句話,似乎不是確切的論述,例如太陽病有十多天,仍在太陽的;陽明病有瀉下而又再瀉,十多天仍未解除的。
原文
總之不必專拘時日,務以認證為妥,辨明虛實為要。
白話
總之不必專門拘泥於時日,務必以辨識證候為妥當,辨明虛實為要緊。
原文
【闡釋】 本節鄭論,係概括前四節而言。雖曰過經,究竟仍在六經之內,辨其證在何經,即用何經之法以治之,無所往而不得之矣,又何必用此過經不解之法哉?
白話
【闡釋】本節鄭論,是概括前面四節來說的。雖然說是過經,究竟仍在六經之內,辨別證候在哪一經,就用哪一經的方法來治療,沒有什麼是不能治愈的,又何必用這個過經不解的說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