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篇中間論邪已除而患尚存者。然其患亦自有所屬。則去病字。單稱之太陽矣。陽明亦如此。但少陰病之病字。移置太陰下。則穩當。疑後人錯置。)白話提出修訂(篇章中討論邪氣已經除去,但病患仍然存在的情況。然而這些病患本身各自有所歸屬,於是去掉「病」字,只單獨稱為「太陽」了。陽明條文也是這樣。只是少陰病的「病」字,如果移到太陰條文之下,就比較妥當;我懷疑是後人錯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