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之研究

卷四

服法(3)

卷四/服法1
原文
後世煎煮之法。作之不過一二錢之劑。或以水一盞半。或以二盞。煮取一盞。分之三五。頻頻服之。此其藥之與水。與煎煮之法。與其服法。何不似古法之如此其遠乎。亦將言人之稟賦。有古今之差耶。人之與天地參焉。稟賦豈有古今之差乎。且後世之與服法。病之在上者。必先食後藥為宜。其在下者。必先藥後食為宜。嗟乎。是何屈乎理之殊甚也。夫藥也者。除病之品。食也者。養精之物。而各異其職。則藥自藥。食自食。固不可相混也。是以古之於服法。自一升至五合為一服。一日再三為度。惟於發汗之法乎。或促其服者。此固在一時之略。而不在數日之攻。則何取之常度乎。故古之於服法。再三為度。而無有如以一盞之僅僅。分之三五。頻頻服之之法也。惟是服之不過再三。則食藥自不相混者。可以知矣。若乃分之三五。頻頻服之。則食藥自不相遠。食藥自不相遠。則不得不相混也。既已相混也。一則欲除病。一則欲養精。二者其亦能不相鬥於內乎。今夫服吐下之藥。而不遠其食。則或並而吐下之。凡吐下之藥之見效也。速則在頃刻。遲不俟二時。因此而考之。食氣之行。亦當在一二時之際也。藥之能奏其效也。亦不得不假以行其氣。則何必先藥乎。又何必後食乎。然則如何而可乎。古之於服法。未嘗言食之先後也。食藥各異其職焉。固非可相混矣。惟是服之在再三。則相距之一時許。而食而藥。則食藥當不自相混耳。然則雖今之服法。亦宜措發汗之促其服者。自一升至五合為一服。日再日三。或晝三夜二。或晝二夜一。隨本論之法而服之。相距之一時許而食而藥。食藥不相混。則其庶幾哉。又何必食前。必食後之為。又復何以一盞之僅僅。分之三五。頻頻服之之為。
白話
後世煎煮之法,製劑不過一二錢的劑量。或以水一盞半,或以二盞,煮取一盞,分為三份或五份,頻頻服之。其藥與水的比例,與煎煮的方法,與其服法,何以不像古法如此懸殊呢。也要說人的稟賦有古今的差異嗎?人與天地相參,稟賦豈有古今的差異呢。且後世的服法,病之在上的,必先食後藥為宜;其在下的,必先藥後食為宜。唉,這是何等違背道理啊。藥是除病的物品,食是養精的東西,各有不同的職責,則藥自藥,食自食,本不可相混。所以古之於服法,自一升至五合為一服,一日再三為度。唯於發汗之法,或催促其服用。此固在於一時的權宜,而不在於數日的攻伐,則何必取決於平常的度數呢。故古之於服法,再三為度,而無有如以一盞之區區,分為三五,頻頻服之之法。唯是服用不過再三,則食與藥自然不相混,可以知矣。若分為三五,頻頻服之,則食與藥自然不相遠。食與藥既不相遠,則不得不相混。既已相混,一則欲除病,一則欲養精,二者豈能不相互鬥爭於體內呢。今夫服用吐下的藥,而不遠離飲食,則或連同飲食一起吐下。凡吐下之藥的見效,快速的在頃刻,遲的不過兩個時辰。以此考之,食氣的運行,亦當在一二個時辰之際。藥之能奏效,也不得不假借以運行其氣,則何必先服藥呢,又何必後吃飯呢。然而如何才行呢?古之於服法,未嘗說飲食的先後。食與藥各異其職,本不可相混。唯是服用在再三,則相隔一時許,或食或藥,則食與藥應當不相混。然而雖今之服法,也適宜比照發汗之催促服用,自一升至五合為一服,日再或日三,或晝三夜二,或晝二夜一,隨本論的方法而服用,相隔一時許而或食或藥,食與藥不相混,則差不多吧。又何必食前必食後呢。又何必以區區一盞,分為三五,頻頻服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