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之研究

卷一

汗吐下辨

卷一/汗吐下辨1
原文
如篇末載可發汗。不可發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汗吐下後等之辨。豈其不可乎。雖然。其可與不可。既載於本篇。而無所不盡焉。而今又復辨之於篇末者。豈非為蛇添足乎。截長綴短。補之以其家說者。豈亦出乎王叔和氏之工巧耶。大類乎辨脈平脈二法。及傷寒例者也。夫既本篇之所載。可取以例。則又何加焉。惟至如其於可下之辨。載大承氣湯。及大柴胡湯之證六七條。則本篇之所闕。此可以補之。然則惟此之辨。不可廢也。而亦載之於金匱要略。此豈本篇之既闕。而存之於此耶。將金匱要略之所載。取之於此耶。又將獨存乎金匱要略者。假之於此耶。要之金匱要略之雖不可信。而比之於此辨可下者。抑猶古也。其不可全廢也。姑讓之於彼。固亦無不可矣。然則惟此之辨。不可廢也。亦廢之可矣。其他可發汗。不可發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汗吐下後等之辨。雖似無不可。固已遠於古也。又何足據乎。又何足據乎。
白話
例如篇末記載了可以發汗、不可以發汗,可以催吐、不可以催吐,可以攻下、不可以攻下,以及汗、吐、下之後等辨證。難道這樣不可以嗎?雖然如此,那些可以與不可以的內容,既然已經記載在本篇之中,而且已經無所不盡了,如今又在篇末重新辨證,難道不是畫蛇添足嗎?截長補短,用自家的學說來補充,這難道也是出自王叔和氏的巧妙安排嗎?這大體上和〈辨脈〉、〈平脈〉二法以及〈傷寒例〉相似。既然本篇已經記載的內容,可以拿來作為範例,那又何必再添加呢?只有到像〈可下之辨〉中,記載了大承氣湯和大柴胡湯的六七條證候,這些是本篇所缺失的,這裡可以補充它。然而,只有這一篇辨證不能廢棄。而且這些內容也記載在《金匱要略》中,這到底是本篇既有缺失而保存於此?還是《金匱要略》所記載的內容,取自這裡?又或者是原本只保存在《金匱要略》中的內容,借用到了這裡?總而言之,《金匱要略》雖然不可全信,但相較於這篇〈可下之辨〉,恐怕還是比較古老的。它不能完全廢棄,暫且讓它歸屬於那本書,本來也沒有什麼不可以。然而,只有這一篇辨證不能廢棄,但廢棄了也是可以的。其他像〈可發汗〉、〈不可發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汗吐下後〉等辨證,雖然看似沒有不可以,但其實早已遠離古法,又有什麼值得依據的呢?又有什麼值得依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