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張志聰曰。嘔多。胃氣虛也。雖有陽明實熱之證。不可攻之
張志聰說:嘔吐多,是胃氣虛弱。雖然有陽明實熱的證候,不可用攻下法。
原文
正珍曰。此條接前百九十五條發之。可見前十八個條。果是撰次之文矣。嘔多。為少陽未解。少陽者。汗吐下皆所禁。故不可攻之。後二百三十七條云。陽明病。脅下硬滿。不大便而嘔。舌上白胎者。可與小柴胡湯是也。方有執喻昌錢潢。皆以嘔屬太陽。非也。
正珍說:這一條承接前面第一百九十五條而發。可見前面十八條,確實是編排的文字。嘔吐多,是少陽未解。少陽病,汗、吐、下法皆所禁忌,所以不可攻下。後面第二百三十七條說:「陽明病,脅下硬滿,不大便而嘔,舌上白胎者,可與小柴胡湯」就是這個意思。方有執、喻昌、錢潢都認為嘔吐屬於太陽,不對。
原文
〔二百十五〕陽明病心下硬滿者。不可攻之。攻之利遂不止者死。利止者愈。
〔二百十五〕陽明病,心下硬滿的,不可用攻下法。攻下後下利不止的會死亡,下利停止的會痊癒。
原文
〔二百十六〕陽明病面合色赤。不可攻之。必發熱色黃者。小便不利也。
〔二百十六〕陽明病,面色通紅,不可用攻下法。必然會發熱,皮膚顏色發黃的,是因為小便不利。
原文
劉棟曰。上二條。亦後人之所記也。本論中。其義已盡矣。
劉棟說:上面兩條,也是後人所記錄的。在本論中,其義理已經完備了。
原文
〔二百十七〕陽明病。不吐不下。心煩者。可與調胃承氣湯。
〔二百十七〕陽明病,沒有嘔吐也沒有下利,而心煩的,可以給予調胃承氣湯。
原文
金鑑曰。不吐不下。心煩者。謂未經吐下而心煩也。其為熱盛實煩可知。故與調胃承氣湯。瀉熱而煩自除也。
金鑑說:「不吐不下,心煩者」,是指沒有經過吐下而心煩。這顯然是熱盛實煩。所以給予調胃承氣湯,瀉熱而煩自然消除。
原文
正珍曰。病人嘔吐而心煩者。少陽柴胡證也。下利而心煩者。少陰豬膚湯證也。今不吐不下而心煩。乃陽明熱煩。但未至潮熱讝語。便秘腹滿。大渴引飲諸候。故先與調胃承氣湯。以解內熱也。蓋一時權用之方耳。又按。成無己諸人。皆謂未經吐下而心煩也。其說頗鑿。不可從矣。
正珍說:病人嘔吐而心煩的,是少陽柴胡證。下利而心煩的,是少陰豬膚湯證。現在不吐不下而心煩,乃是陽明熱煩,但還沒有到潮熱譫語、便秘腹滿、大渴引飲等症狀,所以先給予調胃承氣湯,以解除內熱。這只是一時權宜使用的方劑罷了。又按:成無己等人,都說是未經吐下而心煩,這種說法很穿鑿,不可聽從。
原文
〔二百十八〕陽明病。脈遲雖汗出。不惡寒者。其身必重。短氣腹滿而喘。有潮熱者。此外欲解。可攻裡也。手足濈然而汗出者。此大便已硬也。大承氣湯主之。若汗多微發熱惡寒者。外未解也。其熱不潮。未可與承氣湯。若腹大滿不通者。可與小承氣湯微和胃氣。勿令至大泄下。
〔二百十八〕陽明病,脈遲,雖然汗出,但不惡寒的,其身必重,短氣、腹滿而喘,有潮熱的,這是表證將要解除,可以攻裡。手足不斷汗出的,這是大便已經硬結,用大承氣湯主治。如果汗多,微有發熱惡寒的,是表證未解除,其熱不潮,不可給予承氣湯。如果腹部脹滿不通的,可給予小承氣湯微微和調胃氣,不要讓大便過度泄下。
原文
(濈然而之而。依成本補之。汗多二字。玉函作汗出多三字。是。至大之至。成本無之。)
(「濈然而」的「而」字,根據成本補上。「汗多」二字,《玉函》作「汗出多」三字,是正確的。「至大」的「至」字,成本沒有。)
原文
成無己曰。陽明病脈遲。若汗出多。微發熱惡寒者。表未解也。若脈遲雖汗出。而不惡寒者。表證罷也。身重短氣。腹滿而喘。有潮熱者。熱入府也。四肢。諸陽之本。津液足為熱蒸之。則周身汗出。津液不足為熱蒸之。其手足濈然而汗出。知大便已硬也。與大承氣湯。以下胃熱。經曰。潮熱者實也。其熱不潮。是熱未成實。故不可便與大承氣湯。雖有腹大滿不通之急。亦不可與大承氣湯。與小承氣湯微和胃氣。
成無己說:陽明病脈遲,如果汗出多,微發熱惡寒的,是表證未解。如果脈遲雖然汗出,但不惡寒的,是表證已罷。身重、短氣、腹滿而喘,有潮熱的,是熱入腑。四肢是諸陽之本,津液充足被熱蒸騰,則全身汗出;津液不足被熱蒸騰,則其手足不斷出汗,可知大便已經硬結。給予大承氣湯,以清下胃熱。經書說:「潮熱者實也。」其熱不潮,是熱未成實,所以不可立即給予大承氣湯。雖然有腹部脹滿不通的緊急情況,也不可給予大承氣湯,應給予小承氣湯微微和調胃氣。
原文
張璐曰。仲景既言。脈遲尚未可攻。而此證首言脈遲。復言可攻者。何也。夫所謂脈遲尚未可攻者。以腹中熱尚未甚。燥結未定。故尚未宜攻下。攻之必脹滿不食。而變結胸痞滿等證。須俟脈實結定。後方可攻之。此條雖云脈遲。而按之必實。且其證一一盡顯胃實。故當攻下無疑。若以脈遲。妨礙一切下證。則大陷胸之下證。亦將因循縮手待斃乎。
張璐說:仲景既說脈遲尚未可攻,而此證首先說脈遲,又說可攻,為什麼呢?所謂脈遲尚未可攻,是因為腹中熱尚未甚,燥結未定,所以尚未適宜攻下。攻下必定會脹滿不食,而變為結胸、痞滿等證。須等到脈象充實、燥結已定後,方可攻下。這一條雖然說脈遲,但按之必實,而且其證候一一盡顯胃實,所以應當攻下無疑。如果因為脈遲而妨礙一切下證,那麼大陷胸湯的下證,也將因循猶豫、縮手等待死亡嗎?
原文
正珍曰。本節雖字。當在陽明病下。否則文法不穩。前第八十七條曰。瘡家雖身疼痛。不可發汗。同一文法。言此條雖脈遲汗出而不惡寒。是以知為陽明病也。且其身必重。短氣腹滿而喘。則其非太陽表邪可知矣。若雖脈遲汗出。而惡寒發熱者。表未解也。
正珍說:本節的「雖」字,應當在「陽明病」之下,否則文法不穩。前面第八十七條說:「瘡家雖身疼痛,不可發汗。」同一文法。說此條雖然脈遲汗出但不惡寒,因此知道這是陽明病。而且其身必重、短氣、腹滿而喘,則其不是太陽表邪可知。如果雖然脈遲汗出,但惡寒發熱的,是表未解。
原文
(二百四十一條云。陽明病。脈遲汗出多。微惡寒者。表未解也。可發汗。宜桂枝湯。)不可攻之。脈遲。乃是脈緩。以可數而不數言之。脈遲汗出而惡寒。乃桂枝證。今乃雖脈遲汗出。然不惡寒。故識其為陽明病也。按手足濈然而汗出者。言自腹背至手足之末。濈濈然而汗出也。蓋承上文汗出二字言之。若是身無汗而手足有汗。則手足上當有但字。所謂但頭汗出身無汗者可見矣。成無己以為但手足汗出。誤矣。大承氣湯方
(二百四十一條說:「陽明病,脈遲汗出多,微惡寒者,表未解也。可發汗,宜桂枝湯。」)不可攻下。脈遲,其實是脈緩,以可數而不數來講。脈遲汗出而惡寒,乃是桂枝證。現在雖然脈遲汗出,但不惡寒,所以認識到這是陽明病。按:「手足濈然而汗出」,是說從腹背到手足末端,不斷地出汗。這是承接上文「汗出」二字而言。如果是身體無汗而手足有汗,則手足上應當有「但」字,所謂「但頭汗出身無汗」可見一斑。成無己認為只是手足出汗,錯了。大承氣湯方
原文
大黃(四兩酒洗) 厚朴(半斤炙去皮) 枳實(五枚炙) 芒硝(三合)
大黃(四兩,酒洗)、厚朴(半斤,炙,去皮)、枳實(五枚,炙)、芒硝(三合)
原文
上四味。以水一斗。先煮二物。取五升。去滓內大黃。更煮取二升。去滓內芒硝。更上微火一兩沸。分溫再服。得下余勿服。
以上四味藥,用水一斗,先煮厚朴、枳實二物,取五升,去渣,再加入大黃,再煮取二升,去渣,加入芒硝,再以微火煮一兩沸,分二次溫服。大便已下,剩餘的藥不要再服。
原文
(芒硝之消。成本全書。作硝。更煮取。成本作煮取二字。微火。成本。作火微非。)小承氣湯方
(「芒硝」的「消」字,成本全書作「硝」;「更煮取」,成本作「煮取」二字;「微火」,成本作「火微」,不對。)小承氣湯方
原文
大黃(四兩) 厚朴(二兩炙去皮) 枳實(三枚大者炙)
大黃(四兩)、厚朴(二兩,炙,去皮)、枳實(三枚,大的,炙)
原文
上三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二合。去滓。分溫二服。初服湯。當更衣。不爾者。盡飲之。若更衣者。勿服之。(上字。成本作已上非。)
以上三味藥,用水四升,煮取一升二合,去渣,分二次溫服。初次服湯藥,應當大便。如果沒有大便,就將剩下的藥喝完。如果已經大便,就不要服了。(「上」字,成本作「已上」,不對。)
原文
方有執曰。古人大便必更衣。不更衣。言不大便也。張璐曰。更衣。言更衣而如厠也。
方有執說:古人大便必定更衣,「不更衣」是說不大便。張璐說:「更衣」是說更換衣服而如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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