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集成

卷四

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下第三(3)

卷四/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下第三28
原文
〔百四十九〕病在陽。應以汗解之。反以冷水。潠之若灌之。其熱被劫不得云。彌更益煩。肉上粟起。意欲飲水。反不渴者。服文蛤散。若不差者。與五苓散。
白話
〔第一百四十九條〕疾病在體表陽分,應當用發汗法來解除。反而用冷水噴灑或澆灌病人,體熱被水寒強迫抑制無法散發,反而更加煩躁,皮膚上起粟粒,心裡想喝水,但實際上不渴的,服用文蛤散。如果沒有好轉,就給予五苓散。
原文
(外臺。肉上。作皮上。飲水下。有而字。玉函。彌更。作須臾。俱是也。)
白話
(《外臺秘要》中「肉上」寫作「皮上」;「飲水」下面有「而」字。《玉函經》中「彌更」寫作「須臾」,這些都是正確的。)
原文
方有執曰。在陽。謂表未罷熱未除也。潠。噴之也。灌。溉之也。
白話
方有執說:「在陽」是指體表證候尚未解除、熱邪尚未清除。「潠」是噴灑的意思。「灌」是澆灌的意思。
原文
金鑑曰。病在陽。謂病發於陽而身熱也。此應以汗解之。而反以冷水。潠之灌之。則身熱雖被劫而暫卻。然終不得去。故熱煩益甚也。水寒外束。膚熱乍凝。故肉生膚粟。熱入不深。故意欲飲水。反不甚渴也。又曰。潠。心艮切。
白話
《醫宗金鑑》說:「病在陽」是指病從陽分發生而身體發熱。這種情況應當用發汗法來解除,反而用冷水噴灑澆灌,那麼體熱雖然被強迫暫時退卻,但終究不能去除,所以熱邪煩躁更加嚴重。水寒從外部束縛,皮膚的熱氣突然凝結,所以皮膚生出粟粒。熱邪侵入不深,所以心裡想喝水,實際上卻不怎麼渴。又說:「潠」讀作「心艮切」。
原文
瀨穆曰。噀與潠同。說文。含水噴也。灌溉也。劫。即迫脅之意。以威力恐人。謂之迫脅。
白話
瀨穆說:「噀」與「潠」相同。《說文解字》說:「含水噴也。」「灌」是澆灌的意思。「劫」就是脅迫的意思,用威力使人恐懼,叫做「迫脅」。
原文
(字典曰。劫。訖業切。說文。欲去以力脅止。曰劫。一曰。以力去曰劫。玉篇。強取也。)
白話
(《字典》說:「劫」讀作「訖業切」。《說文解字》說:想要離開卻用力量脅迫阻止,叫做「劫」。另一說:用力量奪取叫做「劫」。《玉篇》說:強行奪取。)
原文
正珍曰。此條亦外攻水逆之病。邪氣為水寒所束。不能發外。郁遏皮肉。消耗津液。故須臾益煩。蓋非表邪熾盛之所致。是以不用驅散之劑。與文蛤潤其中也。非攻邪之主劑也。故云服云與。而不云主之。蓋權用之方已。陽。謂表也。服文蛤散不差。與五苓散者。猶與小建中湯不差。與小柴胡湯。(一百三條)先與小柴胡湯不解。與大柴胡湯(一百八條)例也。按文蛤證。似渴而不能飲。五苓證。渴而能飲。文蛤證。小便能利。五苓證。小便不利。其異可見矣。文蛤散方文蛤(五兩)
白話
正珍說:這一條也是從外部治療水逆的病。邪氣被水寒所束縛,不能向外發散,鬱積在皮膚肌肉,消耗津液,所以片刻之間更加煩躁。這並非表邪熾盛所引起的,因此不使用驅散表邪的方劑,而給予文蛤來滋潤其中焦。文蛤散不是攻逐邪氣的主方,所以說「服」、「與」,而不說「主之」,這只是權宜使用的方劑而已。「陽」是指體表。服用文蛤散沒好轉,就給予五苓散,如同(第一百零三條)給予小建中湯沒好轉,就給予小柴胡湯;(第一百零八條)先給予小柴胡湯不解,就給予大柴胡湯的範例。按:文蛤證是似渴卻不能飲水;五苓證是口渴且能飲水。文蛤證是小便能利;五苓證是小便不利。它們的差異可以看出了。文蛤散方:文蛤(五兩)
原文
上一味為散。以沸湯和一方寸匕服。湯用五合。
白話
將以上一味藥製成散劑,用滾燙的開水調和一方寸匕服用,開水用量為五合。
原文
(一方寸匕。成本。作一錢匕。玉函金匱。千金翼外臺。並與宋板同。)方有執曰。文蛤。即海蛤之有文理者。
白話
(「一方寸匕」,《成本》寫作「一錢匕」。《玉函經》《金匱要略》《千金翼方》《外臺秘要》都與宋版本相同。)方有執說:文蛤,就是海蛤中帶有紋理的。
原文
王肯堂曰。文蛤。即海蛤粉也。河間丹溪。多用之大能治痰。
白話
王肯堂說:文蛤,就是海蛤粉。劉河間、朱丹溪經常使用它,能夠治療痰證。
原文
錢潢曰。文蛤。似蛤而背有紫斑。即今吳中所食之花蛤。俗誤呼為蒼臝或昌蛾者。是也。(夢溪筆談云。即今吳人所食花蛤也。)
白話
錢潢說:文蛤,類似蛤蜊但背上有紫色斑點,就是現在吳地所食用的花蛤。一般人錯誤地稱呼為蒼臝或昌蛾,就是這個。(《夢溪筆談》說:就是現在吳地人所吃的花蛤。)
原文
清王子接古方選注曰。文蛤取用紫斑紋者。得陰陽之氣。若黯色者餌之。令人狂走赴水。
白話
清代王子接《古方選注》說:文蛤選用帶有紫色斑紋的,得陰陽之氣。如果顏色暗沉的,服用後會使人發狂奔跑投水。
原文
正珍曰。文蛤散方。本在寒實結胸條後。今移入於此。金鑑云。文蛤。即五倍子也。非也。按五倍子。又稱文蛤。殊是後世俗間之寓名已。論中諸藥。悉用正名。未有以寓名者。可見文蛤。便是有文之蛤。非五倍子之文蛤矣。若夫醋稱苦酒。人尿曰白通。乃是古之別名。猶日稱太陽。月曰太陰。非俗間寓名也。
白話
正珍說:文蛤散方原本在寒實結胸條之後,現在移到此處。《醫宗金鑑》說文蛤就是五倍子,這是錯的。按:五倍子又稱文蛤,這不過是後世俗間的假名而已。《傷寒論》中的藥物全部使用正名,沒有使用假名的,可見文蛤就是有紋理的蛤蜊,不是五倍子所稱的文蛤。至於醋稱為苦酒,人尿叫做白通,那是古代的別名,如同太陽又稱日、太陰又稱月,不是世俗間的假名。
原文
〔百五十〕寒實結胸。無熱證者。與三物小陷胸湯白散。亦可服。
白話
〔第一百五十條〕寒實結胸,沒有熱性證候的,給予三物小陷胸湯白散,也可以服用。
原文
(玉函。作與三物小白散。宋板注亦云。一云。與三物小白散。)
白話
(《玉函經》寫作「與三物小白散」。宋版本注釋也說:另一說法是「與三物小白散」。)
原文
金鑑曰。三物小陷胸湯。當是三物白散。溫而能攻。與寒實之理相屬。小陷胸湯。乃栝蔞黃連。皆性寒之品。豈可以治寒實結胸之證乎。亦可服三字。亦衍文也。
白話
《醫宗金鑑》說:三物小陷胸湯應當是三物白散,藥性溫熱而能攻邪,與寒實的病機相符。小陷胸湯用的是栝蔞、黃連,都是性寒的藥物,怎麼可以用來治療寒實結胸的證候呢?「亦可服」三個字也是衍文。
原文
正珍曰。此條舊本。合前條為一章。非也。今別為二條。陷胸湯亦可服六字衍文。宜從玉函及宋板注刪之。寒實。對熱實而言。所謂無熱證。是也。非有寒證也。如本篇婦人中風。熱入血室條。熱除而身涼。亦唯謂無熱耳。非有寒涼也。
白話
正珍說:這一條在舊版本中與前一條合併為一章,是不對的。現在分為兩條。「陷胸湯亦可服」六個字是衍文,應當依照《玉函經》和宋版本注釋刪除。「寒實」是相對於「熱實」而言,所謂「無熱證」就是這個意思,並不是有寒證。如同本篇婦人中風、熱入血室條,熱退而身體涼,也只是說沒有熱,並不是有寒涼。
原文
(左傳僖四年。楚子使與齊師言曰。君處北海。寡人處南海。杜注曰。楚界猶未至南海。因齊處北海。遂稱所近。。正珍曰。溫泉寒火之寒。亦言不熱已。抱朴子。論仙卷曰。水性純冷。而有溫谷之湯泉。火體宜熾。而有蕭丘之寒焰。)實。乃胃家實之實。大便不通。是也。言結胸無熱證而不大便者。宜與白散攻下。若有熱者。不宜丸散。宜以湯下之。按此證。不同大陷胸丸證者。唯大便不通為異。其無熱證則一也。方有執云。寒以飲言。非也。劉棟云。寒實。邪實也。亦非矣。白散方
白話
(《左傳》僖公四年:楚子派使者對齊軍說:「君王處在北海,寡人處在南海。」杜預注釋說:楚國的邊界還沒有到達南海,因為齊國處於北海,所以就近稱呼。正珍說:溫泉、寒火的「寒」,也是指不熱的意思。《抱朴子·論仙卷》說:水本性純冷,卻有溫谷的湯泉;火體應當熾熱,卻有蕭丘的寒焰。)「實」,就是胃家實的「實」,大便不通暢。意思是:結胸沒有熱證且大便不通的,應當給予白散攻下。如果有熱證,就不適合用丸散,應當用湯劑來攻下。按:這個證候與大陷胸丸證不同的地方只在於大便不通,而沒有熱證是相同的。方有執說「寒」是指飲水,不對。劉棟說「寒實」是邪氣實,也不對。白散方
原文
桔梗(三分) 巴豆(一分去皮心熬黑研如脂) 貝母(三分)
白話
桔梗(三分) 巴豆(一分,去皮和心,熬黑後研磨如脂狀) 貝母(三分)
原文
上三味為散。內巴豆。更於臼中杵之。以白飲和服。強人半錢匕。羸者減之。病在膈上必吐。在膈下必利。不利進熱粥一杯。利過不止。進冷粥一杯。身熱皮粟不解欲引衣自覆。若以水潠之洗之。益令熱卻不得出。當汗而不汗。則煩。假令汗出已腹中痛。與芍藥三兩如上法。
白話
以上三味藥製成散劑,加入巴豆,再於臼中搗杵,用白飲調和服用。體格強壯的人服用半錢匕,虛弱的人減量。病在膈膜以上的必然會嘔吐,在膈膜以下的必然會腹瀉。如果沒有腹瀉,就喝一杯熱粥;腹瀉過度不止,就喝一杯冷粥。如果身體發熱、皮膚粟粒不消解,想要拉衣服蓋被子,卻又用冷水噴灑或清洗,反而會使熱邪更加被遏製而不得外出,應當出汗卻不出汗,就會煩躁。假使出汗後腹中疼痛,就給予芍藥三兩,依上述方法服用。
原文
(成本。上字下。有件字。非。為散。作為末。無半錢匕之匕字。並非。但醫統正脈所收之本。作為散。與宋板同。)
白話
(《成本》在「上」字下面有「件」字,不對。「為散」寫作「為末」,沒有「半錢匕」的「匕」字,也不對。但《醫統正脈》所收錄的本子寫作「為散」,與宋版本相同。)
原文
方名。當作三物小白散。身熱皮粟以下。後人攙入。宜刪。半錢匕。謂一錢匕之半也。
白話
方名應當是「三物小白散」。「身熱皮粟」以下內容,是後人摻入的,應當刪除。「半錢匕」是指一錢匕的一半。
原文
(千金方云。錢匕者。以大錢上。全抄之。若云半錢匕者。則是一錢抄取邊一邊爾。並用五銖錢也。宋洪遵泉志云。前漢武帝紀曰。元狩五年。罷半兩錢。行五銖錢。舊譜曰。此錢厚大者。徑一寸。重五銖。)利過不止。進冷粥一杯者。冷物能解毒故也。
白話
(《千金方》說:「錢匕」是用大錢在上面全部抄取藥物。如果說「半錢匕」,就是用一錢抄取一邊而已,並且使用五銖錢。宋代洪遵《泉志》說:前漢武帝紀記載,元狩五年廢止半兩錢,通行五銖錢。舊譜說:這種錢厚而大的,直徑一寸,重五銖。)腹瀉過度不止時喝一杯冷粥,是因為冷的東西能夠解毒的緣故。
原文
(通鑑。後治質帝紀載。帝少而聰慧。嘗因朝會。目梁冀曰。此跋扈將軍也。冀深惡之。使左右置毒於煮餅。以進帝。若煩甚。召李固。固入前問。帝曰。食煮餅腹悶得水尚可活。冀曰。恐吐不可飲水。語未絕而崩。遇讀漫記。亦載朱子中烏喙毒。煩懣身黑欲死多飲新水。嘔泄而解之事。是皆與進冷粥之義同矣。)
白話
(《資治通鑑·後治質帝紀》記載:皇帝年幼卻聰明,曾經在朝會時看著梁冀說:「這是跋扈將軍。」梁冀非常厭惡他,讓左右在煮餅中下毒,進獻給皇帝。皇帝非常煩躁,召見李固。李固進前詢問,皇帝說:「吃了煮餅,肚子悶,如果能喝水還可以活。」梁冀說:「恐怕會嘔吐,不可以喝水。」話還沒說完皇帝就駕崩了。《遇讀漫記》也記載朱子中了烏喙毒,煩悶身體發黑快要死時,多喝新鮮水,嘔吐腹瀉而痊癒的事。這些都與喝冷粥的道理相同。)
原文
按。中西惟忠。服法辨云。白散十棗四逆之三方。有強人羸者之辨。所謂強人羸者。當就病而辨。不宜以常論也。大凡人之於常。各有其稟。稟有厚薄強弱之差。不可得而一也。及其受病也。未必不失其常。既已失其常。則向之強人。今反為羸者。而向之羸者。猶保其薄。故曰。強人羸者。當就病而辨。不宜以常論也。病有輕重緩急。藥有大毒小毒。劑有大小多少。參伍之而察其機。商量之而適其宜。是醫之術也。惟忠此言甚非。不可從矣。何也。有強人得病而為羸者。豈有羸者得病。而反為強人之理哉。矧強人羸者之稱。皆指其平常之辭。而絕非言病之輕重緩急乎。有人於茲。平素羸弱。當其得病也。反有強壯之勢者。謂之實則可也。稱為強人。豈理也哉。
白話
按:中西惟忠在《服法辨》中說:「白散、十棗湯、四逆湯三方,有強人、羸者的區別。所謂強人、羸者,應當根據病證來區分,不應當以平常情況來論斷。大凡人在平常各有其稟賦,稟賦有厚薄、強弱的差異,不可能一致。等到他們生病時,未必不失去常態。既然失去了常態,那麼從前的強人現在反而變成羸者,而從前的羸者仍然保持其薄弱。所以說,強人、羸者應當根據病證來區分,不應當以平常來論斷。病有輕重緩急,藥有大毒小毒,劑量有大小多少,交互參考而觀察其機理,商討而使其適宜,這是醫術。」惟忠這話非常不對,不可聽從。為什麼?有強人得病而變成羸者的,難道有羸者得病反而變成強人的道理嗎?何況「強人」「羸者」的稱呼,都是指平常的狀態,絕不是指病的輕重緩急。假如有一個人,平素羸弱,當他得病時反而有強壯的趨勢,稱之為「實」是可以的,稱為「強人」難道有道理嗎?
原文
〔百五十一〕太陽與少陽並病。頭項強痛。或眩冒時。如結胸心下痞硬者。當刺大椎第一間肺俞。慎不可發汗。發汗則讝語。脈弦五六日。讝語不止。當刺期門。此條王叔和敷演之文。非仲景氏之言矣。
白話
〔第一百五十一條〕太陽與少陽並病,頭項強痛,或者偶爾眩暈,如同結胸證心下痞硬一樣的,應當針刺大椎第一間、肺俞穴。千萬不可發汗,發汗就會出現譫語。脈象弦,五六天後譫語不止,應當針刺期門穴。這一條是王叔和敷演的文字,不是張仲景的言論。
原文
〔百五十二〕婦人中風。發熱惡寒。經水適來。得之七八日。熱除而脈遲身涼。胸脅下滿如結胸狀。讝語者。此為熱入血室也。當刺期門。隨其實而取之。(成本。取作瀉。玉函脈經。俱同宋板。)
白話
〔第一百五十二條〕婦人中風,發熱惡寒,月經恰好來潮。得病七八天,熱退而脈遲身涼,胸脅下脹滿如同結胸證的樣子,並且有譫語,這是熱入血室。應當針刺期門穴,隨其實邪而瀉取之。(《成本》中「取」寫作「瀉」;《玉函經》《脈經》都與宋版本相同。)
原文
本草綱目。時珍曰。女子。陰類也。以血為主。其血上應太陰。下應海潮。月有盈虧。潮有朝夕。月事一月一行。與之相符。故謂之月水月信月經。經者。常也。有常軌也。
白話
《本草綱目》李時珍說:女子屬於陰類,以血為主。她們的血液上應月亮(太陰),下應海潮。月亮有盈虧,潮水有早晚。月經一個月來一次,與之相符,所以稱為月水、月信、月經。經就是常,有常規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