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集成

卷三

卷三(8)

卷三23
原文
金鑑曰。傷寒二三日。未經汗下。即心悸而煩。必其人中氣素虛。雖有表證。亦不可汗之。
白話
金鑑說,傷寒兩三天,未經發汗或攻下,就出現心悸且心煩,必定是此人中氣素來虛弱,雖然有表證,也不可以用汗法。
原文
錢潢曰。心中。心胸之間。非必心藏之中也。悸。虛病也。瀨穆曰。今世素有積氣之人。多見此證。
白話
錢潢說,心中,是指心胸之間,不一定是在心臟正中間。心悸,是虛證。瀨穆說,現今世上平素就有積氣的人,多見此證。
原文
劉棟曰。胸脅苦滿。心煩而嘔者。小柴胡之主也。心中悸而煩。無嘔者。小建中之主也。
白話
劉棟說,胸脅苦滿、心煩而嘔吐的,是小柴胡湯的主治。心中悸動而煩、沒有嘔吐的,是小建中湯的主治。
原文
百八十六條曰。傷寒脈結代。心動悸。炙甘草湯主之。
白話
第一百八十六條說,傷寒脈象結代,心臟跳動悸動,用炙甘草湯主治。
原文
正珍曰。此條亦承柴胡本條發之。曰悸。曰煩。雖似柴胡證。別無一少陽正證。則知其非少陽病也。況二三日。亦未至柴胡部位日數乎。其為中虛感邪之證明矣。故小建中湯。溫而散之也。若有嘔者。乃少陽病。可與柴胡也。
白話
正珍說,這一條也是承接柴胡本條而闡發的。說心悸、說心煩,雖然看似柴胡證,但沒有一個少陽的正證,就知道那不是少陽病。何況才兩三天,也沒有到柴胡部位的天數呢?這是中虛感受邪氣的證據很明確了。所以用小建中湯,溫補而發散。如果有嘔吐的,就是少陽病,可以給與柴胡湯。
原文
〔百八〕太陽病。經過十餘日。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嘔不止。心下急。鬱郁微煩者。為未解也。與大柴胡湯下之則愈。
白話
第一百八條,太陽病,經過十多天,反而反覆用了兩三次攻下法,之後又過了四五天,柴胡證仍然存在的,先給與小柴胡湯。如果嘔吐不止,心下拘急,鬱鬱微煩的,是尚未解除,給與大柴胡湯攻下就會痊癒。
原文
(小柴胡湯之湯字。依成本補之。成本脫大柴胡湯之湯字。當補之。)
白話
(小柴胡湯的「湯」字,依照成本補上。成本脫落大柴胡湯的「湯」字,應當補上。)
原文
程應旄曰。太陽病。經過十餘日。邪不入里。知此際已具有柴胡證矣。觀下文柴胡證仍在字可見。醫乃二三下之。此之謂反。
白話
程應旄說,太陽病,經過十多天,邪氣沒有入裡,可知此時已經具備柴胡證了。看下文「柴胡證仍在」這些字就可以看出。醫生卻反覆用了兩三次攻下法,這就是所謂的「反」。
原文
發秘曰。嘔不止三字。可見未與小柴胡之前。既已有嘔矣。
白話
發秘說,「嘔不止」三個字,可見在未給小柴胡之前,就已經有嘔吐了。
原文
林瀾曰。嘔不止。則半表半裡證猶在。然心下急鬱郁微煩。必有燥屎也。非下除之不可。故以大柴胡。兼而行之。
白話
林瀾說,嘔吐不止,則半表半裡的證候仍然存在。然而心下拘急、鬱鬱微煩,必定有燥屎,非用攻下法去除不可。所以用大柴胡湯,兼顧表裡而行之。
原文
希哲曰。過經者。言太陽表證罷也。非謂十二日以後也。劉棟曰。鬱郁。默默之劇也。
白話
希哲說,所謂「過經」,是指太陽表證已經解除,不是指十二天以後。劉棟說,「鬱郁」是「默默」的加重表現。
原文
正珍曰。過經者。邪氣過去經脈之表。(經脈之表者。謂動血二脈之支別。蔓延包裹於周身之表者也。)而既轉入乎少陽。或陽明之辭。故於少陽及陽明。每每稱焉。蓋表解之謂也。過者。字典云。越也。超也。又曰。經過之過。平聲。超過之過。去聲。按韻會。平聲歌韻。收過字。由此考之。經過之過。如字讀之。超過之過。發為去聲也。經者。經脈之經。與茯苓桂枝白朮甘草湯條。發汗則動輕。及太陽下篇。經脈動惕。久而為痿之經同焉。皆指表之辭。對臟腑之裡為言也。本篇調胃承氣湯條曰。過經讝語者。以有熱也。當以湯下之。陽明篇。大承氣湯條曰。過經乃下之。此皆於陽明稱之也。若夫本節過經二字。殊指少陽證言之。觀下文柴胡證仍在之文。可見矣。成無己解過經二字云。日數過多。累經攻下。(本節註文)又云。傷寒十三日。再傳經盡。謂之過經。(調胃承氣湯註文)又云。過太陽經。無表證(陽明篇汗出譫語條註文)可見。其唯隨文為解。而不之深考。遂致此矛盾矣。方有執云。過經與壞同。其他諸家所解。大氐以再傳經十二日行盡而後尚猶不解者。為過經。皆非古義也。及乎劉棟解出則曰。過經。經過也。然而倒經過。為過經。又復古之所未有。義亦難通矣。按柴胡證者。泛指柴胡部位證言。不可以小柴胡必之。言太陽病。已轉入少陽十餘日。法當與小柴胡以和解之。而反二三下之。後經四五日。少陽柴胡證仍在者。當先與小柴胡湯。如或不愈。其嘔不止。心下急結。鬱郁微煩者。是為邪氣已犯陽明。必有燥屎也。故與大柴胡湯。以下之則愈。蓋少陽陽明並病者也。再按。心下急。謂心下痞硬。百十一條云。少腹急結者。宜桃核承氣湯。百三十一條云。少腹硬滿。抵當湯主之。百七十四條云。心下痞硬。嘔吐而下利者。大柴胡湯主之。合而考之。急與痞硬。同是一證。但急與急結。以病者所自覺而言。痞硬硬滿。以醫者所診得言之。略寓其輕重已。大柴胡湯方
白話
正珍說,所謂「過經」,是指邪氣經過了經脈的表層(經脈的表層,是指動脈和靜脈的分支,蔓延包裹於全身表層的部分),而已經轉入了少陽或陽明。所以在少陽和陽明的條文中,常常稱之。這是表證已解的稱呼。「過」字,《字典》說:越也、超也。又說:經過的「過」讀平聲,超過的「過」讀去聲。按《韻會》,平聲歌韻收有「過」字。由此考之,經過的「過」如字讀,超過的「過」發為去聲。「經」是指經脈的「經」,與茯苓桂枝白朮甘草湯條「發汗則動輕」及太陽下篇「經脈動惕,久而為痿」的「經」相同,都是指表層的辭彙,是對臟腑之裡而言的。本篇調胃承氣湯條說:「過經讝語者,以有熱也,當以湯下之。」陽明篇大承氣湯條說:「過經乃下之。」這些都是在陽明條文中稱呼的。至於本節的「過經」二字,特別是指少陽證而言,看下文「柴胡證仍在」的文字就可以明白。成無己解釋「過經」二字說:「日數過多,累經攻下。」(本節註文)又說:「傷寒十三日,再傳經盡,謂之過經。」(調胃承氣湯註文)又說:「過太陽經,無表證。」(陽明篇汗出譫語條註文)可見他只是隨文解釋,沒有深入考證,於是導致了這種矛盾。方有執說:「過經與壞同。」其他各家所解釋的,大抵以再傳經十二日行盡而後仍然不解的,稱為過經,都不是古義。等到劉棟解釋出來則說:「過經,經過也。」然而顛倒「經過」為「過經」,又是古所未有,意義也難以通順。按:柴胡證,泛指柴胡部位的證候,不一定用小柴胡湯。意思是說太陽病已經轉入少陽十多天,按理應當給與小柴胡湯來和解,反而反覆用了兩三次攻下法,之後經過四五天,少陽柴胡證仍然存在的,應當先給與小柴胡湯。如果還不痊癒,其嘔吐不止,心下急結,鬱鬱微煩的,這是邪氣已經侵犯陽明,必定有燥屎,所以給與大柴胡湯,攻下就會痊癒。這是少陽陽明並病。再按:心下急,是指心下痞硬。第一百十一條說「少腹急結者,宜桃核承氣湯」,第一百三十一條說「少腹硬滿,抵當湯主之」,第一百七十四條說「心下痞硬,嘔吐而下利者,大柴胡湯主之」。合起來考證,「急」與「痞硬」是同一個證候,只是「急」與「急結」是從病人自覺的症狀來說,「痞硬」「硬滿」是從醫者診斷所得來說,略微包含了輕重之別。大柴胡湯方
原文
柴胡(半斤) 黃芩(二兩) 芍藥(三兩) 半夏(半升洗) 生薑(五兩切) 枳實(四枚炙) 大棗(十二枚擘)
白話
柴胡半斤,黃芩二兩,芍藥三兩,半夏半升(洗),生薑五兩(切),枳實四枚(炙),大棗十二枚(擘)。
原文
上七味。以水一斗二升。煮取六升。去滓再煎。溫服一升。日三服。一方加大黃二兩。若不加恐不為大柴胡湯。
白話
以上七味藥,用水一斗二升,煮取六升,去藥渣再煎,溫服一升,每日服三次。另一個方子加大黃二兩,如果不加大黃恐怕不算是大柴胡湯。
原文
(全書。有大黃二兩四字。是。七味。當作八味。玉函作生薑三兩。再煎下。有取三升三字。並是。按。玉函金匱。及肘後所載方。皆有大黃二兩。宜從而為正。)
白話
(全書中有「大黃二兩」四個字,是正確的。七味,應當作八味。《玉函》作生薑三兩,「再煎」下面有「取三升」三個字,也都是正確的。按:《玉函》《金匱》及《肘後》所記載的方子,都有大黃二兩,應當依從作為標準。)
原文
外臺引崔氏大前胡湯。品味與大柴胡同。但柴胡作前胡。
白話
《外臺秘要》引崔氏大前胡湯,藥味與大柴胡湯相同,只是柴胡改為前胡。
原文
許叔微曰。大柴胡湯。一方無大黃。一方有大黃。此方用大黃者。以大黃有盪滌蘊熱之功。為傷寒中要藥。王叔和云。若不加大黃。恐不名大柴胡湯。且經文明言下之則愈。若無大黃。將何以下心下之急乎。應從叔和為是。
白話
許叔微說,大柴胡湯,有一個方子沒有大黃,有一個方子有大黃。這個方子用大黃,是因為大黃有蕩滌蘊熱的功效,是傷寒中的重要藥物。王叔和說:「如果不加大黃,恐怕不能叫做大柴胡湯。」而且經文明確說「下之則愈」,如果沒有大黃,將用什麼來攻下心下的急結呢?應該以叔和的說法為是。
原文
〔百九〕傷寒十三日不解。胸脅滿而嘔。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證。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醫以丸藥下之。此非其治也。潮熱者實也。先宜服小柴胡湯以解外。後以柴胡加芒硝湯主之。
白話
第一百九條,傷寒十三天沒有解除,胸脅脹滿而嘔吐,午後申時前後發潮熱,之後有輕微下利。這本來是柴胡證,應該攻下卻沒有得到下利,現在反而下利的,知道是醫生用了丸藥攻下,這不是正確的治法。潮熱是實證,應先服小柴胡湯來解除表邪,然後用柴胡加芒硝湯主治。
原文
(玉函脈經。並無已字。是。下之二字衍文。蓋下文下之語。訛重已。而不得利。宋板。作以不得利。今依成本改之。成本全書。並脫此非之此字。)
白話
(《玉函》《脈經》都沒有「已」字,是正確的。「下之」二字是衍文,大概是下文「下之」的語句重複錯誤。而「不得利」,宋板作「以不得利」,現在依照成本改之。成本《全書》都脫落「此非」的「此」字。)
原文
成無己曰。潮熱者。若潮水之潮。其來不失其時也。一日一發。指時而發者。謂之潮熱。若日三五發者。即是發熱。非潮熱也。
白話
成無己說,潮熱,就像潮水的潮,它的到來不失去時機。一天發作一次,定時而發的,叫做潮熱。如果一天發作三五次的,就是發熱,不是潮熱。
原文
惟忠曰。潮熱者。熱之發也。必有時矣。猶潮汐之來去以時也。所以名曰潮也。且其於常也。必身熱。當其發也。必惡熱。所以使人煩躁也。不但於日晡所。或於午未申之間。亦可以名矣。若必於日晡所而名矣。惟曰潮熱足矣。復何煩日晡所字乎。
白話
惟忠說,潮熱,是熱的發作,必定有時間,就像潮汐的來去按時一樣,所以叫做潮。而且它在平時,必定身體發熱,當發作時,必定怕熱,所以使人煩躁。不僅在日晡時,或者在午未申之間,也可以稱為潮熱。如果一定要在日晡時才稱為潮熱,那麼只說潮熱就足夠了,何必要麻煩地加上「日晡所」三字呢?
原文
正珍曰。先宜以下十二字。後人攙入之文。宜刪去之。何者。以柴胡非解外之藥也。十三日。當作十餘日。蓋餘字。省文作余。余訛為三已。
白話
正珍說,「先宜」以下十二個字,是後人攙入的文字,應當刪去。為什麼?因為柴胡不是解表藥。十三日,應當作十餘日。大概「餘」字省文寫作「余」,「余」訛誤為「三」而成。
原文
(韻會小補曰。餘通作余。周禮委人。凡其餘聚以待頒賜。注。余當為餘。又三字注曰。三。集韻。作或。)猶痙省作痓。訛為痓。屎通作矢。訛為失類。後人不察。妄意傅會過經之說。殊不知論中言十餘日者數條。其稱十三日者。僅不過二條。其誤可見矣。日晡所發潮熱者。謂申時前後發熱也。所字屬日晡。大陷胸湯條。日晡所。小有潮熱語。可以見矣。所。猶言前後也。尚書云。多歷年所。史記東方朔傳云。率取婦一歲所者。即棄去更取婦。漢書原涉傳云。涉居谷口半歲所。自劾去官。禮記檀弓注云。高四尺所。疏云。所。是不定之名。是也。滿讀曰懣。悶也。言傷寒十餘日不解。胸脅苦悶而嘔。且日晡所發潮熱者。是少陽病之帶陽明者。乃大柴胡之所主也。於法當不下利。今反利者。知先此時。醫以丸藥迅下之。非其治也。迅下則水雖去。而燥屎不去。故凡內有燥屎而發身熱者。非湯藥下之則不解。今反下之用丸藥。所以其熱不解。徒動臟腑而致微利也。恐醫以下後之利。為虛寒自利之病。故復指之曰。潮熱者。實也。是示其可再以湯潤下之也。此證不用大柴胡者。因其先經丸藥攻下。而續自微利也。故唯加芒硝潤燥以取利。是又下中兼和之意也。按陽明篇云。陽明病發潮熱。大便溏。小便自可。胸脅滿不去者。小柴胡湯主之。其證全與本條同。但一則由攻下而致微利。一則不由攻下而自溏。故芒硝猶有所畏。況大黃乎。是以雖有潮熱。不敢以攻之也。柴胡加芒硝湯方
白話
(《韻會小補》說:餘通作余。《周禮·委人》:「凡其餘聚以待頒賜。」注:余當為餘。又「三」字注說:三,《集韻》作或。)就像「痙」省寫作「痓」,訛變為「痓」;「屎」通作「矢」,訛變為「失」之類。後人不考察,胡亂附會過經的說法,殊不知《傷寒論》中說「十餘日」的有好幾條,而稱「十三日」的僅僅不過兩條,其錯誤可見。日晡所發潮熱,是指申時前後發熱。「所」字屬於「日晡」,《大陷胸湯》條「日晡所,小有潮熱」的語句可以證明。「所」相當於「前後」。《尚書》說「多歷年所」,《史記·東方朔傳》說「率取婦一歲所者,即棄去更取婦」,《漢書·原涉傳》說「涉居谷口半歲所,自劾去官」,《禮記·檀弓》注說「高四尺所」,《疏》說「所,是不定之名」,就是這個意思。「滿」讀為「懣」,是悶的意思。說傷寒十多天不解,胸脅苦悶而嘔吐,並且日晡前後發潮熱的,這是少陽病兼帶陽明,是大柴胡湯的主治證。按理應當不下利,現在反而下利的,知道在此之前,醫生用了丸藥快速攻下,這不是正確的治法。快速攻下則水雖去,但燥屎不去。所以凡是體內有燥屎而發身熱的,非用湯藥攻下不能解除,現在反而用丸藥攻下,所以其熱不解,白白擾動臟腑而導致輕微下利。恐怕醫生把下後的下利當作虛寒自利之病,所以再次指出說:「潮熱者,實也。」這是告訴他可以再用湯藥潤下。此證不用大柴胡湯,是因為它先經過丸藥攻下,而接著自發輕微下利,所以只加芒硝潤燥以取利,這又是攻下中兼顧和緩的意思。按:陽明篇說:「陽明病發潮熱,大便溏,小便自可,胸脅滿不去者,小柴胡湯主之。」其證完全與本條相同,只是一個是由攻下導致的微利,一個不是由攻下而自行溏洩,所以芒硝尚且有所顧忌,何況大黃呢?因此雖然有潮熱,也不敢用攻下法。柴胡加芒硝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