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穴纂要

經穴纂要骨度

經穴纂要骨度(2)

經穴纂要骨度13
原文
針方六集曰。上取岐骨。下至臍心。共折作九寸取之。
白話
《針方六集》說:上取岐骨,下至臍心,合計折合九寸取用。
原文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過則迴腸廣長不滿則狹短。橫骨長六寸半。
白話
從天樞以下到橫骨長六寸半。超過六寸半則迴腸寬廣長大,不足六寸半則狹窄短小。橫骨長六寸半。
原文
甲乙經陰交臍下一寸。氣海臍下一寸五分。石門臍下二寸。關元臍下三寸。中極臍下四寸。曲骨橫骨上中極下毛際陷者中。凡五寸。類經醫統神應經針方六集金鑑等。臍心下至毛際。橫骨穴折作五寸為是。橫骨上廉以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
白話
《甲乙經》:陰交臍下一寸,氣海臍下一寸五分,石門臍下二寸,關元臍下三寸,中極臍下四寸,曲骨在橫骨上方、中極下方毛際凹陷中。共計五寸。《類經》《醫統》《神應經》《針方六集》《金鑑》等,臍心下到毛際,橫骨穴折合五寸是正確的。從橫骨上廉到內輔的上廉,長一尺八寸。
原文
圖翼曰。骨際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內曰內輔。外曰外輔。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三寸。踝以下至地長三寸。膝膕以下至跗屬長一尺六寸。
白話
《圖翼》說:骨的邊緣叫做廉。膝蓋旁邊突出的骨叫輔骨。內側的叫內輔,外側的叫外輔。從內輔的上廉到下廉,長三寸半。從內輔下廉到內踝,長一尺三寸。從踝以下到地,長三寸。從膝膕到跗屬,長一尺六寸。
原文
類經曰。膝後曲處曰膕。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皆為跗之屬也。張志聰曰。屬者概足面而言也。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銅人經曰。腦角下至柱骨長一尺。
白話
《類經》說:膝蓋後方彎曲的部位叫膕。凡是兩踝前後脛骨和足掌相交的地方,都是跗的範圍。張志聰說:所謂屬,是指整個足面而言。從跗屬以下到地,長三寸。從角以下到柱骨,長一尺。《銅人經》說:從腦角下到柱骨,長一尺。
原文
類經曰。角頭側大骨耳上高角也。柱骨肩骨之頸。項之根也。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注證曰。自柱骨行於腋下之隱處。長四寸。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髀樞以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耳後當完骨者。廣九寸。耳前當耳門者。廣一尺三寸。兩顴之間相去七寸。注證曰。目下高骨為顴。兩乳之間。廣九寸半。
白話
《類經》說:角是頭側的大骨,也就是耳上方的高角。柱骨是肩骨的頸項,也就是脖子的根部。行走於腋中隱蔽處,長四寸。注證說:從柱骨行於腋下的隱處,長四寸。從腋以下到季脅,長一尺二寸。從季脅以下到髀樞,長六寸。從髀樞以下到膝中,長一尺九寸。從膝以下到外踝,長一尺六寸。從外踝以下到京骨,長三寸。從京骨以下到地,長一寸。耳後對應完骨的部位,寬九寸。耳前對應耳門的部位,寬一尺三寸。兩顴之間相距七寸。注證說:眼睛下方的高骨叫做顴。兩乳之間,寬九寸半。
原文
營昇按。甲乙經曰。自氣戶俠輸府兩旁。各二寸下。行至乳根。凡十二穴。廣八寸。滑氏發揮曰。自膻中橫至神封二寸。神封至乳中二寸左右。合而得八寸也。圖翼醫統針方六集金鑑等。俱當折八寸為當矣。兩髀之間廣六寸半。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肩至肘。長一尺七寸。
白話
營昇按:《甲乙經》說:從氣戶俠輸府兩旁,各二寸向下,行至乳根,共十二穴,寬八寸。滑氏《發揮》說:從膻中橫到神封二寸,神封到乳中二寸,左右合計得八寸。《圖翼》《醫統》《針方六集》《金鑑》等,都應當折合八寸才是恰當的。兩髀之間寬六寸半。足長一尺二寸,寬四寸半。肩到肘長一尺七寸。
原文
營昇按。古人此骨度之說尤多。菊池玄藏安井元越等。自腋下橫文至曲池為一尺。宮本春仙中島元春等。自腋下至肘通計為一尺一寸。淺井賴母借。自肘至腕一尺二寸半之法用之。皆不可為準。則村上宗占骨度正誤曰。夫以骨度篇所謂人長七尺五寸者。橫直等謂也。如張氏之說。自肩端量則中乎。脊骨而相舍兩肩之間惡合骨度乎。可調張氏千慮之失也。介賓既如此。況後學乎。肩至肘一尺七寸。度之者。舉臂伸手於左右。而自大椎下脊中至肘尖。可為一尺七寸也。今人肩端肩髃至曲池。為一尺七寸。誤也。予謂宗占所謂人長七尺五寸。雖言橫直等謂。是亦不合也。又宗占所謂人長七尺五寸。謂橫直等。自大椎至肘為一尺七寸。肘至腕一尺二寸半。自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自本節至末四寸半。通計七尺六寸也。是亦不合於七尺五寸。故宗占私以為自本節至末四寸半。半字為衍文。遂削去之為七尺五寸。是亦無據。但宗佔一家之說已矣。惜哉宗占未嘗見針灸腧穴銅人圖經歟。針灸腧穴銅人圖經正面長七尺五寸。伏人長七尺五寸。側人長七尺五寸。橫直闊狹相去遠近骨格三折。各長七尺五寸據之橫直等謂也。然與骨度篇參考。則亦有異同。而合於通計七尺五寸之法。乃知宗占自大椎至肘為一尺七寸。橫直等謂者甚誤也。又針灸腧穴銅人圖經。兩肩相去二尺一寸。肩下至肘一尺七寸。因肩下二字觀之。自大椎至肘。非一尺七寸明矣。故張氏之言肩者。即肩端也。自肩髃至曲池。為一尺七寸。可從張氏之說。)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
白話
營昇按:古人關於骨度的說法尤其多。菊池玄藏、安井元越等人,從腋下橫紋到曲池為一尺;宮本春仙、中島元春等人,從腋下到肘合計為一尺一寸;淺井賴母借,用從肘到腕一尺二寸半的方法,都不可作為標準。村上宗占《骨度正誤》說:按照骨度篇所說的人長七尺五寸,是指橫直相等的意思。按照張氏的說法,從肩端量取,與脊骨相合,兩肩之間怎能合於骨度呢?可以說張氏千慮一失了。張介賓尚且如此,何況後學呢?肩到肘一尺七寸,測量方法是:舉臂伸手於左右兩側,從大椎下脊中到肘尖,可以為一尺七寸。現在的人從肩端肩髃到曲池為一尺七寸,是錯誤的。我認為宗占所說的人長七尺五寸,雖然說是橫直相等,但這也不合適。再說宗占所說的人長七尺五寸,指的是橫直相等。從大椎到肘一尺七寸,肘到腕一尺二寸半,從腕到中指本節長四寸,從本節到末端四寸半,合計七尺六寸,這也不合於七尺五寸。所以宗占私下認為從本節到末端四寸半,「半」字是衍文,於是刪去成為七尺五寸,但這也沒有根據。不過是宗占一家之說罷了。可惜啊,宗占未曾見過《針灸腧穴銅人圖經》吧?《針灸腧穴銅人圖經》正面長七尺五寸,伏人長七尺五寸,側人長七尺五寸,橫直寬狹相距遠近,骨骼三折,各長七尺五寸,依此是指橫直相等的意思。然而與骨度篇參考,也有異同,而合於通計七尺五寸的方法,才知道宗占從大椎到肘一尺七寸、橫直相等的說法是很錯誤的。另外,《針灸腧穴銅人圖經》兩肩相距二尺一寸,肩下到肘一尺七寸。從「肩下」二字來看,從大椎到肘並非一尺七寸就很明顯了。所以張氏所說的肩,就是肩端。從肩髃到曲池為一尺七寸,可以採用張氏的說法。)從肘到腕長一尺二寸半。
原文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本節至末。長四寸半。類經曰。末指端也。項發以下至背骨。長二寸半。圖翼曰。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白話
從腕到中指本節,長四寸。從本節到末端,長四寸半。《類經》說:末是手指端。從項髮以下到背骨,長二寸半。《圖翼》說:從後髮際到,大椎項骨三節處。
原文
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節。長三尺。上節長一寸四分分之一。奇分在下。故上七節至於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
白話
從膂骨以下到尾骶二十一節,長三尺。上一節長一寸四分之一,奇零的分數在下面。所以從上七節到膂骨,是九寸八分分之七。
原文
圖翼曰。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骶。通折三尺。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釐。共九寸八分七釐。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釐。共一尺一寸二分七釐。第十四節與臍平。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釐。共八寸八分二釐。總共二尺九寸九分六釐。不足四釐者。有零未盡也。
白話
《圖翼》說:背部折算的方法,從大椎到尾骶,通共折合三尺。上面七節,每節長一寸四分一釐,合計九寸八分七釐。中間七節,每節一寸六分一釐,合計一尺一寸二分七釐。第十四節與臍平齊。下面七節,每節一寸二分六釐,合計八寸八分二釐。總共二尺九寸九分六釐,不足四釐,是有小數未盡。
原文
六書精蘊曰。𫈨力莒切。脊骨也。凡二十一部。如珠氣行一起一伏也。象上下相貫形。
白話
《六書精蘊》說:𫈨,音力莒切。是脊骨的意思。凡二十一個部分,如同珠玉的氣行,一起一伏。是象徵上下相連貫的形狀。
原文
凡藏府皆繫於𫈨心系於五椎自十七椎至二十為腰監骨。所弇心之前。有蔽骨。天然之妙也。或從肉作膂脊之重。在骨不在肉也。
白話
凡是臟腑都連繫於膂,心連繫於第五椎。從第十七椎到第二十椎是腰監骨。心之前所覆蓋的,是蔽骨。這是天然的巧妙。或者從肉旁寫作膂,脊背的重量,在骨而不在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