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頭面腹背手足,橫用橫尺寸,直用直尺寸,橫法不可以准直,直不可以准橫。
頭、面、腹、背、手、足,橫向用橫向的尺寸,直向用直向的尺寸,橫向的方法不能用來測量直向,直向不能用來測量橫向。
原文
前髮際至後髮際,均作一尺二寸,其髮際不明者,取眉中心後至大椎,共折作一尺八寸。頭部橫寸,以眼內眥角至外眥角為一寸。
從前髮際到後髮際,統一當作一尺二寸;如果髮際不明顯的,取眉心往後到大椎穴,總共折合一尺八寸。頭部的橫向寸數,以眼內眼角到外眼角作為一寸。
原文
神庭至曲差,曲差至本神,本神至頭維,各一寸五分。自神庭至頭維,共四寸半。
神庭到曲差、曲差到本神、本神到頭維,各是一寸五分。從神庭到頭維,總共四寸半。
原文
背部自大椎至尾骶,共二十一椎。上中下長短不同,詳在前骨度中。
背部從大椎到尾骶骨,總共二十一椎。上、中、下長度不同,詳細記載在前面的骨度篇中。
原文
夾脊第二行,相去四寸取之。(《針經》相去三寸。)
脊椎旁第二行,間隔四寸取穴。(《針經》記載間隔三寸。)
原文
夾脊第三行,相去七寸取之。(《針經》相去六寸。)腹部膺部:用乳間橫折作八寸為則。
脊椎旁第三行,間隔七寸取穴。(《針經》記載間隔六寸。)腹部與胸部:以兩乳之間的橫向距離折合為八寸作為標準。
原文
其直者,自天突至膻中,折作六寸八分,下行一寸六分為中庭。上取岐骨,下至臍心,共折作九寸取之。臍中至橫骨,共折作五寸。
直向的,從天突到膻中,折合為六寸八分,向下行一寸六分處是中庭。上方從胸骨上窩(岐骨)開始,下方到肚臍中心,總共折合為九寸來取穴。肚臍中心到橫骨(恥骨聯合),總共折合為五寸。
原文
手足部:並依骨度均折取之。或以中指第二節,內度兩橫紋為一寸。
手與足部:都依照骨度平均折算取穴。或者用中指第二節,測量兩條橫紋之間的距離作為一寸。
原文
諸穴有眉發、筋骨、約紋陷下、肉際者,即取之,不必度也。(明堂取穴終。)
所有穴位,如果位於眉毛、頭髮、筋骨、皺紋凹陷處、肌肉邊際的,就直接取用,不必測量。(明堂取穴法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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