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同身寸者,謂同於人身之尺寸也。人之長短肥瘦,各自不同,而穴之橫直尺寸,亦不能一。
同身寸,是指與人體本身的尺寸相同。人的高矮胖瘦各自不同,而穴位的橫直尺寸也不能一致。
原文
如今以中指同身寸法一概混用,則人瘦而指長,人肥而指短,豈不謬誤。故必因其形而取之,方得其當。
如今用中指同身寸法一概混用,那麼人瘦則手指長,人胖則手指短,難道不荒謬錯誤嗎?所以必須根據人的身形來選取,才能得到適當的尺寸。
原文
如《標本賦》曰:取五穴用一穴而必端,取三經用一經而可正。蓋謂並鄰經而正一經,聯鄰穴而正一穴。
如《標本賦》所說:取五個穴位而用其中一個穴位,必然準確;取三條經脈而用其中一條經脈,可以正確。意思是說,合併鄰近的經脈來校正一條經脈,聯繫鄰近的穴位來校正一個穴位。
原文
譬之切字之法,上用一音,下用一韻,而夾其聲於中,則其經穴之情,自無所遁矣。
好比拼音切字的方法,上面用一個聲母,下面用一個韻母,而把聲音夾在當中,那麼經穴的實際情況自然無所隱遁了。
原文
故頭必因於頭,腹必因於腹,背必因於背,手足必因於手足,總其長短大小而折中之,庶得謂之同身寸法。
所以頭部必須依照頭部的尺寸,腹部必須依照腹部的尺寸,背部必須依照背部的尺寸,手足必須依照手足的尺寸,綜合它們的長短大小而取其中值,這樣才能稱為同身寸法。
原文
法附前各條之下,而後之所謂中指同身寸法者,雖不可混用,而亦有當用之處,並列於後。
此法附在前各條之下,而之後所說的中指同身寸法,雖然不可混用,但也有應當使用的地方,一並列在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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