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治通義

卷十

七情合和(配合諸說)(1)

卷十/七情合和(配合諸說)7
原文
藥有陰陽配合。子母兄弟。根莖華實。草石骨肉。有單行者。有相須者。有相使者。有相畏者。有相惡者。有相反者。有相殺者。凡此七情。合和時視之。當用相須相使者良。勿用相惡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殺者。不爾勿合用也。
白話
藥物有陰陽相互配合的關係,如母子、兄弟一般。根、莖、花、果,草、石、骨、肉,各有不同的屬性。在配伍關係上,有單行使用的,有相互配合的,有相互引導的,有相互制約的,有相互厭惡的,有相互對抗的,有相互消除的。凡是這七種配伍關係,在製備藥物時都應當明察。應當使用相互配合、相互引導的配伍,這樣效果較好;不要使用相互厭惡、相互對抗的配伍。如果藥物有毒性需要加以制約,可以使用相互制約、相互消除的配伍。否則就不應該合用。
原文
(本草白字。按是書之例。本不欲以經文與後世諸說同伍。且經人所素習。固無須表出。然如此條。倘不首舉之。則殊不便讀者。故今特破例云。又藥性陰陽。詳見於素問中。子母兄弟。蜀本注所云。若榆皮為母。厚朴為子之類者。無審其義。盧不遠芷園日記。載陳伯先說。稱桃樹生子。則桃樹是母。桃子是子。又稱若兄弟。如榆有大葉小葉。麥有小大。禾稻亦自有數十種云云。此說似有理。宜考原書。)
白話
(本草的白字注。按這部書的體例,本來不想將經文與後世的各種說法混在一起。而且經文是學者向來熟習的,自然不需要特別標出。然而像這條,如果不首先列舉出來,讀者就極不方便。所以現在特別破例說明。又藥物的陰陽屬性,在《素問》中有詳細論述。母子兄弟的關係,蜀本注所說的,如榆皮為母、厚朴為子之類的,難以審定其義理。盧不遠的《芷園日記》中,記載了陳伯先的說法,稱桃樹結果實,桃樹就是母,桃子就是子。又說如同兄弟關係,如榆樹有大葉小葉之分,麥子有小麥大麥之別,稻禾也有數十種之多等。此說似乎有理,應當查考原書。)
原文
陶隱居曰。舊方用藥。亦有相惡相反者。服之乃不為害。或能為制持之者。猶如寇賈輔漢。程周佐吳。大體既正。不得以私情為害。雖然恐不如不用。今仙方甘草丸。有防己細辛。俗方玉石散。用栝樓乾薑。略舉大體如此。半夏有毒。用之必須生薑。此是取其所畏。以相制爾。其相須相使者。不必同類。猶如和羹調食。魚肉蔥豉。各有所宜。共相宣發也。(同上黑字。)
白話
陶隱居說:過去的方劑用藥,也有相互厭惡、相互對抗的情況,服用後卻不造成危害。有的還能起到制約的作用,就像寇恣、賈詡輔佐劉備,程普、周瑜輔佐孫權一樣,大方向既然正確,就不能因為私人的情感而造成危害。雖然如此,恐怕還是不如不用為好。現今仙方中的甘草丸,含有防己和細辛;俗方中的玉石散,使用了栝樓和乾薑。粗略列舉大體如此。半夏有毒,使用時必須配伍生薑。這是取生薑所能制約的,以相互剋制罷了。那些相互配合、相互引導的配伍,不一定是同類的藥物。就像調製羹湯一樣,魚肉蔥豆豉,各有適宜的配伍,共同發揮作用。(同上黑字注。)
原文
又曰。尋萬物之性。皆有離合。虎嘯風生。龍吟云起。磁石引針。琥珀拾芥。漆得蟹而散。麻得漆而湧。桂得蔥而軟。樹得桂而枯。戎鹽累卵。獺膽分杯。其氣爽有相關感。多如此類。其理不可得而思之。至於諸藥。尤能遞為利害。失聖既明有所說。何可不詳而避之。時人為方。皆多漏略。若舊方已有此病。亦應改除。假如兩種相當。就其輕重。擇而除之。傷寒赤散。吾常不用藜蘆。斷下黃連丸。亦去其乾薑。而施之無不效。何忽強以相憎。苟令共事乎。相反為害。深於相惡。相惡者。謂彼雖惡我。我無忿心。猶如牛黃惡龍骨。而龍骨得牛黃更良。此有以制伏故也。相反者。則彼我交讎。必不宜合。今畫家用雌黃胡粉。相近便自黯妒。粉得黃即黑。黃得粉亦變。此蓋相反之證也。(同上。按本草綱目。引寇宗奭。誤。)
白話
又說:探究萬物的性質,都有離合的關係。虎嘯則風生,龍吟則雲起,磁石吸引鐵針,琥珀吸引芥子。漆遇到蟹就會散開,大麻遇到漆就會湧出,桂遇到蔥就會變軟,樹遇到桂就會枯死。戎鹽能使雞蛋堆疊,水獺的膽能分開酒杯。其氣質變化有相互感應的,多如此類。其道理不可不深思。至於各種藥物,尤其能依次產生利害關係。先聖既然已經明確有所論述,怎麼可以不詳細了解而加以避免呢?現在的人開處方,大多多有遺漏簡略。如果舊方中已經有這個病症,也應當改除。假設兩種藥物相當,就根據其輕重,選擇去除。傷寒赤散,我平常不使用藜蘆;斷下黃連丸,也去掉其中的乾薑,這樣施用無不見效。為何還要強行使相互厭惡的藥物配伍,讓它們共同行事呢?相互對抗所造成的危害,比相互厭惡更深。相互厭惡的意思,是說對方雖然厭惡我,我卻沒有怨恨之心,就像牛黃厭惡龍骨,而龍骨得到牛黃反而更好。這是因為有制伏的緣故。相互對抗的,則彼此相互仇恨,必定不應該合用。如今畫家使用雌黃和胡粉,相近就會自行暗淡嫉妒,粉遇到黃就變黑,黃遇到粉也會變色。這大概就是相互對抗的例證。(同上。按《本草綱目》引用寇宗奭的說法,是錯誤的。)
原文
按七情本系於藥性之義。然云合和時視之。則實為立方之要。故拈於此。玉函經曰。藥有相生相殺。相惡相反。相畏相得。文異而意同。隱居既云相惡相反者。服之不為害。而又稱相反者。彼我交讎。必不宜合。似義相牴牾。要當以前說為正。蓋相惡相反。古方往往合用。
白話
按:七情本來是基於藥物性質的意義。然而說到配製時應當明察,這實在是立方遣藥的要點,所以摘錄在這裡。《玉函經》說:藥物有相生相殺、相惡相反、相畏相得的關係。文字不同而意思相同。隱居既然說相互厭惡、相互對抗的藥物,服用後不造成危害;却又說相互對抗的,則彼此仇恨,必定不應該合用。這似乎義理相互矛盾,應當以前面的說法為準。因為相互厭惡、相互對抗的藥物,古代方劑中往往合用。
原文
(前人有說。見於後。)隱居以為恐不如不用者。豈為庸工而發乎。又隱居及諸家所敘。每藥七情。其理難得究詰。然是古來相傳之說。姑置不論而可也。又沉存中良方序亦有說。宜參看。
白話
(前人的說法,見於後面。)隱居認為恐怕不如不用的說法,難道是針對庸碌的醫工而說的嗎?又隱居及各家所記述的,每味藥的七情關係,其道理難以探究究竟。然而這是自古相傳的說法,姑且置而不論也可以。另外沈存中《良方序》中也有論述,應當參看。
原文
虞恆德曰。或問。藥性有相畏相惡相反。而古方有同為一劑而用者。其理何如。曰。若夫彼畏我者。我必惡之。我所惡者。彼必畏我。蓋我能制其毒。而不得以自縱也。且如一劑之中。彼雖畏我。而主治之能在彼。故其分兩。當彼重我輕。略將以殺其毒耳。設我重彼輕。制之太過。則盡奪其權。而治病之功劣矣。然藥性各有能毒。其所畏者畏其能。所惡者惡其毒耳。如仲景制小柴胡湯。用半夏黃芩生薑。三物同劑。其半夏黃芩畏生薑。而生薑惡黃芩半夏。因其分兩適中。故但制其慄悍之毒。而不減其退寒熱之能也。其為性相反者。各懷酷毒。如兩讎相敵。決不與之同隊也。雖然。外有大毒之疾。必用大毒之藥以攻之。又不可以常理論也。如古方感應丸。用巴豆牽牛同劑。以為攻堅積藥。四物湯加人參五靈脂輩。以治血塊。丹溪治屍瘵。二十四味蓮心散。以甘草芫花同劑。而謂妙處在此。是蓋賢者真知灼見。方可用之。昧者固不可妄試以殺人也。(醫學正傳。)
白話
虞恆德說:有人問:藥物性質有相互制約、相互厭惡、相互對抗的關係,而古代方劑有在同一劑中合用的,其中的道理是什麼呢?回答說:如果是那個制約我的,我必然厭惡它;我所厭惡的,它必然制約我。這是因為我能夠制約它的毒性,而不能放任自己。譬如在一劑之中,對方雖然被我制約,而主治的功效在對方,所以它的分量應當對方重、我方輕,略微用來制約其毒性罷了。如果我方重、對方輕,制約太過,就完全奪取了它的權力,而治病的功效就減退了。然而藥物的性質各有功能和毒性,它所制約的是制約其功能,它所厭惡的是厭惡其毒性罷了。例如張仲景製定小柴胡湯,使用半夏、黃芩、生薑,三味藥同用一方。其中半夏和黃芩都畏懼生薑,而生薑厭惡黃芩和半夏。由於分量適中,所以只是制約了半夏黃芩峻猛悍烈的毒性,卻不減少它們退寒熱的功效。那些性質相互對抗的,各自懷有猛烈的毒性,就像兩個仇敵相對,一定不能讓它們同在一處。然而,如果是外部有大毒的疾病,必須用大毒的藥物來攻治,又不可以拿常理來論述了。例如古方感應丸,使用巴豆和牽牛同用一方,作為攻堅積滯的藥物;四物湯加入人參、五靈脂之類,用來治療血塊;朱丹溪治療屍瘵,用二十四味蓮心散,將甘草和芫花同用一方,並說奧妙之處就在這裡。這大概是有賢能的人有真知灼見,才能使用。愚昧的人本來就不可以妄自嘗試,否則會害死人。(《醫學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