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初持脈如三菽之重,與皮毛相得者,是肺部也;如六菽之重,與血脈相得者,心部也;如九菽之重,與肌肉相得者,脾部也;如十二菽之重,與筋平者,肝部也;按之至骨,舉指來疾者,腎部也。白話提出修訂開始按脈時,用力如三顆豆子的重量,能接觸到皮膚毛髮的,是肺部的脈象;用力如六顆豆子的重量,能接觸到血脈的,是心部的脈象;用力如九顆豆子的重量,能接觸到肌肉的,是脾部的脈象;用力如十二顆豆子的重量,能與筋相平的,是肝部的脈象;用力按壓到骨頭,手指抬起時脈搏快速跳動的,是腎部的脈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