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本草經》云:古秤唯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成一兩,十六兩為一斤。
《本草經》說:古代的秤只有銖、兩的名稱而沒有分,今天則以十粒黍米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
原文
又云:凡方有云分等者,非分兩之分,謂諸藥斤兩多少皆同耳。
又說:凡是方劑中說分等的,不是分兩的分,是指各種藥材的斤兩多少都相同罷了。
原文
又云:凡散藥有云刀圭、十分、方寸匕:(必履反,匙也)之一準如梧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
又說:凡是散藥有說刀圭、十分、方寸匕的:(必履反,即匙)之一的標準如同梧子大小。方寸匕,是指製作匕正方一寸。
原文
(今按:蘇敬云:正方一寸者,四方一寸,此作寸者,周時尺八寸,以此為方寸匕。)
(今按:蘇敬說:正方一寸,是四方一寸,這裡說的寸,是周時尺八寸,以此作為方寸匕。)
原文
又云:錢五匕者,今五銖錢邊五字者。(今按:《葛氏方》云:五銖錢重五銖也。)
又說:錢五匕,是指現在五銖錢邊上的五個字。(今按:《葛氏方》說:五銖錢重五銖。)
原文
又云:一撮(粗活反)者,四刀圭也。十撮為一夕(之藥反),十夕為一合,(今按:《千金方》云:以六粟為一刀圭。《範汪方》云:二麻子為一小豆,三小豆為一梧實,二十黍粟為一簪頭,三簪頭為一刀圭,三刀圭為一撮,三撮為一寸匕,五撮為一夕,十夕為一合。)
又說:一撮(粗活反),是四刀圭。十撮為一夕(之藥反),十夕為一合。(今按:《千金方》說:以六粒粟為一刀圭。《範汪方》說:二粒麻子為一小豆,三小豆為一梧實,二十粒黍粟為一簪頭,三簪頭為一刀圭,三刀圭為一撮,三撮為一寸匕,五撮為一夕,十夕為一合。)
又說:藥升的製作是上部直徑一寸,下部直徑六分,深度八分。
原文
又云:凡丸藥有云如細麻者,即胡麻也。又以十六黍為一大豆也。如大麻者,即大麻子准三細麻也。如胡豆者,今青斑豆是也,以二大麻准之。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粒有大小,以三大麻准之。如大豆者,以二小豆准之。如梧子者,以二大豆准之。一方寸匕散,蜜和得如梧子十丸為度。如彈丸及雞子黃者,以十梧子准之。
又說:凡是丸藥有說如細麻的,就是胡麻。又以十六粒黍為一大豆。如大麻的,就是大麻子以三個細麻為標準。如胡豆的,是現在的青斑豆,以二個大麻為標準。如小豆的,是現在的赤小豆。粒有大小,以三個大麻為標準。如大豆的,以二個小豆為標準。如梧子的,以二個大豆為標準。一方寸匕的散,用蜜調和後能得到如梧子十丸為度。如彈丸及雞蛋黃的,以十個梧子為標準。
原文
(今按:方寸匕散為丸如梧子,得十六丸,如彈丸一枚。若雞子黃者准四十丸,今以彈丸同雞子黃,此甚不等也。)
(今按:方寸匕散製成丸如梧子,可得十六丸,如彈丸一枚。如果是雞蛋黃則相當於四十丸,現在把彈丸和雞蛋黃同等看待,這是很不相等的。)
原文
又云:巴豆如干枚者,粒有大小,當先去心皮竟,稱之,以一分准十六枚。
又說:巴豆如說若干枚的,粒有大小,應當先去心皮完畢後再稱量,以一分為標準相當於十六枚。
原文
又云:附子烏頭如干枚者,去皮竟,以半兩准一枚。
又說:附子、烏頭如說若干枚的,去皮完畢後,以半兩為標準相當於一枚。
原文
(今按:《範汪方》云:附子一累或如干者,以大小重銖為正。《錄驗方》:附子一枚,以重三分准之。)
(今按:《範汪方》說:附子一累或如說若干的,以大小重銖為準。《錄驗方》:附子一枚,以重三分為準。)
原文
又云:枳實如干枚者,去核竟,以一分准二枚。橘皮一分准三枚。棗有大小,以三枚准一兩。乾薑一累者以一兩為正。
又說:枳實如說若干枚的,去核完畢後,以一分為標準相當於二枚。橘皮一分相當於三枚。棗有大小,以三枚為標準相當於一兩。乾薑一累以一兩為準。
原文
(今按:《千金方》:乾薑一累以半兩為正。《錄驗方》云:乾薑、生薑一累數者,其一支為累,取肥大者。《範汪方》云:凡無生薑,可用乾薑一兩當二兩。)
(今按:《千金方》:乾薑一累以半兩為準。《錄驗方》說:乾薑、生薑一累的數量,以一支為累,選取肥大的。《範汪方》說:凡是沒有生薑時,可用乾薑一兩當二兩。)
原文
又云:桂一尺者,削去皮竟,重半兩為正。(今按:《範汪方》云:桂一尺若五寸者,以廣六分,厚三分為正。《錄驗方》:桂一尺若數寸是,以厚二分、廣六分為準。)
又說:桂一尺的,削去皮完畢後,重半兩為準。(今按:《範汪方》說:桂一尺或五寸的,以寬六分、厚三分為準。《錄驗方》:桂一尺或數寸的,以厚二分、寬六分為準。)
原文
又云:甘草一尺者,重二兩為正。(今按:《範汪方》:甘草一尺若五寸者大小,以徑一寸為正。《錄驗方》:甘草一尺若數寸者,以徑半寸為準,去赤皮炙之,令不吐。《小品方》云:以徑頭一寸為準。)
又說:甘草一尺的,重二兩為準。(今按:《範汪方》:甘草一尺或五寸的大小,以直徑一寸為準。《錄驗方》:甘草一尺或數寸的,以直徑半寸為準,去除赤皮後炙烤,使之不嘔吐。《小品方》說:以徑頭一寸為準。)
原文
又方:凡方云半夏一升者,洗竟稱五兩為正。(今按:蘇敬云:半夏一升以八兩為正。)
又方:凡是方劑說半夏一升的,洗完畢後稱量五兩為準。(今按:蘇敬說:半夏一升以八兩為準。)
原文
又云:凡椒一升三兩為正,吳茱萸一升,五兩為正;蛇床子一升,三兩半;地膚子一升,四兩;菟絲子一升,重有九兩;菴(於炎反)䕡(力魚反)子一升四兩。
又說:凡是椒一升三兩為準,吳茱萸一升五兩為準;蛇床子一升三兩半;地膚子一升四兩;菟絲子一升,重有九兩;菴(於炎反)䕡(力魚反)子一升四兩。
原文
(今按:蘇敬云:菴䕡三兩為正。《千金方》:九兩為正。)
(今按:蘇敬說:菴䕡三兩為準。《千金方》:九兩為準。)
原文
又云:凡方云某草一束者,以重三兩為正;云一把者,重二兩為正。
又說:凡是方劑說某草一束的,以重三兩為準;說一把的,重二兩為準。
原文
(今按:《範汪方》:麻黃若他草一者,以重三兩為正。《錄驗方》:麻黃一把一握者,並以重三兩為準。)
(今按:《範汪方》:麻黃或其他草一束的,以重三兩為準。《錄驗方》:麻黃一把一握的,都以重三兩為準。)
原文
又云:蜜一斤者,有七合;豬膏一斤者,一升二合。
原文
《範汪方》云:膠一廷如三指大,長三寸者,一枚是也。
原文
《極要方》云:生葛根一挺,長一尺,徑三寸是也。《經心方》云:胡粉十二棋。
《極要方》說:生葛根一挺,長一尺,直徑三寸。《經心方》說:胡粉十二棋。
原文
(博棋者,大小方寸是也。按:棋者,牙棋子。)《小品方》云:凡黃柏一斤者,以重二兩為準。人參一枚者以重二分為準。
(博棋的,是指大小方寸。按:棋,是指牙棋子。)《小品方》說:凡是黃柏一斤的,以重二兩為準。人參一枚以重二分為準。
原文
又云:凡厚朴一尺及數寸者,以厚三分、廣一寸半為準。又云:服湯云一杯者,以三合酒杯子為準。
又說:凡是厚朴一尺及數寸的,以厚三分、寬一寸半為準。又說:服湯說一杯的,以三合酒杯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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