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漢方は醫學。指鹿茸為如何物。其定義與時代。有無變遷。徵諸史績。抱朴子曰。(一)南山多鹿。每一雄遊牝百數。至春羸瘦。入夏性食菖蒲即肥。當角解之時。其茸甚痛。獵人得之。以索擊住取茸。然後斃鹿。鹿之血未散也。圖經本草曰。(二)以形如小紫茄子者為上。強云茄子茸太嫩。其血未具。不若分歧如馬鞍形者有力。
關於中醫學所指稱的鹿茸,究竟是何物?其定義與各個時代相比,是否有所變遷?考查歷史記載,葛洪《抱朴子》說:(一)南山有很多鹿,每一隻雄鹿與上百隻雌鹿交遊,到春天就消瘦,入夏吃了菖蒲就肥壯。當鹿角脫落的時候,鹿茸非常疼痛。獵人捕獲後,用繩索綁住以取茸,然後才殺死鹿,鹿的血還未散去。《圖經本草》說:(二)以形狀像小紫茄子的為上品。卻有人說茄子茸太嫩,其中血氣未具,不如分岔如馬鞍形的有力。
原文
本草衍義曰。(三)茸最難得。不破。及不出卻血者。蓋其力在血中。獵時多有損傷故也。凡用無須太嫩。唯長四五寸。茸端如瑪瑙紅者最佳。
《本草衍義》說:(三)茸最難得,不破裂、以及不出血的,因為它的藥力在血中。獵取時多有損傷。凡用茸不要太嫩,只有長四五寸,茸端如瑪瑙般紅色的最好。
原文
本草備要曰。(四)鹿角初生長二三寸。分歧如鞍。戲如瑪瑙。紅之如朽木者良。太嫩者。血氣未定無力。
《本草備要》說:(四)鹿角初生長約二三寸,分岔如鞍,呈現紅色如瑪瑙或如朽木者為良品。太嫩的話,血氣未定,沒有力量。
原文
鹿茸之定義。為未脫角皮之鹿之嫩角也。雖經各代。仍無懸殊。然非甚嫩。擇其通血髓者。且於生前剝取之者。則近乎佳品矣。
鹿茸的定義,就是未脫離角皮的鹿的嫩角。雖然經過各個時代,仍然沒有特別的不同。然而如果不是非常嫩的話,要選擇通血髓的,且在生前剝取的,就接近佳品了。
原文
採取鹿茸。鹿之種類。余未能甚詳也。而最近於滿洲漢藥市場。得悉鹿茸分為二種。有花鹿。及馬鹿之稱。花鹿體小。身有花紋。馬鹿大無花紋也。其價格亦隨之有云泥之差。花鹿之茸。乃上品也。雖一兩其值亦越銀百元。反之。馬鹿之耳。乃下品也。僅不過二三元。花鹿乃俗名。
關於鹿茸的採集,鹿的種類,我未能非常詳盡地瞭解。而在最近滿洲的漢藥市場,得悉鹿茸分為二種,有花鹿及馬鹿的稱呼。花鹿體型小,身上有花紋。馬鹿體型大,沒有花紋。其價格也因此有如雲泥之別。花鹿的茸,是上品。即使一兩,其價值也超過銀元百元。反之,馬鹿的茸,是下品。僅不過二三元。花鹿是俗名。
原文
學名為Cervus mantchuricus (Swinhoe)日名まんしうしか至馬鹿者。亦俗名。
學名為Cervus mantchuricus(Swinhoe),日文名為滿洲鹿。至於馬鹿,也是俗名。
原文
學名Cervus Xanthopygus(Milen-Edwards)日名まんしむかしか即指此之謂歟。暫存此疑。以俟將來再證明之。
學名Cervus xanthopygus(Milne-Edwards),日文名為滿洲斑鹿,指的就是這個吧。暫且保留此疑問,以待將來再證明。
原文
中國本土鹿之種類。國譯本草綱目。謂其學名為Cervus elaphusinne)木村氏。於同書之頭注。附記云。
中國本土鹿的種類,《國譯本草綱目》稱其學名為Cervus elaphus(Linnaeus),木村氏於同書的頭注,附記說。
原文
高山地方有Cervus Affinis(Hodgson)存在。
高山地方有Cervus affinis(Hodgson)存在。
原文
北華有Cervus Xanthopygus(milne-Edwards)此外鹿之種類尚多。今千金翼方。「出藥州土」記載之處觀之。當唐時檢其鹿茸。及鹿角之產地。如汝州。(今之河南省臨安縣治)許州。(同上許昌縣治)豫州。(同上汝南縣治)唐州。(同上泌陽縣治)涼州。
北方華中有Cervus xanthopygus(Milne-Edwards)。此外鹿的種類尚多。從今《千金翼方》「出藥州土」所記載的地方來看。當唐代檢查其鹿茸及鹿角的產地,如汝州(今河南省臨汝縣)、許州(同上許昌縣)、豫州(同上汝南縣)、唐州(同上泌陽縣)、涼州。
原文
(甘肅省涼州府)鳳州(陝西省鳳縣)揚州。(江蘇省江都縣治)秦州。(甘肅省天水縣治)等地。皆際江北諸地。又李時珍於集解曰。「鹿處處山林中有之。」而未示產地也。如是。則古來鹿茸之產出。無特定地點。亦即鹿之種類。無區分之要也。
(甘肅省涼州府)、鳳州(陝西省鳳縣)、揚州(江蘇省江都縣)、秦州(甘肅省天水縣治)等地,都位於長江以北各地。又李時珍在集解中說:「鹿處處山林中有之。」而未標示產地。如此,則古來鹿茸的產出,無特定地點,也就是說鹿的種類,無區分之必要。
原文
所謂古之鹿茸。乃麋茸也。麋之學名於國譯本草綱目曰。
所謂古代的鹿茸,乃是麋茸。麋的學名在《國譯本草綱目》中說。
原文
Cervus davidianus(Milne-Edwards)日名(ぉほしか)木村氏於同書頭注曰。北華稱麋。
學名Cervus davidianus(Milne-Edwards),日文名為大鹿。木村氏於同書頭注中說:北方華中稱之為麋。
原文
即學名Cervus mantchurius(Swinhoe)也。然確實是否。尚未敢定。據本草書所記者。生於東海坿近之水邊群棲之者。再尋其所蹤。則於神農本草經。(四)之「中品」載有鹿茸。又其「下品」中載有麋脂。而麋茸之名未見也。然茸之屬麋。有何根據。以余所知。其最初述之者於新修本草。(五)麋脂條下記載者有之。
就是學名Cervus mantchuricus(Swinhoe)。然而確實與否,還不敢確定。根據本草書所記載的,麋生活在東海附近的水邊,群居生活。再追尋其蹤跡,在《神農本草經》(四)的「中品」中載有鹿茸,又在其「下品」中載有麋脂,而未見麋茸之名。然而茸屬於麋,有何根據?以我所知,最初記述這個的是《新修本草》(五)在麋脂條下所記載的。
原文
「謹案麋茸服之。功力勝鹿茸。角煮為膠。亦勝白膠也。」較此以往。有劉宋之雷斅曰。
「謹案:麋茸服用,功力勝過鹿茸。角煮為膠,也勝過白膠。」較此而後,有劉宋時期的雷斅說:
原文
「鹿角堅好。勝如麋角。」斯恐角與茸同意之言也。
原文
宋時代。鹿麋各陰陽相配。其論猶多紛雜。即如圖經本草(二)曰。今醫家多貴麋茸麋角。力緊於鹿。
宋代時期,鹿與麋各依陰陽相配,其論述仍有諸多分歧。即如《圖經本草》(二)說:現在醫家多重視麋茸麋角,其力比鹿更緊。
沈存中《夢溪筆談》(七)說:麋茸利於補陽,鹿茸利於補陰。
原文
蘇東坡良方(八)曰。鹿陽獸。見陰而角解。麋陰獸。見陽而角解。故補陽以鹿角為勝。補陰以麋角為勝。其不同如此。但云鹿勝麋。麋勝鹿疏矣。
蘇東坡《良方》(八)說:鹿是陽獸,見陰而角解。麋是陰獸,見陽而角解。故補陽以鹿角為勝,補陰以麋角為勝。其不同如此。但如果說鹿勝麋、麋勝鹿,就失當了。
原文
鹿與麋。在藥理上。各有所長。而不能云兩者效力有優劣也。據其長處。與沈括所論者相反。李時珍(九)引蘇軾前文曰。
鹿與麋,在藥理上,各有所長,而不能說兩者效力有優劣。根據其長處,與沈括所論的相反。李時珍(九)引用蘇軾前文說:
原文
按此說與沈存中鹿茸利補陰麋茸利補陽之說相反。以理與功推之。蘇說為是。
按此說與沈存中鹿茸利補陰、麋茸利補陽之說相反。以理與功推斷,蘇說是正確的。
原文
惟麋鹿配陰陽。於馬融之禮記月令(二)曰。仲夏鹿角解。仲冬麋角解。此根據宋儒論者。唐以前認鹿麋茸角有同等效力。無非議其優劣而已。可觀炮炙論。及新修本草即明矣。
關於麋鹿配陰陽,在馬融之《禮記月令》(二)中說:仲夏鹿角解,仲冬麋角解。此是根據宋儒的論述。唐代以前認為鹿、麋茸角有同等效力,沒有非議其優劣。可以看出《炮炙論》及《新修本草》就很明白了。
原文
又本草衍義曰。今人用麋鹿茸作一種。本草綱目亦云。今獵人多不分別。往往以麋為鹿。又云。麋鹿角茸。今人罕能分別。陳自明以小者為鹿茸。大者為麋茸。亦臆見也。不若親視其採取時為有準也。
又《本草衍義》說:現在的人用麋鹿茸作一種。《本草綱目》也說:現在獵人多不分別,往往以麋為鹿。又說:麋鹿角茸,現在的人很少能分別。陳自明以小者為鹿茸,大者為麋茸,也是主觀見解。不如親自看其採集時較有準確。
原文
此外本經逢源(一二)日。近世鹿茸與麋茸。罕能辨別。本草述(一三)亦云。麋鹿茸角所稟之氣既異。然用之罕能分別。
此外《本經逢源》(一二)說:近世鹿茸與麋茸,很少能辨別。《本草述》(一三)也說:麋鹿茸角所稟之氣既然不同,然而使用時很少能分別。
原文
麋鹿配陰陽。而論其得失。屬學者之機上論。實則麋鹿混淆應用之事。系事實也。
麋鹿配陰陽,而論其得失,屬於學者紙上之論。實際上麋鹿混淆應用之事,確實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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