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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脈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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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句
原文
輕以取腑,重以取腑,諸陽脈為腑,諸陰脈為臟。
白話
提出修訂
輕按脈搏以診察腑病,重按脈搏以診察臟病,凡是陽脈對應於腑,凡是陰脈對應於臟。
原文
陰中有陽,陽中有陰,浮亦有臟,沉亦有腑,取脈有權,不可執也。
白話
提出修訂
陰脈之中可能含有陽象,陽脈之中可能含有陰象,浮脈也可能對應臟病,沉脈也可能對應腑病,診脈時要懂得權衡變化,不可固執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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