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懸解

卷十三

本病論

卷十三/第六卷2
原文
法當三日死。三日,宋本作三歲。王注云:三歲者,肺至腎一歲,腎至肝一歲,肝至心一歲,火又乘肺,故云三歲死也。
白話
依照規律應當在三天死亡。三天,宋本作三年。王冰註解說:三年,是指肺傳到腎一年,腎傳到肝一年,肝傳到心一年,然後火又乘克肺,所以說三年死亡。
原文
按,上文腎傳之心,弗治,滿十日,法當死,今腎傳之心,心即反傳而行之肺,一臟再傷,其死極速,固當作三日也。
白話
按,上文說腎傳到心,若不治療,滿十天,依照規律應當死亡。現在腎傳到心,心又反傳而運行到肺,一個臟器再次受傷,其死亡極快,所以應當是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