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無治也,當十月復。《刺法》曰:無損不足,益有餘,以成其疹,然後調之。
不需要治療,等到十個月後自然恢復。《刺法》說:不要損傷不足的,也不要增益有餘的,以免形成疾病,然後再進行調治。
原文
新校正云:按《甲乙經》及《太素》無然後調之四字。
新校正說:查考《甲乙經》和《太素》,沒有「然後調之」這四個字。
原文
按,全元起注云所謂不治者,其身九月而喑,身重,不得為治,須十月滿,生後復如常也,然後調之,則此四字本全元起註文誤書於此,當刪去之。臟有所傷及精有所寄,則臥不安。
按,全元起的注釋說:所謂不治療的情況,是指孕婦懷孕九個月時聲音啞,身體沉重,不能進行治療,必須等到十個月滿,分娩後恢復如常,然後再調治。那麼這四個字本來是全元起註釋的文字,錯誤地寫在這裡,應當刪去。臟腑有所損傷,以及精神有所寄託,就會導致臥不安寧。
原文
舊本作精有所之寄則安。新校正云:按《甲乙經》作情有所倚則臥不安。《太素》作精有所倚則不安。按,精當作情,於義方協。
舊本作「精有所之寄則安」。新校正說:查考《甲乙經》作「情有所倚則臥不安」。《太素》作「精有所倚則不安」。按:精字應當作情字,在文義上才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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