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斆曰〕凡使勿用雜膽。其象膽幹了,上有青竹文斑光膩,其味微帶甘。入藥勿便和眾藥,須先搗成粉,乃和眾藥。(按:本條《大觀》、《政和》無。)白話提出修訂〔斆說〕凡是使用時,不要用其他動物的膽。象膽乾燥之後,表面有青竹一樣的花紋斑點,光滑細膩,味道略微帶點甘甜。入藥時不要立刻與其他藥材混合,必須先搗成粉末,然後再與其他藥材混合。(按:這一條在《大觀本草》、《政和本草》中都沒有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