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岳全書

卷之五十德集·新方八陣

八、因略

卷之五十德集·新方八陣2
原文
一、因方之制,因其可因者也。凡病有相同者,皆可按證而用之,是謂因方。如癰毒之起,腫可敷也;蛇蟲之患,毒可解也;湯火傷其肌膚,熱可散也;跌打傷其筋骨,斷可續也,凡此之類,皆因證而可藥者也。然因中有不可因者,又在乎證同而因不同耳。蓋人之虛實寒熱,各有不齊,表裡陰陽,治當分類。
白話
一、因方的制定,是依據可以因循的狀況。凡是疾病有相同症狀的,都可以按照證候來使用它,這就稱為因方。例如癰毒初起,腫脹可以外敷;蛇蟲咬傷,毒素可以解毒;湯火灼傷肌膚,熱毒可以消散;跌打損傷筋骨,斷裂可以接續,凡是這一類情況,都是根據證候而可以用藥的。然而在因循之中也有不可因循的,又在於證候相同而病因不同罷了。因為人體的虛實寒熱,各有不同,表裡陰陽,治療應當分類處理。
原文
故有宜於此而不宜於彼者,有同於表而不同於里者。所以病雖相類,而但涉內傷者,便當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不可謂因方之類,儘可因之而用也。因之為用,有因標者,有因本者,勿因此因字而誤認因方之義。
白話
所以有適合於此而不適合於彼的情況,有在表相同而在裡不同的情況。因此疾病雖然相似,但只要涉及內傷的,就應當在血氣中斟酌其可否因循的緣由,不能認為因方這一類,都可以完全因循而使用。因的運用,有因循標證的,有因循本證的,不要因為這個「因」字而誤解了因方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