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岳全書

卷之三十九人集·婦人規(下)

下胎斷產(四四)

卷之三十九人集·婦人規(下)1
原文
下胎斷產本非仁者之事,然有婦人臨產艱危,或病甚不勝產育者,則下胎斷產之法有不得已,亦不可廢者也。至若水銀、虻蟲、水蛭、斑蝥之屬,不惟傷胎,且傷母矣,用者不可造次。
白話
墮胎和斷絕生育本來不是仁厚之人所做的事情,然而有些婦女臨產時情況艱難危險,或者疾病嚴重到無法承受生產時,那麼墮胎和斷絕生育的方法就有不得已的情況,也不可廢除。至於像水銀、虻蟲、水蛭、斑蝥這一類藥物,不僅傷害胎兒,而且傷害母親,使用的人不可草率行事。